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MU貪腐案反轉：行賄者刑期為何減半？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7GjWW
Published: 2026-05-06
Source: 獅城新聞

<a>

</a><a></a><a>![SMU貪腐案反轉：行賄者刑期為何減半？](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5/17850381.avif?0)</a>

<a></a>

<a>

</a> 

新加坡管理大學（SMU）的一起貪腐案最近有了新進展，一名行賄超過21.6萬新元的公司董事，上訴後刑期竟然被砍了近一半。

回扣風波：SMU里的「生意經」 

這起案件的核心人物，是48歲的林賢龍（Kenneth Lum Hsien Loong），一家營銷與活動公司IAM的董事。而把他拉下水的，則是新加坡管理大學（SMU）旗下專業培訓機構SMU Academy時任業務發展副處長的陳多喜（Christopher Tan Toh Nghee）。

2017年，林賢龍的公司IAM與SMU Academy簽下合作，一邊推廣大學課程賺取佣金，一邊提供呼叫中心服務收取月費。這本是一樁正當生意，但很快就變了味。

合作沒多久，陳多喜就找上門來，向林賢龍索要「回扣」。林賢龍答應了，開始將公司每月佣金的25%和3500新元的管理費，悄悄塞給陳多喜。到了2019年5月，陳多喜胃口更大，以「別家給得更多」為由，要求在月入超10萬時，將回扣比例提高到30%。林賢龍再次妥協。

就這樣，林賢龍累計向陳多喜行賄超過21.6萬新元。最終東窗事發，他因觸犯《防止貪污法》下的10項罪名，被地方法院判處兩年零四個月監禁。

驚人減刑：高庭為何「手下留情」？ 

林賢龍不服，一路上訴到高庭。今年4月29日，由三司會審的高等法院推翻原判，將他的刑期大砍至一年零三個月，近乎減半。

高庭為何如此「手下留情」？判決的**關鍵**在於兩個詞：危害（harm）和罪責（culpability）。法官指出，沒有證據表明這筆交易給SMU造成了任何「可量化的損失」。說白了，生意照做，課程照賣，大學帳面上似乎沒虧錢。

更**關鍵**的是，法官認為，整件事是SMU副處長陳多喜主動索賄。林賢龍給錢，是為了「維持合法的商業關係」，並非要謀取本不屬於他的機會。從這個角度看，他更像是一個被動的參與者，而非主動的破壞者。

作為對比，主動索賄的陳多喜不僅收了林賢龍的錢，還從另外兩人處收受賄賂，總額超過47.2萬新元，最終被判監禁三年半。兩相比較，陳多喜的罪責顯然重得多，這也讓高庭認為，對林賢龍的原判「明顯過重」。

法律焦點：SMU算「公共機構」嗎？ 

雖然刑期減了，但林賢龍想徹底推翻定罪的請求，早前已被駁回。他上訴時抓住了一個核心法律爭議點：SMU到底算不算《防止貪污法》里定義的「公共機構」（public body）？

這個問題之所以**關鍵**，是因為根據新加坡法律，一旦貪污案涉及公共機構，最高刑期將從五年猛增到七年。林賢龍的律師正是想通過論證SMU不是公共機構，來為他減輕罪名。

《防止貪污法》對「公共機構」的定義頗為拗口，大致指服務於「公用事業」或管理公共資金的機構。控辯雙方就「公用事業」到底指什麼展開了激烈辯論。

最終，由首席大法官梅達順（Sundaresh Menon）領導的法官小組一錘定音：SMU符合「公共機構」的定義。法庭認為，高等教育屬於「公用事業」，而SMU是依法設立、有權管理公共資金的大學。因此，儘管林賢龍刑期減了，但案件的性質和所適用的法律框架，並沒有改變。

📌 要點總結

✦ 公司董事林賢龍因向SMU副處長行賄超過21.6萬新元，上訴後刑期從2年4個月減至1年3個月。 

✦ 高庭認為林賢龍並非主動行賄，且未對SMU造成實質經濟損失，因此原判過重。 

✦ 法庭最終裁定SMU屬於《防止貪污法》下的「公共機構」，適用更重的刑罰框架。 

解鎖更多新加坡本地熱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