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100年前百貨公司竟有出售槍枝！　禁槍路比想像中崎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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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3-31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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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初的新加坡，百貨公司內有公開出售槍枝。（海峽時報） 

**作者 何盈**

**美**國諮詢公司蓋洛普（Gallup）2020年《全球法治》報告透露：新加坡整體的法治指數排全球第一，得97分；而97%本地受訪者認為，即使半夜走在街上也不擔心。

暴力刑事案逐年減少，涉及槍械的案件近年更是沉寂。因為，在新加坡「開槍者死」！連攜帶玩具槍干案，也得蹲大牢挨鞭刑，犯罪分子皆談槍色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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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槍越做越真，能以假亂真。（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1年，政府進一步出台跟軍火與槍械相關的新法案——槍枝、爆炸物和武器管制法案（Guns, Explosives and Weapons Control Bill），並於1月5日在國會上三讀通過，規定未經授權擁有槍械或槍械主要部件的三維列印藍圖，屬於犯法。

提出新法令的主因是：面對恐怖主義威脅危害人類的大環境，加上人們可以輕易地從網上獲取製造危險武器的信息，這些都威脅著我國的安全。

除此，政府也收緊槍械及爆炸物的監管條例，規定靶場和油漆彈射擊場業者，必須申請執照。

**入口槍枝曾經在新加坡是合法的**

回首我國的「禁槍令」，可說是「槍路崎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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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作者整理。（紅螞蟻製圖）

隨著時代、隨著國際局勢再三修訂，最重要的目的是：確保社會安寧與國民安全。

二戰之後，百廢待興，政局未穩，社會失序，還未獨立的島國，罪案頻仍，槍枝泛濫，匪徒無法無天，持槍打劫與綁票案層出不窮，逐年增加。

其實，早在1920年，入口槍枝卻是合法的。當年8月10日《海峽時報》第八頁有則顯眼的售槍廣告，打廣告的竟然是然利直（John Little）百貨公司。

百貨公司公然賣槍，對生活在太平盛世的今人來說，確實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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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8月10日，然利直（John Little）百貨公司在《海峽時報》第八頁刊登顯眼的售槍廣告。（NewsPaper SG截圖）

1924年的《海峽時報》報道，當時的歹徒和私會黨徒估計擁有上萬支自動手槍，數以千計的子彈。有槍在身，如虎添翼，歹徒不但持槍打家劫舍，而且還惡向膽邊生，遇上警探，動輒開槍拒捕，或是當街駁火。

1942到1945年日據時代，日方嚴控軍火，以槍為主的刑案沉寂一時。日軍投降後，這類案件死灰復燃，變本加厲，警匪槍戰造成的死傷案件開始增加。

當時槍枝與子彈分別從鄰國，通過海陸空流入，賣槍與租槍組織前仆後繼，活躍橫行。區區數十新元，便可購得一把手槍，子彈則另外付費。槍與彈是分開買賣的。

1945年10月13日，警方成立無線電警署，為了協助刑事偵查局（CID）對付私會黨徒與盜匪，特別命名為「匪黨取締與無線電組」（Gangs and Radio），透過無線對話機，加強調查軍火與槍械的流動。

除此，警方也展開了大規模的掃蕩行動。單單在1946年的一次行動中，警方動員了500警力，包括280名制服警察，70名警官與暗探，以及110個英軍傘兵，掃獲大批槍彈，瓦解多個黑槍集團。

與此同時，警方也挑選了一批幹員接受特別訓練，並且跟軍方以及馬國軍警緊密合作。刑偵局的暗探，奉命「槍不離身」，以便隨時隨地在面對兇悍的槍匪時，可以派上用場，「放槍一搏」，執行「格殺令」！

直到獨立建國之後，從70年代開始，政府嚴刑峻法控制軍火與槍械，大舉掃蕩不法分子，加強邊防管控，這類暴力刑案才逐年減少。

**黑槍泛濫 盜匪橫行**

1960到1970年代中期，新加坡全島罪案逐年增加，特別是搶劫案。

警方的記錄顯示：1968年全年接獲1067起搶劫案的報案，1971年翻倍至2146起，1972年減至171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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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三名男子（其中一人持槍）到香港滙豐銀行搶走23萬5000元，是當年新加坡最大宗的持槍銀行搶劫案。（海峽時報）

當中持械劫案，包括用槍、刀或其他危險武器搶劫的案件，也從1969年的473起激增到1972年的939起。單單持槍搶劫，1971年有93起，1972年稍微減至79起。

可是，到1973年上半年，卻又回升到127起，每月平均發生21起，而且多起還涉及匪徒開槍。

由於黑槍泛濫，槍匪橫行，搞得人心惶惶，因此，政府決定出台軍火法令，對槍匪施以重罰，包括強制死刑。

軍火法令（Arms Offences Act媒體一度譯為軍火犯罪法令或槍械犯罪法令），是在1973年11月30日，透過國會三讀通過，並在1974年2月8日生效。軍火的範圍涵蓋：手槍、氣槍、炸彈，以及手榴彈等。

**法令五大重點** 

使用或企圖使用軍火（槍械）傷殘他人者，只要控方證明他存心這樣做，一旦罪成，最高處罰是死刑。

販賣與擁有軍火者，也面對死刑或終身監禁加鞭刑（50歲以下的男性）的處分，而且，只要非法擁有兩把以上的槍械，都可當作是販賣軍火論。

凡與擁有或攜帶軍火者同夥，亦屬同罪。

屋內藏有軍火，而無法舉證證明不是屬於本身的，也觸犯了相同的軍火罪。

與使用軍火者（持槍者）為伍的從犯，罪責與處罰亦與主犯相同。控方不必舉證證明他們對軍火的使用具有共同的意旨。原本的法令，共同意旨的舉證是必須的。[](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3MDIwOTEwNw==&mid=2247514111&idx=3&sn=58a5058a51fbb8cf40ed49d0bf69cf3e&chksm=ce93b4c3f9e43dd5a285598195bf280e24bc38c1c2e6ba9f8baaf8b2356f51dbb54b6794cf43&scene=21#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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