# 出賣帳戶竟成「幫凶」！6人因涉嫌洗錢被捕，最高可面臨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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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10-11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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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近日逮捕了四名男子和兩名女子（年齡在23至40歲之間），他們涉嫌參與包括冒充政府官員、電商詐騙及冒充好友詐騙在內的多種詐騙活動。這六人將於2026年10月12日至16日被起訴，涉及的罪名包括：教唆欺詐、獲取他人犯罪所得利益、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教唆未經授權訪問計算機資料、非法泄露密碼或訪問代碼，以及為了金錢利益而故意提供欺詐註冊的後付費SIM卡。

調查顯示，這六名個體通過出讓或出售自己的銀行帳戶、協助接收或轉移資金、從詐騙受害者處收取現金等方式，為詐騙活動提供便利，使犯罪團伙能夠實施洗錢。其中，部分人員通過欺騙銀行開設帳戶，隨後將銀行憑證交給陌生人；一人非法泄露其Singpass憑證，導致犯罪團伙濫用其身份開設銀行帳戶；另一人則為了金錢獎勵協助犯罪團伙註冊SIM卡。

**相關法律後果如下：**

根據《1992年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利益）法》第55A(5)條，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的罪行，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417條，欺詐罪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1993年計算機濫用法》第3(1)條，協助未經授權訪問計算機資料的罪行，初犯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1993年計算機濫用法》第8A條，非法泄露密碼或訪問代碼的罪行，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1906年雜項罪行（公共秩序與騷擾）法》第39B條，為了任何利益而故意向他人提供欺詐註冊的SIM卡以便利犯罪，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警方對任何涉嫌詐騙的人員採取嚴厲立場，違規者將依法處理。詐騙團伙的成員或招募者將面臨**至少6鞭、最高24鞭的強制性鞭刑**。而通過洗錢為詐騙者提供便利的「錢騾」（Scam mules）則可能面臨**最高12鞭的酌情鞭刑**。這包括涉及《貪污、販毒及其他嚴重罪行（沒收利益）法》下的特定洗錢罪行、《計算機濫用法》下的Singpass相關罪行，以及《雜項罪行（公共秩序與騷擾）法》下的特定SIM卡罪行。

警方提醒公眾，任何被發現與此類犯罪有關的人員都將被追究責任。根據「設施限制框架」（Facility Restriction Framework），涉及錢騾相關罪行的人員——無論是在調查中被評估為有風險，還是已被警告、處以罰款、起訴或定罪——都可能面臨銀行服務和手機線路訂閱的限制，以防止進一步便利詐騙活動。

欲了解更多關於詐騙的信息，公眾可訪問 www.scamshield.gov.sg 或撥打 ScamShield 熱線 1799。任何掌握此類詐騙信息的人員可撥打警方熱線 1800-255-0000 或在 www.police.gov.sg/i-witness 在線提交信息。所有信息將嚴格保密。

**新加坡警察部隊 公共事務部 2026年10月11日 上午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