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多年前兩次非禮幼女 狼父判監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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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7-01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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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iStock）

一名71歲男子因在20多年前猥褻當時年幼的女兒，前天（29日）被判坐牢16個月。

受害人當時年齡介於五歲到七歲之間，現年32歲。為保護她的身份，法庭下令媒體不得公開被告的姓名。

新傳媒亞洲新聞台CNA報道，被告早在去年7月就被裁定，在1999年至2001年期間兩度非禮女兒。

受害人供證稱，父親曾在她身體不適、在客廳沙發小睡時對她下手。另一次猥褻也發生在客廳，當時母親經過並制止被告。

沒有其他人目睹事件發生，受害人的母親則否認事件發生。

受害人在審訊中表示，類似事件經常發生，估計自己曾被猥褻50到100次。她曾向兩名男友傾訴自己遭到父親非禮的事。

受害人後來在一次家庭旅行中難以忍受與父親同在一處，最終情緒爆發，在2015年8月搬離住家。

受害人曾在海外求學，之後回到新加坡，成年後報案。她在庭審時解釋，自己曾處於否認狀態，不願面對父親對她下手的事實。

即使後來逐漸意識到遭到侵害，她也不願他人知情，因為覺得這是「極其羞恥的事」。

控方指出，受害人延遲披露案件，不應影響她證詞的可信度。

辯方：被告健康問題重重 不適合在監獄服刑 

被告的辯護律師鍾庭輝向法官請求司法寬恕（judicial mercy），指以輪椅代步的被告患有多種疾病，包括末期腎衰竭，不適合在監獄內服刑。

鐘律師也希望法官判被告當庭釋放，稱受害人之所以告訴母親自己被父親性虐待，是為了向母親討錢好搬出去住。

他還指受害人「似乎把人生中許多不幸歸咎於有關性侵事件」，並曾因學業或感情壓力導致精神崩潰而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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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國家法院。（檔案照：亞洲新聞台 CNA/Ili Mansor）

法官：案情不符合司法寬恕條件 

法官指出，這起案件涉及濫用信任、受害人當時年幼弱勢，以及她遭受心理傷害的證據。

她判刑時指出，猥褻行為屬於皮膚接觸，受害人當時年幼，而且還是被告的親生女兒。她也指出，被告沒有前科，但因不認罪，因此不獲減刑。

針對被告的健康問題，法官說，監獄具備足夠的醫療體系，而本案在報應、懲罰與威懾方面的需要非常強烈。

監獄方面也已經確認，如有必要，可將囚犯轉介到公共醫院接受治療、管理病情。他在服刑期間也可接受洗腎治療。

法官也表示，本案中犯罪者的情況並無特殊之處，不足以行使司法寬恕，但表示她在量刑時願意將被告的健康狀況納入考量。

被告有意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