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司法體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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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04-30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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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

**概述**

1.新加坡屬於普通法系國家，其法律體系基礎為英國法，英國法院判例仍然具有很強的說服力，採用對抗式審理模式。

2.首席大法官、上訴法院法官、司法委員以及高等法院法官均由總理提名、由總統任命。總理提名法官之前須諮詢首席大法官的意見。下級法院法官，如地區法院法官和基層司法官員則由法律服務委員會聘任。

3.新加坡法院分為兩層：國家法院和最高法院。國家法院設有專門的家事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社區法庭和小額訴訟裁判庭。最高法院由高等法庭和上訴法庭組成。高等法院負責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一審和上訴案件。上訴法院管轄高等法院管轄和審理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訴案件。

4.此外，2015年設立的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SICC) 為高等法院的組成部分。SICC管轄的案件由首席大法官從法官名冊中臨時指定的「國際法官」審理。經註冊的外國律師有權代理適用SICC程序的案件，該等案件是與新加坡沒有實質聯繫的案件。SICC審理的案件上訴由上訴法庭審理。

**訴訟主體**

5.新加坡允許有相同利益的人指定訴訟代表人提起集團訴訟或者代表訴訟。除非法院另有裁定，此類訴訟可由任一成員或多位啟動和繼續，對任一成員或多位均有約束力。訴訟代表人無須代表所有相關當事人，當事人也有權選擇退出代表訴訟的協議，自行主張權利。

6.消費者權益保護團體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代表人提起訴訟，前提是它與其代表的非當事方享有相同利益。

**對跨境爭議的法院管轄權**

7.新加坡對跨境爭議具有管轄權的首要基礎為以下兩點：(1)案件或被告和新加坡之間具有法律連接點；(2)新加坡法院對涉案爭議最適合管轄。被告可以基於「更方便管轄」原則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法院會對具體案件的每個連接點因素的進行綜合權衡，從而確定最適合對爭議進行實質審理的管轄地。

**庭前會議**

8.為了推進程序，司法工作人員會定期召開庭前會議。在會議中，司法工作人員會評估程序進展現狀並向當事人給出下一步的程序指令。經原告申請，可傳喚當事人對庭前會議中確定的程序令做補充，主要是確定交換主要證詞和確定開庭時間。

**庭前文件披露程序**

9.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通常會被要求披露與爭議事項有關的文件，無論相關文件是否對已方有利，還是支持對方的案件

10.在民事案件中，法庭允許訊問(interrogatories)。原告向被告提出系列問題，被告在宣誓書中作出答辯。如果法庭認為答辯不夠充分，則有可能指令被告接受口頭詢問。口頭詢問甚至有可能在在起訴前，即提交訴狀前。法官有權酌量決定口頭詢問的時間長度。

11.己方的證人證言須在庭前準備、遞交並交換。證人須對對其證詞作出書面宣誓陳述書，並在庭審中接受交叉盤問。當事人可以電子形式遞交證據。

**庭審程序**

12.新加坡庭審程序與其他普通法國家的庭審程序相當類似。

13.幾乎所有案件都需要遞交一份開庭陳詞，除非法官另有指令。開庭陳詞須概述案件的事實與法律事項，以幫助法官和當事人雙方釐清案件爭議焦點，避免各方在與案件無關或無爭議的事項上浪費時間以證明。原告的開庭陳詞須在開庭前三日內遞交並送達給各方當事人，其他方當事人的開庭陳詞須在開庭前兩日內遞交並送達。由於當事人的開庭陳詞可能在開庭前就已經遞交給法院，法院通常會在開庭時宣布該等陳詞已為各方知悉，各方無須再進行口頭的開庭陳詞，直接進入對證人的口頭質詢環節。

14.對證人的口頭質詢程序遵循「誰主張誰舉證」(he who asserts must prove)的原則，因此，除非舉證責任分配或轉移至被告，則首先由原告的證人出場陳述，接著被告對該證人進行交叉盤問，之後原告作出總結陳述。被告的證人輪次出場接受原告的質詢，之後被告作出總結陳述，原告對該陳述作出口頭回應。

15.在交換己方證人證據 (affidavits of evidence in chief, AEIC)之後、開庭之前，雙方當事人將遞交一份反對通知書(Notice of Objection)。在這份文書中，雙方當事人須列明其反對對方證人證詞中所使用的證據的理由，包括反對採納該份證據(objection to admissibility)的理由。然後法官會在庭審期間，通常在對證人進行交叉盤問前，審理雙方對於是否採納證據的觀點。

16.普通法下，傳統的舉證規則為誰主張誰舉證(whoever desires the court to give judgment on any legal right or liability, dependent on the existence of facts which he asserts, must prove that those facts exist)。新加坡證據法規定若無法舉證，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然而，新加坡同樣遵循普通法下的「事實自證」理論，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則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1)導致事故的真實原因不明；(2)損害的產生是由被告所致；(3)如無被告的過失，相關的損失正常情況下不會發生。

