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耶扎尼昂溫攜帶超過2萬新元現金入境。(新明日報示意圖)
(新加坡訊)快遞員受顧客委託,從緬甸攜帶總價值約20萬5476新元的現金入境新加坡,準備比較匯率兌換貨幣併購買黃金,結果因未向當局申報,被判罰款5000元。
《新明日報》報道,緬甸籍被告耶扎尼昂溫承認一項牴觸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法令的控狀。
案情顯示,被告案發時是一名快遞員,主要為住在緬甸和新加坡的顧客提供跑腿服務,運送物品往返兩國並從中賺取佣金。
被告在2019年至2020年間結識了一名32歲的緬甸籍顧客。這名顧客在緬甸經營黃金首飾等生意,會不定時委託被告在緬甸與新加坡之間運送黃金和現金等財物。
今年6月10日,被告與這名顧客見面。顧客稱自己在緬甸賣掉了一塊土地,賺取了6億5000萬緬元,隨即將裝有15萬美元和1萬新元現金的塑料袋交給被告。
顧客要求被告將這筆錢帶到新加坡,前往當地的外匯兌換商比較美元兌新元的匯率,若匯率理想就幫忙兌換成新元。
同時,顧客也要求被告到小印度比較黃金價格,若價格合適,便用那1萬新元購買黃金。
被告同意接下這份差事後,於今年6月11日飛抵樟宜機場。除了顧客交託的15萬美元和1萬新元現金外,被告自己也隨身攜帶了2000新元及50萬2000緬元的現金。
被告在通過海關時被關稅局人員抽查行李。他因害怕惹上麻煩,向執法人員謊稱沒有物品需要申報。豈料在行李接受X光掃描時被當場揭發,發現他隨身攜帶了遠超2萬新元限額的現金入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