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所有進口到新加坡的商品均需繳納GST。但是,只要用於當地臨床試驗,就可以對進口到新加坡的藥品(包括藥品)給予新加坡消費稅(GST)減免。
進口用於臨床試驗的藥品和治療產品的商品及服務稅減免
通常,所有進口到新加坡的商品均需繳納GST。
但是,進口到新加坡的藥品(包括藥品)只要用於本地臨床試驗,轉口到國外試驗或銷毀/處置,就可以享受GST減免。
在減免下,此類產品的進口無需預先支付進口商品及服務稅。這減輕了受影響企業的進口商品及服務稅(GST)的不可彌補的費用,並減輕了合規性。
從2016年11月1日起,藥品將被稱為「治療產品」,並受到《健康產品法》(「 HPA」)的監管。
對於其他類型的醫療產品,它們將繼續受到《藥品法》的監管。儘管有此更改,消費稅減免將繼續適用於:
A: 進口到新加坡的醫藥產品和治療產品,用於當地監管的臨床試驗;
B: 進口用於再出口以進行海外臨床試驗的治療產品;和
C: 進口用於銷毀/處置在新加坡的藥品和治療產品。
作為合同製造商,您可以:
向您的海外客戶開具發票以提供增值服務,其中根據海外客戶的指示,您已處理/加工過的商品可能在本地出口,交付或銷毀;和/或接收您的海外客戶寄給您的用於處理/過程的貨物(例如原材料)。這些商品可以進口到新加坡或由您的海外客戶在本地購買。
如果您是生物醫學行業中活性藥物成分(API)的合同製造商,則可以申請ACMT計劃,以享受一系列好處。
這些好處包括減輕了向您的海外客戶提供的增值服務的商品及服務稅的會計處理,您處理/加工的貨物在當地交付或銷毀。
您還可以追討您的海外客戶寄給您的商品所產生的商品及服務稅,以用於處理/過程。
生物醫學行業其他業務領域的合同製造商將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採用ACMT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