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猖狂！無證毒駕開註銷車撞死加油站員工，肇事者竟直接棄車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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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8-07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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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22歲男子將於2026年8月8日在法庭受審，其涉嫌在沒有有效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一輛已註銷的車輛，並導致一名加油站員工死亡。

2026年8月6日凌晨約3時55分，該男子將車開到位於 Upper Changi Road North 的一家加油站。當一名69歲的男性加油員準備為車輛加油時，該男子回到車內並突然倒車。此時打開的駕駛員側車門擊中了加油員，導致其摔倒並撞擊頭部。該員工在失去意識後被送往醫院，並於2026年8月7日不幸去世。

事後，該男子與一名女性乘客棄車逃離現場。通過地面調查以及警方攝像頭和監控錄像的協助，交通警察（TP）確定了兩人的身份，並於2026年8月6日將其逮捕。該男子因疏忽駕駛導致死亡、毒駕以及涉嫌其他毒品相關罪行被捕。隨車的一名22歲女性乘客也因涉嫌服用管製藥物以及協助駕駛員實施交通違法行為而被捕。初步調查進一步顯示，涉事車輛是一輛已註銷的車輛，且該男子並不持有有效的駕駛執照。該車輛已被交通警察沒收，涉嫌毒品相關罪行已移交給中央禁毒局（CNB）。

目前，針對該女性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該男子將於2026年8月8日在法庭上就以下罪名受審：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及第65(2)條，疏忽駕駛導致死亡；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毒駕；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機動車；

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使用無保險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條，使用已註銷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5(a)條，使用無車輛執照的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條，事故後未停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條，事故後未提供援助。

已註銷的車輛由於缺乏保險且可能不符合安全標準，對所有道路使用者構成嚴重威脅。當由無證駕駛者或未成年人駕駛時，這些風險會大大增加。交通警察敦促公眾保持警惕，舉報任何涉嫌使用註銷車輛或無證駕駛的情況。交通警察對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採取嚴肅態度，將毫不猶豫地採取行動打擊危及道路生命安全的人員。

**附錄 A**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2)條，疏忽駕駛導致死亡的罪行最高可處以1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最高可處以2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六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違規者還將面臨被取消所有類別車輛駕駛資格的處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毒駕罪行可處以2,000至10,000新加坡元罰款，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罰款額度為5,000至20,000新加坡元，最高監禁兩年。違規者還可能被取消所有類別車輛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機動車的罪行最高可處以1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慣犯最高可處以2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六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車輛還可能被沒收。

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使用無保險機動車的罪行最高可處以1,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條，使用已註銷車輛的罪行最高可處以2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5條，使用無執照車輛的罪行最高可處以2,000新加坡元罰款。

事故後未停車的罪行最高可處以1,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條，事故後未提供援助的罪行最高可處以3,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最高可處以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附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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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22歲男子駕駛的已註銷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