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企業所得稅基礎知識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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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3-03-17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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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是城市國家，全國實行統一的稅收制度，**稅收收入**是新加坡政府主要財政來源，政府將稅收收入用於促進實現經濟及社會發展目標。新加坡稅收政策的**根本宗旨**是：保持企業和個人的稅率都具有**競爭力**。保持企業稅率的競爭力將有助於新加坡繼續吸引外資。

新加坡對內外資企業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新加坡**不對資本利得徵稅**，同一集團內的企業可以合併納稅，虧損彌補可無限期向後結轉或向前結轉一年。

**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①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企業**；

②**在新加坡註冊的外國公司**（如外國公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

③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按照新加坡屬地原則有來源於新加坡應稅收入的外國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除外）。

**企業所得稅和一般稅務豁免**

**公司稅率：**從2010年課稅年開始，新加坡公司不論是本地公司還是外國公司，其應納稅收入均按**17%**的稅率徵稅。

**稅收優惠：**雖然公司稅率**持平於17％**，但公司有免稅計劃可幫助公司降低整體有效企業稅率。

**新成立公司免稅計劃**

根據43年所得稅法第1947條，在2005課稅年度（YA）引入了新創業公司的免稅計劃，以支持創業和發展新加坡本土企業。

2018年財政預算案宣布，該計劃的免稅政策將從**2020課稅年起進行修訂**，因為對企業能力建設的其他支持已得到加強。

符合條件的公司連續 **3 個課稅年度**的免稅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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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公司免稅計劃的資格條件如下**：

所有新成立的公司都有資格享受免稅計劃，但以下情況除外：

從事投資控股業務的公司;

從事房地產開發銷售，投資或投資和銷售的公司。

新成立的公司還必須：

①在新加坡註冊成立；

②新加坡稅務居民；

③在整個課稅基期內，其總股本由不超過20名股東直接實益持有，其中：

a. 所有股東均為個人;或

b. 至少1名股東是持有公司至少10%已發行普通股的個人。

**公司的部分稅務豁免**

公司在其第4個納稅評估年度以及所有其他公司將有權**無限期享受部分免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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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企業所得稅（CIT）回扣**

根據新加坡財政預算案公告，每家新加坡公司都有資格獲得CIT退稅。

以下是可申請各稅務評估年度的CIT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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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稅務指南

**1** **公司的定義**

出於所得稅目的，以下被視為公司：

根據 1967 年公司法或新加坡現行法律註冊或註冊的商業實體。它通常有「Pte Ltd」或「Ltd」作為其名稱的一部分；

在新加坡註冊的外國公司，例如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在新加坡境外註冊或註冊的外國公司；

獨資或合夥企業不被視為公司。

**2** **評稅基期及課稅年度**

公司應對上一財政年度的收入進行徵稅。

這意味著在2020財政年度賺取的收入將在2021年徵稅。在稅收方面，2021 年是**課稅年 （YA）**，因為這是公司收入被評估納稅的一年。

為了評估稅額，IRAS會查看收入，支出等。在本財政年度內。本財政年度稱為「**基準期**」。

**評稅基期一般為課稅前12個月**。

**以下是基於不同財政年度結束的評稅基期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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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業的外國來源收入豁免條款**

匯入新加坡的外國收入應在新加坡納稅。然而，新加坡所得稅法（ITA）第13（7A）至13（11）條文說明，公司可以從外國來源的收入豁免計劃（FSIE）中受益。（請注意，該海外國家的公司稅率需**至少是15%**，並且該筆收入已經在該海外國家納稅，豁免計劃才可行。）

**外國來源收入類別：**

i. **來自海外的股息** – 來自海外的股息。如果是由非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支付。

ii. **外國分行的利潤** – 新加坡公司在外國註冊分行所產生的任何利潤。不適用於外國分行的非貿易或非生意性質收入。

iii. **來自海外的服務收入** – 居民納稅人通過在海外的固定營運場所提供的服務所產生的任何收入。

**4** **雙重徵稅**

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的外國來源收入在海外被徵稅，並且該筆收入匯入新加坡時，將會發生雙重徵稅情況。但是，根據新加坡稅務局（IRAS）的外國稅收抵免（FTC）計劃，同一筆收入，公司可以申索抵免，即在外國繳納的稅可抵免新加坡的應納稅。

**有兩種類型的抵免或減免：**

i. **雙重稅務減免（DTR）** – 新加坡已經簽署了20多項自由貿易協定（FTA），以及74個全面的和8個有限的避免雙重稅收協定（DTA），以促進跨境貿易，並使到在新加坡的公司減輕他們的海外擴充的成本。因此，雙重稅務減免(DTR)是避免雙重稅收協定（DTA）提供的減免，以抵消雙重徵稅狀況。

ii. **單邊稅收抵免（UTC）** – 在沒有避免雙重稅收協定（DTA）的地方，如果有以下情況匯入的收入，則允許單邊稅收抵免（UTC）:

· 來自專業、諮詢和其他服務的收入

· 版稅收入

· 股息收入

· 就業收入

· 分支利潤

**5** **新加坡外國稅務抵免集中系統**

**（FTC Pooling System）**

外國稅務抵免集中系統於2011年推出，旨在為企業申索外國稅務抵免（FTC）提供更大的靈活度，減少外國收入的應付稅，並簡化稅收合規。與外國來源的收入豁免計劃（FSIE）類似，該海外國家的公司稅率需至少是**15%**，並且該筆收入已經在該海外國家納稅，FTC才適用。

**內容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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