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友詢問：在新加坡離職，剩餘的年假(AL)該如何處理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6J6yE
Published: 2018-05-25
Source: 獅城新聞

在新加坡，通常員工從公司離職時，可以和公司商量如何處理剩餘年假。比如最後幾天休完年假，公司照付年假薪水；或者工作到 notice period（通知期限）的最後一天，剩餘年假折現。

這些雖然已經是職場慣例。有網友前兩次換工作，也都是在最後幾天拿完年假走人，和公司好聚好散。可是，有一個朋友就沒有這麼幸運了

朋友因為離職時還有10天年假，所以打算最後幾天把年假休完。結果HR 郵件卻說「use the 10 days annual leave to offset notice period in order to bring forward your last working day」（用10天年假抵消「通知期限」時間，提前最後一個工作日） 。

而不是「take the annual leave in the last 10 days」（用年假代替最後10個工作日）。離職這個月的薪水就只付到工作的最後一天，年假全被抵消掉，一分錢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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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又去mom網站查有關規定，果然 「use your annual leave to offset the notice period」和「take leave」 是不一樣的。前者有年假薪水，後者沒有。個人認為事實上沒有任何區別，只是說法不同。

之前從來沒聽說過類似的事情。感覺HR是在有意誤導，要員工抵消「通知期限」而不是結算年假。所以大家離職時如果想要在最後幾天請假，**請一定說明是 「take leave」 而不是 「offset notice period」。**

**這邊也有專業HR人士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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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當事人去找人力部即可，比如：最後一天工作日是10號，剩餘3天年假，offset的意思是7號最後一天上班，但工資結算到10號，如果當事人的確工作到7號，並且工資只結算到7號，不管hr怎麼寫，這是文字遊戲，如果事實非常清晰，去人力部投訴吧！

只要是已離職的勞動合同申訴，人力部官員開場第一段全部是問工資是否結算清楚，然後才進入下一段，讓當事人自己先去人力部申訴，如果他的事實清晰，人力部會找僱主安排會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