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董事涉洗錢、濫用電腦、失職及勒索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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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7-11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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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1日，現年25歲的李安·賓·拉欣（**李安**）在法庭上被控多項罪名：

一項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的罪名，違反《1992年防止貪污、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沒收利益）法令》第51(1)(a)條（**CDSA**）；

一項為非法目的交出個人Singpass帳戶憑證的罪名，違反《1993年計算機濫用法令》第8(1)(b)條（**CMA**）；

一項身為公司董事未盡合理監督責任的罪名，違反《1967年公司法令》第157(1)條（**CA**）；

兩項以威脅手段索取錢財的勒索罪，違反《1871年刑法典》第384條（**PC**）。

2022年12月，警方接獲報案，指在2022年6月至7月期間，一家海外公司因商業電郵詐騙案，向「海王國際私人有限公司」（**Neptun**）的銀行帳戶匯入約422萬歐元。李安在案發期間擔任Neptun公司的董事。

調查顯示，李安涉嫌應一名身份不明人士的要求，代為註冊Neptun公司，聲稱用於進口貨物至新加坡。公司註冊後，李安疑似將個人Singpass帳戶的登錄憑證交予該人士，後者藉此以Neptun名義開設企業銀行帳戶，並接收上述422萬歐元資金。因此，李安被控在明知且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為非法目的泄露個人Singpass登錄信息，違反《CMA》第8(1)(b)條；同時也因協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違反《CDSA》第51(1)(a)條。

此外，李安還被控在擔任Neptun董事期間，未對公司事務進行任何合理監督，違反《公司法令》第157(1)條。另有一宗獨立案件，指他威脅向公眾披露被害人的敏感資料，除非對方支付錢財，最終成功勒索得手，因而被控兩項《刑法典》第384條的勒索罪。

根據《CDSA》第51(1)(a)條，協助保留犯罪利益的罪行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或處以最高50萬新元罰款，或兩者並罰；《CMA》第8(1)(b)條規定，未經授權為非法目的泄露訪問代碼，最高可判處3年監禁，或處以最高1萬新元罰款，或兩者並罰；《公司法令》第157(1)條則規定，董事未盡合理勤勉義務，最高可判處12個月監禁，或處以最高5,000新元罰款；至於《刑法典》第384條的勒索罪，可判處2至7年監禁，並處鞭刑。

網絡詐騙，尤其是跨境或海外實施的詐騙案，已成為嚴重犯罪問題。新加坡對此類詐騙及其相關的洗錢活動持零容忍態度，所有涉案人員將依法嚴懲。警方提醒公眾，任何人若允許其個人或公司銀行帳戶被用於接收或清洗犯罪資金，都將承擔法律責任。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7月11日 上午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