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超狂趕路 雷射筆射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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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6-26
Source: 獅城新聞

不滿前車開得太慢，男子在高速公路上兩次用雷射筆照對方的後擋風玻璃和車鏡長達22秒，這一舉動換來2周監禁。

被告王春樺（52歲）面對兩項魯莽行事危害他人性命的控狀，前日認罪。

案情披露，去年9月2日下午4時55分，被告在巴耶利峇快速公路（KPE）最右車道行駛，他見前車擋路，就開高燈和閃燈，示意對方讓位。見對方無動於衷，被告竟掏出雷射筆，向前車的後視鏡照射，隨後在沒打轉向燈下變道，再次用雷射照射上述車輛，直到對方消失在被告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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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春樺。（《海峽時報》） 

這一幕被對方車主的行車記錄儀拍下，根據庭上播放的畫面顯示，一道綠光從被告的車內射出，即便前方車輛不再擋道，被告仍朝對方射雷射。

控方指，雷射能影響駕駛者視線，恐釀嚴重意外，鑒於被告不是預謀幹案，提議判處他坐牢1周。

被告求情時表示，他是水陸鐵人（Aquathlon）的教練，雷射筆是平日工作所用，事發當時只想示意對方讓位才做了蠢事，沒想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他保證日後不會再犯，懇求法官判處罰款，免牢獄之災。

法官則提醒被告，在高速公路做出上述行為能導致嚴重意外，無論對方是否讓路，他都不應做出過激舉動。

法官還表示，被告當時一手開車，一手照射，危險變道後繼續用雷射筆照射， 全程近2 2秒， 該行為必須禁止並嚴懲，最終判他坐牢2周。

被告聽到判決後，再次請求減輕刑罰，遭法官拒絕。

事發當天是被告過生日，控方斥被告行為可能讓生日變忌日。

被告在庭上透露，案發當天其實是他的生日。主控官藉此斥責被告的行為不僅給他人，也給自己帶來危險，差點讓生日變忌日。

調查還發現，被告曾在2020年2月2日晚9時30分，在同個地點用相同方式照射另一輛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