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商人指前夫私吞近55萬租金　法官：租金應列婚姻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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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3-22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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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訊）女商人和迷你超市老闆離婚，指對方收取3間房產的租金時，少存了55萬新元入聯名戶頭，前夫否認私吞，法官查看記錄後，判前夫需要將21萬多新元租金列入婚姻資產。

根據判詞，女商人擁有多樣化的生意，前夫則擁有一間迷你超市，兩人用公司名義以及兩人名義購買數間房產，包括新加坡德惠巷、奧雲路、兀蘭花梨木通道的房產。

夫妻兩人將房產出租，再用租金支付房貸及其他費用，前夫負責收租以及續約事宜，並把租金存進兩人的聯名銀行戶頭。

後來，兩人離婚，並於2019年12月23日取得臨時裁決。女商人稱部分租金未存入聯名戶頭，要求前夫將這些租金款項也列入婚姻資產。

針對德惠巷房產，女商人指一共少了22萬7309餘新元租金，但前夫稱租金已入帳，每月的房貸都按時還清，否認將租金用於個人開銷。

女商人也指奧雲路及兀蘭花梨木通道的房產租金，分別少了26萬餘新元以及6萬5000餘新元。

前夫則稱，奧雲路的租金不足以支付房貸，反而需要倒貼錢。至於兀蘭花梨木通道的房產，前夫則說，有時沒有租戶，無法以租金支付房貸。

法官指出，雖然德惠巷房產的房貸準時支付，但有些月份沒有租金存入戶頭，形成預期和實質租金的落差。 

「男方有時會把租金存入其他聯名戶頭還其他貸款，有時存入私人銀行戶頭，用來支付部分共同費用，再把餘額存進聯名戶頭。」

法官指出，雙方只同意用租金支付房貸以及房產相關費用，雖然男方是用租金支付其他房產的費用和女傭薪資，但他沒有權利那麼做，因此德惠巷房產租金有15萬新元，應該被列入婚姻資產。

針對奧雲路房產，法官則無法判定是否存在落差，但男方出示的銀行轉帳記錄和支票顯示，租金確實不足支付房貸，法官因此不把26萬餘新元算入婚姻資產。

至於兀蘭花梨木通道的房產，法官指男方稱有3名租戶拖欠租金，但沒有出示證據，因此這6萬5000餘新元須納入婚姻資產中。

法官也指出，女方的多數時間用於管理生意，男方則照顧3名小孩的教育和需求，最終判女方獲得59%的婚姻資產，男方則獲得41%婚姻資產，以及孩子的撫養權。

對於女商人稱，公司在2005年成立， 當時兩人已經分居，所有貢獻都是她獨自一人，前夫沒有任何貢獻。 另外，另一間公司是在臨時裁決出來後才成立。

但法官指出， 兩人在2007年和好，2005年成立的公司仍持續運作直到去年1月30日關閉，另一間公司創業資金則來自兩人的生意，因此分別把8萬餘新元及15萬新元納入婚姻資產。

女商人稱為生意入更多心血，前夫解釋是為了挽救婚姻才自願放棄所有權。

分配兩人合開的生意時，女商人稱貢獻較多，前夫的貢獻早就獲得賠償。

女商人透露，早前支付男方5萬新元，讓他放棄生意的所有權，因此所利益應該歸屬自己。

前夫則認為，雙方平等做出貢獻，之前是因為對方威脅要離婚以及退出所有生意，為了挽救婚姻，才自願放棄所有權。

法官認為，雙方投入的創業資金相似，但女方有更多經商經驗，兩人在2007年合開的生意，在2017年發展成12家分店。

當時女方也為娘家的家族生意工作，法官認為，男方儘可能協助業務，也協助收租和更新租約的協議，意味女方過去幾年更深入涉及生意的運營。

最終，法官判女方獲得65%的生意利益，男方則獲35%。

根據文件，前夫也擁有金文泰道一處房產，他解釋，那是父親於1990年所購買，但父親在2009年過世，他和母親自然成為共同屋主。由於房貸尚未清，兩人用房子的月租8000新元，支付4000新元房貸，餘額則用於私人開銷。

女商人指出，這些租金屬於婚姻資產，房產也應是婚姻房產。

法官指出，男方雖然是在2009年繼承房產，但房貸是用婚姻期間收取的租金來支付，意味部分房貸是在結婚時償還的，因此判其中14萬餘新元為婚姻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