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責任與政府保障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7L6VR
Published: 2022-06-23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於1955年開始實施中央公積金制度。該制度總體呈現「效率優先，機會平等，兼顧公平」的特點，將個人責任與政府保障完美結合，通過提供多樣化、全方位的社會保障服務，在提升國民福利水平的同時促進了經濟效率的提高。

 **完全積累式的個人儲蓄計劃**

 中央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完全積累式的強制性儲蓄計劃，制度要求雇員和僱主必須按照規定的繳費率共同繳納公積金，並存入會員的個人帳戶。為了實現不同用途下的專款專用，55歲以下會員的個人帳戶存款將按照特定比例分配到普通帳戶、特別帳戶和醫療儲蓄帳戶三個子帳戶中。當會員年滿55歲時，中央公積金局會在會員的個人帳戶中增設退休帳戶，普通帳戶和特別帳戶的存款將轉入退休帳戶內。中央公積金設立之初僅作為一項養老金制度，為退休職工提供基本養老保障，隨著社會需求的不斷增加，公積金的功能逐步從最初的養老保障擴大到了醫療、住房和教育等多個社會保障領域。

 在養老保障方面，中央公積金提供了一種個人縱向收支平衡的養老金給付模式，其特徵是參保者的養老金水平取決於個人收入和儲蓄，而非依靠社會再分配。政府為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勞動者自力更生獲取相應的報酬，用工資收入和儲蓄應對退休後的養老生活，形成「工作—積累—收益」的良性循環，最終實現自我負責。養老金的領取是建立在最低存款計劃基礎之上的，會員應在退休帳戶中留出一定數額的最低存款，以確保在退休後可以獲得固定的養老金收入，目前的最低存款規定為19.2萬新元。

 在醫療保障方面，新加坡建立了獨特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由政府和個人共同分擔醫療費用，可概括為「S+3M」形式。其中，「S」為政府津貼制度（Subsidies），由政府對公立醫院的病房進行分級，不同等級提供不同類型的醫療津貼來為民眾分擔門診和住院費用。3M分別為保健儲蓄計劃（Medisave），用於幫助會員本人及其至親籌集住院、日間外科手術和一些獲準的門診費用；健保雙全計劃（Medishield），用以幫助患重病或頑疾的患者支付巨額醫療費用，2015年11月1日健保雙全計劃升級為強制性的終身健保計劃，放寬了對參保年齡和索賠金額的限制，同時也有效地防止了健保雙全計劃中存在的逆向選擇問題；保健基金計劃（Medifund），作為貧困患者最後的安全屏障，為在參與了前兩項計劃後仍然支付不起醫療費用的人群提供基金援助。新加坡通過這種政府補貼、醫療儲蓄帳戶支付和個人自付相結合的醫療保險模式，從不同層次分擔民眾的醫療開銷負擔，確保人人都可享有高質量的醫療保障。

 在住房保障方面，新加坡提出了「居者有其屋」計劃，在中央公積金制度、土地法令、組屋制度與政府補貼政策的協調配合下，形成了一個完備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實現了國際領先的高住房自有率。其中，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居民租購政府組屋時發揮著巨大作用，會員可以用公積金普通帳戶的存款和現金繳納房款，也可以選擇向建屋發展局或銀行申請貸款，而後每月提取公積金分期償還購房貸款的本息。建屋發展局為購房者提供了較為優惠的貸款利率，目前保持在2.6%。此外，政府會為符合條件的購房者提供豐厚的公積金購房津貼，以確保每個新加坡人都有房可住。在中央公積金的支持下，新加坡中低收入家庭基本實現了「居者有其屋」，80%以上的家庭住進了經濟適用的政府組屋。

 在家庭保障方面，新加坡推出了家庭保障計劃和家屬保障計劃，以避免因公積金成員發生突發事故而使其家庭陷入生活困境。在教育保障方面，為減輕教育開銷給家庭帶來的經濟壓力，新加坡推出教育公積金計劃，允許會員使用普通帳戶的儲蓄支付自己或子女攻讀受承認大專學府的學位和專業文憑課程的學費，同時規定這筆資金必須在畢業或離校一年後連本帶息歸還到會員的公積金帳戶中，目前還款期限最長為12年。

 **政府主導確保中央公積金制度高效運行**

 受政治體制的影響，新加坡政府通過統籌協調國家各項政策安排，來促進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經濟的長遠發展，政府主導下的社會保障制度很大程度確保了中央公積金制度的高效運行。

 首先，新加坡政府成立了中央公積金局，對公積金的籌集與分配等事項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雖然中央公積金局隸屬於國家勞工部，但在財務決策和政治安排方面擁有絕對的自主權。中央公積金局的建立，有助於實現公積金在管理上的規模效應，從而提升公積金管理效能，同時還可以避免資金的過度分散，提升住房建設資金的穩定性。

 其次，為了確保中央公積金的保值增值，新加坡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公積金運營和投資體系，由政府對公積金的最低收益提供擔保並承擔資金貶值賠付的義務。中央公積金的投資主要分為兩個方向。一是對政府債券、銀行存款、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不動產、權益資產以及一些國外資產等資產的投資；二是個人公積金投資計劃，允許公積金會員在個人帳戶中預留出一定金額後，將普通帳戶和特別帳戶中的部分儲蓄用來自主投資。前者由新加坡政府機構負責，投資者可獲得不低於2.5%的利率；後者由公積金會員根據自身需求和儲蓄情況，通過購買股票或黃金等獲得政府批准的投資工具將公積金投資於資本市場，投資收益率相對較高，但需投資者自擔風險，並且管理費用是固定的。

 再次，新加坡建立了明確完善的《中央公積金法令》，並及時修正各項配套政策制度以確保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有效運行。為了應對老齡化風險，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斷適時調整公積金繳納比例和退休年齡，以適應人口結構的變化和人均預期壽命的延長。在醫療保障方面，政府在醫保籌資方式、費率調整、覆蓋範圍和賠付額度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在提升新加坡人醫療保障水平的同時，有效地防止了醫療資源的過度浪費。在住房保障方面，新加坡組屋計劃是以價格低廉的土地為基礎的，政府在土地徵用和管理上的絕對話語權使建屋發展局能夠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徵得私人土地，大大節約了建房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新加坡創建了一個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但其社會福利設計整體呈現「低供給」的特點，相比於實施全民受惠的政府援助，新加坡更加重視為民眾提供平等的機會，鼓勵人們自力更生，自存自用，提倡自助和家庭互助，從而引導實現個人力量與社會體系的融合。完全積累式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就是新加坡強調個人責任、自我保障的重要體現，由於資金積累的多少與個人的努力掛鉤，中央公積金制度具有很強的激勵作用，極大地激發了國民的工作積極性，還可以強化職工為自己未來的各項保障之需進行預防性儲蓄的自我保障意識，在一定程度上節約了政府的社保等福利開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