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禁區遊行、組織非法集會！新加坡6人將被起訴，警方發出嚴厲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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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9-08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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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年齡在22歲至36歲之間的人員將於2026年9月9日在法院受審。他們涉嫌在禁區參與各類事件、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參加公共集會和遊行，以及其他相關罪行。

案件詳情如下：

## 2024年2月2日在禁區（總統府）遊行



一名33歲女性和一名36歲女性將分別被指控一項根據《公共秩序法》第15(2)條在禁區內未經許可參加遊行的罪名。

2024年2月2日，兩名女性在總統府周邊未經許可參加遊行。該團體在烏節路集結並向總統府方向行進，期間攜帶印有西瓜圖案（巴勒斯坦抵抗與團結的象徵）的雨傘，以表達對巴勒斯坦事業的支持。總統府屬於安全敏感區域，根據2009年《公共秩序（禁區）令》被指定為禁區。

這兩名女性還涉及下文第2(f)段所述的另一起事件，並將分別被指控一項根據《公共秩序法》第16(1)條未經許可組織公共集會的罪名。此外，該33歲女性因2024年4月15日在濱海灣花園懸掛支持某事業的橫幅，已於2026年9月2日收到嚴厲警告。

## 2024年2月2日在禁區（國家法院）外的活動



一名24歲女性將根據1871年《刑法》第298A(b)條，被指控一項蓄意做出損害不同種族群體間和諧行為的罪名。該指控與其在2024年2月2日一場公開直播活動中的口號有關。當時她帶領人群高喊「從河流到大海，巴勒斯坦將獲得自由」，該口號被認為支持消除以色列猶太國家。

她還將面臨兩項因下文第2(e)和2(g)段所述事件而產生的《公共秩序法》指控，以及在2024年11月22日、11月29日和2025年1月23日為紀念三名死刑囚被執行死刑而參加的燭光守夜活動，以及2025年2月3日在國家法院外抗議而產生的四項《公共秩序法》指控和兩項根據《刑法》第179條拒絕回答授權詢問的公職人員問題的罪名。國家法院根據2009年《公共秩序（禁區）令》被指定為禁區。

該24歲女性此前曾因參加2021年1月26日在教育部總部外的抗議活動，違反《公共秩序法》第16(2)(a)條（未經許可參加公共集會）和第37條（違反警察的『離開』指令），於2021年11月30日收到為期12個月的有條件警告。

## 2024年6月7日公共遊行——從諾維娜地鐵站至內政部



上述24歲女性和一名22歲女性將分別被指控一項根據《公共秩序法》第16(2)條未經許可參加公共遊行的罪名。兩人於2024年6月7日從諾維娜地鐵站附近前往位於新鳳凰公園的內政部（MHA）遞交信函。該團體還發表聲明稱他們向內政部行進，其中許多人穿著印有「加沙已無大學」字樣的襯衫。

## 2024年10月27日在濱海堤壩未經許可的公共集會



上述兩名女性，以及一名32歲女性和另一名33歲女性，將分別被指控一項根據《公共秩序法》第16(1)條未經許可組織公共集會的罪名。這四名女性在2024年10月27日於濱海堤壩舉行的一次大規模放風箏活動中分別扮演了組織角色，旨在宣傳與加沙衝突相關的事業。該32歲女性還將根據2014年《防止騷擾法》第6(1)(a)條（由第6(3)條處罰）被指控一項對公職人員使用辱罵行為的罪名。此外，第二名33歲女性因涉及2024年4月15日在濱海灣花園懸掛橫幅的事件，已於2026年9月3日收到嚴厲警告。

## 2025年1月13日在新加坡國立大學的未經許可公共集會（模擬紀念活動）



上述24歲女性還將被指控一項根據《公共秩序法》第16(1)(a)條未經許可組織公共集會的罪名。據信，該女性於2025年1月13日在新加坡國立大學的一棟建筑前組織了一場未經許可的公共集會。該團體聚集多人在該地點放置鞋子和白色裹屍布，以表達反對新加坡教育機構與以色列之間關係的立場。

**相關法律處罰：**

《公共秩序法》第15(1)條：最高可處1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公共秩序法》第15(2)條或第16條：最高可處5,000新加坡元罰款。

1871年《刑法》第298A條：可處罰款或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防止騷擾法》第6(3)條：最高可處5,000新加坡元罰款。

警方提醒公眾，新加坡的公共集會受《公共秩序法》監管，在新加坡未經警察許可組織或參加公共集會即構成犯罪。**警方不會批准任何倡導其他國家或外國實體政治事業，或可能煽動情緒並導致公共秩序事件的集會許可。**

新加坡不同種族和宗教之間的和平與和諧不應被視為理所當然，我們絕不能讓外部事件影響社區和諧。警方敦促公眾不要從事損害新加坡和平、公共秩序和社會和諧的活動，而應參加針對該議題以適當方式組織的論壇、對話和捐款活動。

**附件 – 六名被指控人員的指控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