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87歲的永居、近1700萬新幣資產、親兒子差點出局，法院剛剛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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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2-15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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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近日的一起家庭糾紛案件，引起不少關注。

一名**87歲的新加坡永久居民女性**，在被診斷為中度失智症的情況下，簽署了**持久授權書（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LPA）**，指定多年未同住的**親哥哥**為主要受權人，並將哥哥的兒子列為替代受權人，而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

換句話說，她的遺產，可以被她親哥哥處置。

這份LPA，以及另一份涉及房產歸屬的**法定聲明（Statutory Declaration）**，最終在其兒子申請下，被法院全部撤銷。

這位PR女性的資產高達1700萬新幣，案件情況和李光耀當時的情況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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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資產規模接近1700萬新幣

根據法院判決，這名PR女性的**整體資產約為1697萬新幣**，結構相當複雜，包括：

近20個銀行帳戶，合計超過260萬新幣

證券投資組合，價值超過160萬新幣

養老金及CPF的定期收入

多處不動產，其中兩套住宅市值約570萬新幣

相關資產主要來自其已故母親留下的贈與與繼承。

她認知能力下降早有記錄 

法庭文件顯示，這名女性**早在2017年**便開始出現認知能力退化的情況。

到**2023年7月**，她被正式評估為**中度失智症**。

同月，她因跌倒住院，出院記錄顯示，她無法清楚說明跌倒經過，也不清楚自己住院的原因和地點。

醫院方面當時已明確建議安排**全天候照護**。

也就是說，在簽署這份LPA時，她的認知能力是下降，退化的，所以這份LPA可能會被認為是失效的，這也是女性兒子在爭取的勝算。

LPA與法定聲明的簽署經過，由她親哥哥來主導 

2023年8月，長期居住在美國的其親哥哥，**上一次來新加坡為2010年，再次抵達新加坡。並在短時間內安排簽署兩份關鍵文件：**

一份LPA，指定自己為主要受權人

一份法定聲明，聲稱妹妹名下兩套住宅的「真正所有人」為自己

在簽署LPA前，相關人員帶女性前往精神科醫生處評估。醫生當時認為，她理解LPA的性質，並表示更信任哥哥，認為兒子「不常在身邊」。

兒子發現異常並申請撤銷 

而女性的**62歲兒子**長期居住在澳洲。

2023年12月，他來新加坡探望母親時，發現LPA與法定聲明的存在。

據其陳述，母親當時**無法回憶簽署文件的經過**，也無法清楚說明自己名下的資產狀況。隨後，他向家庭法院申請撤銷LPA，並要求宣告法定聲明無效。

法院的關鍵認定

家庭法院及上訴法院在審理後一致認為：

該名女性在簽署LPA時，**不具備理解LPA性質、適用情境及法律後果的能力**。

判決明確指出，即使文件形式完整、流程看似合規，但如果當事人**無法真正參與決策過程**，相關文件仍然不能成立。

最終結果是：

LPA 被撤銷

法定聲明無效

哥哥提出的上訴被駁回

所以，其兒子大機率會成為資產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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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LPA，到底「認」什麼？

**LPA**是**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的縮寫，中文通常翻譯為持久授權書。

在新加坡，LPA 是一份**法律文件**，作用只有一個：讓你在「將來可能失去判斷能力時」，由你事先選定的人，代你做決定。

這起案件也再次釐清了一個常被誤解的問題：在新加坡，LPA並不是「簽了就算數」。



根據新加坡法律，LPA成立的核心，並不只是簽字本身，而是當事人在簽署當下是否具備以下能力：

是否理解什麼是LPA

是否理解授權的範圍

是否明白授權後會發生什麼

如果當事人只是「點頭」「照做」，但**無法清楚解釋LPA的意義**，法院仍可在事後撤銷。

同時，**醫生評估並非絕對保障**。

法院會結合病歷、行為記錄、證人證詞、前後時間線，一併判斷真實心智能力。

這與李光耀遺囑案的邏輯是一致的

不少人看到這起案件，會自然聯想到**李光耀遺囑案**。

在李光耀遺囑案中，爭議的核心並不在於遺囑有沒有簽、是誰代寫，而在於：

李光耀在修改遺囑時

是否具備清楚、穩定的判斷能力

是否理解修改後的法律後果

最終，新加坡法院的處理思路同樣是：

**不預設立場，只看當事人當下是否「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無論是普通家庭，還是國家級人物，法律適用的邏輯是一致的。

案件釋放出的清晰信號 

綜合來看，這起案件再次說明：

高齡 + 認知退化，會觸發法院的高度審查

LPA、法定聲明並非「護身符」

是否具備真實理解能力，是所有安排的底線

對於涉及跨國子女、複雜資產結構的家庭而言，相關安排越早、越透明，後續爭議也越少。

當然，首先錢夠多了，才有這方面的需求，先搞錢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