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推出刑事法典新條款第424B條應對新型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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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3-08-15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內政部（MHA）近日宣布，新加坡刑事法典第424B條新欺騙條款7月28日正式生效。根據新條款，任何人涉及商品或服務相關合約的虛假陳述、隱瞞或濫用職權進行欺騙的行為，一旦罪名成立，將面臨最長20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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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19年刑法改革法案》(CLRA) 修訂了《刑法典》和其他法案，以使新加坡的立法與技術變革和新出現的犯罪趨勢保持同步。為了處理可能不被視為作弊犯罪的新穎且複雜的欺詐計劃，CLRA引入了《刑法》第424A和424B條。

第424A和424B條涉及欺詐性方案，其中意圖獲得不當利益或造成損失，但受害者不容易確定的一個例子是通過銀行提交的虛假信息來操縱英國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或LIBOR，通常用作其他金融產品的基準利率），在該欺詐行為中很難確定受害者。而根據第424A和424B條的規定，違法行為可參考英國的《欺詐法》進行處罰，可處以最長20年的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與現有的作弊罪不同，第424A和424B條不要求公訴方證明受害者已被欺騙。根據《刑法典》第424A和424B條，如果一個人以欺詐或不誠實的方式執行了以下所述的任何行為，就構成犯罪：

（a）作出虛假陳述；

（b）未能向他人透露他所掌握的信息，則應承擔犯罪責任披露的法律義務；

（c） 濫用其所擔任的職位，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而他在該職位上本應維護或不損害他人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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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與現有的作弊罪類似，第424A和424B條不將真正的商業錯誤或合同糾紛定為犯罪，其中沒有欺詐或不誠實行為。

第424A條，涉及與商品或服務的合同無關的欺詐行為，已於2020年1月1日生效。

而對於涉及與商品和服務的合同有關的欺詐行為的第424B條，2019年5月在議會中解釋稱，政府正在考慮讓私人個人能夠獲得更常見的涉及較小損失的救濟途徑。

由於許多此類交易在在線平台上進行，打擊詐騙跨部門委員會（Inter-Ministry Committee on Scams，簡稱IMCS）著重與電子商務平台合作，為損失救濟渠道提供支持。為此，IMCS在2022年推出了電子商務市場交易安全評級（TSR）。

此外，技術參考76是由新加坡標準理事會任命的多利益相關者工作組制定並由新加坡企業發展局監督的國家電子商務交易標準，該標準於2022年進行了修訂，納入了一套關於電子零售商和電子市場可以採取措施確保電子商務交易並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指導方針。該指南包括建議電子市場採取措施，在發生爭議時尋求追索。

新加坡大多數主要的電子商務平台已經採取了補救措施，以便個人能夠獲得更小的損失救濟。此外，個人還可以通過小額索賠法庭、金融業糾紛解決中心和新加坡調解中心尋求損失追索。因此，新加坡政府決定將第424B條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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