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訊)資深房屋經紀在9個月內,每周一至兩次在自己的辦公室內設立賭局,邀人上門玩德州撲克,每人需支付1000元的入場費,結果遭警方上門突擊,被判坐牢4周。
被告王振龍(41歲,譯音)面對3項牴觸賭博管制法令的控狀,他承認其中一項,餘項待法官下判時一併考慮。
案情顯示,案發時當房屋經紀的被告租下諾維娜花園(NovenaGarden)2樓的一間單位當辦公室。自2024年第三季度起,被告每周一至兩次在辦公室設賭局。他會親自或通過朋友和同事邀賭客上門賭博。每名賭客需繳1000元入場費(buy-in),在扣除25元茶水錢後,餘下的975元可換成籌碼。
被告也會安排一名朋友充當荷官,每名賭客在賭博結束後,會給荷官小費。
警方在2025年3月6日下午3時接獲情報後,於同一天下午4時16分突擊單位,發現被告與另外8人在裡頭賭德州撲克(Texas Hold』em poker)。
他落網後被控上法庭。律師早前在庭上代他求情時透露,他當房屋經紀已17年,之前沒有案底,若被判坐牢的話,或將失去工作,希望法官從輕發落。
法官在被告認罪後,於今年8月19日判處他坐牢4周。不過被告對刑罰不滿,已提出上訴。
被告求情時稱家中有孩子,不方便進行「社交賭博」,自己僅是因為錯將賭局地點安排在辦公室而非私人住家,才觸犯了法律。
律師代被告求情時說,被告在2024年8月得知,朋友之間的社交賭博已「合法化」,於是決定設賭局。由於被告已婚,家裡有3名年幼孩子,他因不想打擾家人,才選擇將賭局移至自己的辦公室內舉行,且僅邀請朋友或「朋友的朋友」到場參與。
被告向每人收取25元是為了購買飲料和食物,也會每兩周更換撲克牌。另外,荷官不是被告花錢聘用的,賭客只會給荷官小費而已。
律師指被告沒有經營賭博生意,此前誤以為朋友之間小聚賭博不會有問題,促請法官判處他坐牢3天至5天外加罰款。
法官指社交賭博的定義為「互相認識的朋友一起賭博」,因此讓「朋友的朋友」參與,就已違反法令。
法官指被告不是單純的參賭人員,而是整場私人賭局的組織者,其罪責顯然遠比普通的參賭同謀更為嚴重。
針對律師表示,被告若被判坐牢的話,或不能繼續當房屋經紀,法官指除非存在極其特殊和罕見的情況,否則因被告自身犯罪而導致其家庭或生計承受苦難與損失,在法律量刑考量上並不具備實質的求情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