17.庭審過程中允許當事人使用圖片、電腦動畫、PPT等可視化電子技術。

18.一般情況下，一場完整的民事訴訟通常需要兩年。但針對具體個案，訴訟程序的時間長度則取決於當事人的數量，證據的數量以及案件複雜程度等因素。

**專家證言**

19.專家證言必須經專家簽字並以書面報告的形式作為證據遞交。專家須宣誓或確認作為證據遞交的報告為本人所述且他對該報告的內容承擔全部責任。

20.當事人無權對對方專家進行庭前口頭盤問。但是，當事人一方可以在法庭允許之下以書面形式向對方專家證人提問題，要求進一步澄清專家證人的報告。

21.法庭在程序中的任何階段均可指令雙方的專家進行討論，要求專家確認爭議事項，並在可能的情況下確認彼此一致同意的任何事項。

22.關於專家證言的採納標準，法庭可能需要就某些特定的科學性的、技術性的或專門知識獲得協助，則專家意見可悲採納。在庭審中，若專家證言偏離其獨立性甚遠，法官可以自由裁量排除採信該專家證言。

23.根據《最高法院司法組織法》(2007年版)第322章第18(2)條第1款和《刑事訴訟法》(2012年版)第68章，法院可以依職權任命專家。

**上訴**

24.高等法院或下級法院(如區域法院或地方法院)的判決允許上訴。區域法院和地方法院法院的部分判決需要事前獲得許可方可上訴。

25.上訴法庭受理高等法院作出的民事或刑事案件的上訴。上訴案件由首席大法官主審。若首席法官缺席，則由上訴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審理。上訴庭通常由三位法官組成。特定的部分上訴案件可由兩位法官審理。如有必要，上訴庭可由五位或多與五位的單數法官組成。

**法律費用**

26.在絕大部分案件中，法律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具體承擔費用的數額通常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若雙方未能就該等事項達成一致，則由法院通過核定程序(taxation proceedings)決定，該數額通常包括：律師費用、訴訟費以及增值稅(如適用)等。

**訴訟時效**

27.訴訟時效問題適用訴訟時效法。違約或侵權之訴的訴訟時效為6年，自違約之日或損害發生之日起算。然而，如果訴因是過失、妨害行為或違反職守，則訴訟時效為3年。對過失行為的訴訟時效自受損失一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為是因過失所致起算。

**連帶責任**

28.新加坡法律規定，法院應當考慮受害人在損害賠償責任中所承擔的責任大小，相應減少賠償金額，以期公平公正。

29.對於多個共同侵權人，新加坡法律規定了連帶責任。如有多個侵權人，且原告作為受害人對損害產生應承擔20%的責任，則作為共同侵權人的被告應當對80%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

30.在新加坡民事案件中，法院支持補償性損害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和判決前的利息(pre-judgement interest)，但不支持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 damages)。

**律師和法律特權**

31.新加坡律師無事務律師和出庭律師之分。所有合資格的律師都可以在所有法庭中代表當事人出庭，也不論處於訴訟哪一階段。但是，在外國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即使有新加坡執業資格，亦不得作為代理人在新加坡庭審程序中代理訴訟，至少在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成立前。英國的皇家大律師或其他司法區域具有同等資歷的大律師可以申請作為臨時出庭律師出庭。

32.《新加坡證據法》規定了五類法律特權：司法特權(judicial privilege)、法律職業特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夫妻交談守密特權(marital communications privilege)、不得自證其罪特權(self-incrimination)、國家利益特權(state interest privilege)。法院有權決定證人是否享有特權。但法院沒有義務告知證人其享有某項特權和可以主張其享有某項特權。

**境外送達**

33.新加坡並非《海牙送達公約》的締約國。根據法院規則第65號令，所有外國法律文書的送達請求須由新加坡最高法院接收。

34.外國法院或仲裁庭出具的要求在新加坡進行送達的請求信函，須先由新加坡外交部轉遞給最高法院，轉遞時須同時提交兩份副本，如非英文版本的還需提供英文譯本。送達時須向訴訟中的每一方當事人均送達一份副本，由負責送達的人員(一般為主管轉遞訴訟法律文書的政府工作人員)進行送達。

35.根據法院規則第144條，送達完成後，送達人員出具一份隨附所送文書的宣誓書，說明送達結果，該文書將與信函和送達回證一起轉遞給有關部門。向請求送達的一方發出送達費用的通知，傳票的副本和同意送達的文件將被返還給請求送達的一方。

 **▌二、仲裁**

36.新加坡是一個對仲裁友好的國家。在新加坡，合同當事方可以自由約定將雙方的爭議提交仲裁。新加坡仲裁分為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以新加坡作為仲裁地的國際仲裁中，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SIAC RULES)和國際商會仲裁規則(ICC RULES)是最常適用的機構仲裁規則；臨時仲裁則常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UNCITRAL RULES)。

**▌三、調解**

37.在訴訟程序中，儘管調解不具有強制性，但在實務中，法官會強烈推薦通過調解解決爭議。尤其是對於爭議金額小於20 000美元的小額訴訟和爭議金額介於20 000至60 000美元之間、審理時間超過三天的案件，法官甚至會強制當事人通過調解解決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