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成為國際海洋法法庭首個總部外審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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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06-12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6月11日）與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白珍鉉（Jin-Hyun Paik）法官通過線上儀式，代表雙方簽署示範協定（Model Agreement）。

根據該協定，新加坡同意為國際海洋法法庭及屬下分庭提供適當設施，讓法庭能在本地開庭，履行職能。

新加坡是全球首個與國際海洋法法庭簽署示範協定的國家，讓該法庭及屬下分庭可在德國漢堡總部以外的地點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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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法庭

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總部位於德國漢堡，是專門審理海洋法案件的國際機構。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生效。公約建立了一個完整的法律框架，對所有海洋區域、對海洋的利用以及海洋資源做出了規定。公約也含有領海、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及公海有關的條款。

國際海洋法法庭設有簡易程序分庭、漁業爭端分庭、海洋環境爭端分庭。法庭也可應當事方要求成立處理特別爭端的分庭。

法庭由21名獨立法官組成。法官的選舉按公約各締約國協議的程序舉行。得票最多並獲得參與表決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票的候選人當選。法官任期九年，可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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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法庭

值得一提的是，當年由菲律賓提出的關於中國「九段線」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所謂南海仲裁案，既不是向聯合國屬下的國際法庭提出，也不是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出，而是向另一個被稱為「常設仲裁法院」提出。

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是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仲裁機構，它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常設法院，而是一份由成員國提出的仲裁員名單，如果成員國將爭端訴諸該院，便可在名單中選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來審理。

常設仲裁法院是根據第一屆海牙和平會議的建議於1899年建立，由於長期缺乏案源，影響力日漸式微。當時很多人也好奇，為什麼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不選國際海洋法法庭，而是去找一個鮮有人問津的常設仲裁法院。

另外，與國際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和國際海洋法法庭不同的是，常設仲裁法院並不是聯合國的下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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