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公司如何會被認定為稅務居民？有什麼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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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3-06-28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貿易和投資氣氛濃郁，企業可享受多種優惠商業政策，這吸引許多投資者前往註冊新加坡公司。在運營公司的過程中，新加坡公司是否會被認定為居民企業？是否要繳納所得稅？這成為每一個企業主關注的重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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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優勢**

一般而言，居民公司與非居民公司的計稅基礎基本相似，不過，居民公司可以享受下列稅收優惠政策，非居民公司則無權享受：

1、可享受初創企業免稅（SUTE）計劃和部分稅務豁免（PTE）計劃

根據SUTE計劃，新成立的新加坡公司滿足一定條件可在前3個稅務年度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每個評估年度（YA）最高可享受12.5萬新幣的減免額；而PTE計劃則是對成立3年後的新加坡公司給予首個1萬新幣應稅額4.25%的優惠稅率，接下來1萬-19萬新幣應稅額8.5%的優惠稅率。

2、可從避免雙重徵稅協議中受益

新加坡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徵稅協議(DTA)，此類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收入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時被徵收兩次稅款，通常DTA會為兩個簽署國提供適用於某些特定類型收入的減稅和優惠稅率。擁有稅務居民身份的新加坡公司從DTA合作夥伴那裡獲得外國收入時，可以根據DTA申請免徵或減徵稅款。

3、來源於外國的特定收入可享免稅待遇

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可以對匯入新加坡的特定外國來源收入享受免稅待遇，這些收入類型包括：從外國來源獲得的股息、外國子公司的利潤、境外勞務收入。

****新加坡****公司****稅務居民****認定標準****

在新加坡，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居民或非居民）是由控制和管理業務的地方決定的，與公司的註冊地無關。如果企業的管理和控制在新加坡境內，則會被認定為新加坡居民企業。

一般來說，如果一家公司的業務上一個日曆年的管理和控制是在新加坡進行的，那麼該公司將被認為是下一個稅務年度的新加坡稅務居民。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2019年全年都在新加坡進行業務控制和管理，則該公司在2020年評估年度是新加坡稅務居民。

「控制和管理」是指對公司政策和戰略等戰略事項的決策。通常情況下，公司的戰略決策是由董事會做出的，所以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地點是決定控制權和管理權在哪裡行使的關鍵因素。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除了要考慮董事會是否在新加坡召開，還將考慮其他因素來確定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是否確實在新加坡。

請注意，公司的註冊地不一定代表公司的納稅地!

****以下是一些被認為「不在新加坡行使公司控制權和管理權」的情況：****

1、在新加坡沒有舉行董事會會議。相反，董事的決議只是以傳閱方式通過；

2、本地董事為掛名董事，而其餘董事均在新加坡境外；

3、新加坡本地董事不做戰略決策；

4、沒有關鍵員工在新加坡工作。

請注意，公司的註冊地不一定代表公司的納稅居住地（tax residence of a company）

**哪些公司不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1）外資投資控股公司

外資投資控股公司的收入來源完全是被動的，或者只獲得外國收入，通常不被視為新加坡的稅務居民，因為這些公司通常按照其外國公司/股東的指示行事。但是，如果他們滿足某些條件，他們仍可能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外資公司是指由以下人士持有50%或以上股份的公司：

a.在新加坡境外註冊的外國公司；或

b. 非新加坡公民的個人股東。

所有權適用於最終控股公司層面。

2）非新加坡註冊公司和外國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

非新加坡註冊公司和外國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由其外國母公司控制和管理，因此被視為非居民。然而，如果它們能夠滿足新加坡稅務局的某些條件，它們仍可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居住證(COR)****

居留證 (COR) 是 IRAS 簽發的證明該公司是新加坡稅務居民的信件，目的是根據新加坡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締結的DTA申請稅收優惠。

一般來說，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從外國人或公司獲得的收入可能需要在該外國司法管轄區徵稅。根據新加坡與外國司法管轄區（即 DTA 合作夥伴）簽訂的DTA 或有限條約，新加坡稅務居民可對來自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收入享受稅收優惠（例如免稅或較低的預扣稅率）。非居民不享受這些福利。要享受此類稅收優惠，必須向 DTA 合作夥伴的稅務機關提交 COR，以證明該公司是新加坡稅務居民。

**有關新加坡收入來源的納稅問題**

**Q1：外國來源的海外收入（境外所得）用於向股東的境外銀行帳戶支付一級免稅股息的境外所得是否視為在新加坡收到並應納稅？**

A1：否。公司以這種方式使用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不構成在新加坡從新加坡境外收取的收入，因此無需徵稅。

前提條件是免稅一級股息直接支付到股東的離岸銀行帳戶中，並且不涉及股息支付公司為支付股息而進行的任何實物匯款，匯款或將資金帶入新加坡。

**Q2：公司擁有海外來源的收入（境外所得），它指示將境外銀行帳戶的境外所得轉入中央存款私人有限公司（CDP）在新加坡的銀行帳戶，以向其無息股東支付免稅一級股息。是否認為在新加坡收到了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並應納稅？**

A2：否。公司以這種方式使用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不構成在新加坡從新加坡境外收取的收入，因此無需納稅。

這取決於一級免稅股息直接支付到CDP的銀行帳戶，且不涉及股息支付公司為支付股息而向新加坡實際匯款、轉帳或攜帶資金。

**Q3：如果我在新加坡境外擁有的資金既來自外國收入又來自其他非收入來源，而我只希望將非收入資金匯入新加坡，我如何向IRAS證明只有非收入資金匯入？**

A3：如果納稅人滿足以下條件，則IRAS將接受的匯入資金作為非收入資金：

（1）納稅人提供遣返日之前來自收入和非收入來源的資金的帳目，並表明遣返後，留在新加坡以外的資金不少於尚未歸還的外國收入來源的資金。為了確定尚未匯回的國外收入，IRAS準備允許將收入帳戶中發生在海外的損失與獲得的國外收入相抵銷；

（2）納稅人證明，匯回的金額不超過所發出的資本，扣除資本帳戶中發生的任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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