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前車開得太慢,男子在高速公路上兩次用雷射筆照對方的後擋風玻璃和車鏡長達22秒,這一舉動換來2周監禁。
被告王春樺(52歲)面對兩項魯莽行事危害他人性命的控狀,前日認罪。
案情披露,去年9月2日下午4時55分,被告在巴耶利峇快速公路(KPE)最右車道行駛,他見前車擋路,就開高燈和閃燈,示意對方讓位。見對方無動於衷,被告竟掏出雷射筆,向前車的後視鏡照射,隨後在沒打轉向燈下變道,再次用雷射照射上述車輛,直到對方消失在被告視野。

被告王春樺。(《海峽時報》)
這一幕被對方車主的行車記錄儀拍下,根據庭上播放的畫面顯示,一道綠光從被告的車內射出,即便前方車輛不再擋道,被告仍朝對方射雷射。
控方指,雷射能影響駕駛者視線,恐釀嚴重意外,鑒於被告不是預謀幹案,提議判處他坐牢1周。
被告求情時表示,他是水陸鐵人(Aquathlon)的教練,雷射筆是平日工作所用,事發當時只想示意對方讓位才做了蠢事,沒想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他保證日後不會再犯,懇求法官判處罰款,免牢獄之災。
法官則提醒被告,在高速公路做出上述行為能導致嚴重意外,無論對方是否讓路,他都不應做出過激舉動。
法官還表示,被告當時一手開車,一手照射,危險變道後繼續用雷射筆照射, 全程近2 2秒, 該行為必須禁止並嚴懲,最終判他坐牢2周。
被告聽到判決後,再次請求減輕刑罰,遭法官拒絕。
事發當天是被告過生日,控方斥被告行為可能讓生日變忌日。
被告在庭上透露,案發當天其實是他的生日。主控官藉此斥責被告的行為不僅給他人,也給自己帶來危險,差點讓生日變忌日。
調查還發現,被告曾在2020年2月2日晚9時30分,在同個地點用相同方式照射另一輛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