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ng Moh騎單車撞死53歲老翁！只判監一周？！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7Y3n6
Published: 2020-12-12
Source: 獅城新聞

**事發經過**

這起不幸事件發生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6點20分的時間段。地點位於沈氏道與芽籠33巷之間的路口。

當時，42歲的芬蘭籍蒂莫Salminen Toni Tomo在沈氏道Sims Avenue 騎腳踏車。

事發時，蒂莫在第二條車道騎車，他沒有在第一條車道騎行的原因是，第一車道停了幾輛車，不能順利通過。

而當時受害人Mr.Chew站在沈氏道的另一邊，準備過馬路。

當死者過馬路並接近蒂莫所騎行的第二條車道時，蒂莫的視野並沒有被受阻，應該說如果他注意到周圍的行人的話！他可以清楚的看到Mr.Chew正在過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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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早報

**可是！蒂莫卻稱當時並沒有看到Mr.Chew經過!**

蒂莫聲稱：他最後一刻才看到Mr.Chew走到第二條車道，但是當時他應該已經腦中一片混亂，根本來不及踩剎車了！撞倒了Mr.Chew。

可憐的Mr.Chew人往後跌在馬路上，不省人事！蒂莫也從腳踏車上一併摔下！

隨後，蒂莫請求他人幫忙，有路人協助撥打了救護車！蒂莫在一旁一直等到救傷車來為止，大約一小時後他到警局報案。

Mr.Chew被送往陳篤生醫院，後腦相當腫脹，腦部受傷嚴重！

**醫生立即安排進行緊急手術，可惜回天乏術！**

**五天後，53歲的趙福耀宣布不治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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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早報

**律師求情**

蒂莫的律師向法官求情！他表示，出事的時候蒂莫正嘗試閃開另一名站在第一條車道的行人，當時也有車輛在他左邊。

律師稱：蒂莫事後患上創傷後應激障礙（PTSD）、焦慮和抑鬱症，再也沒有騎腳踏車。律師要求法官判處蒂莫罰款6000元，並禁止他騎車。

律師另又誠情：蒂莫只是在騎腳踏車，而且車速並不快，當被告看到死者走到他前方時，被告已經竭盡所能嘗試停下！所以請求法官判他罰款6000元就好。希望可以不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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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按照事故當時的陳述，蒂莫已經在第一車道**

**轉去第二車道，如按律師所說是為了避開行人和**

**車輛，那麼在進入第二車道時,他並沒有注意到**

**死亡的苦者趙福耀！**

**律師另一項陳述表示當時腳踏車的車速並不快！**

**苦者趙福耀經過他面前時，他已經盡力剎車！**

**如果正如律師所示，車速不快的話，洋漢蒂莫**

**為何也從腳踏車上摔下？摔下的原因難道是**

**因為速度的慣性作用？**

**而苦者趙福耀整個人頭朝下向後摔去，力道之大**

**導致腦部嚴重腫脹。或許也進一步暗示了當時的**

**苦者沒有思想準備，腳踏車就已經衝到了**

**他的面前！**

**他連最後要保護一下自己摔倒的方式都來不及**

**過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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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

國家法院法官下判時表示，腳踏車撞死人的案例雖然罕見，但是死者並不算是亂過馬路，腳踏車騎士因此應該坐牢！

法官說，由於腳踏車不是摩托車，因此他無法禁止蒂莫騎車。

至於罰款，因疏忽行為致死的案件中，絕大部分罰款都是因為死者自身的錯誤，或肇事者導致自己的親人或朋友死亡。

由於死者本身並沒有疏忽行為，法官基於蒂莫沒有仔細觀察路況，決定判處他監禁。

法官認為，雖然因為腳踏車的性質，騎士通常只會專注與前方，但這並不代表就應該不顧及其他的交通使用者，尤其是行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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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一步指出，這起案件中死者在事發地點過馬路或許並不明智！ 

**但是按照法律，因為50米地點以內沒有行人**

**過道，死者並不算是亂過馬路，騎士因此**

**應該負起全責坐牢。**

**蒂莫最後被判一周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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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監禁是否太短？**

**這起事故中，從國家法院法官的判決來看，**

**苦主趙福耀是無過錯方！**

**對於無過錯方被腳踏車撞倒而致死的量刑**

**一周時間是否合理呢？**

我們華人總是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但是非故意傷害罪的量刑一般也不至於一命抵一命，因為誰也不想造成無辜的人喪命！

雖然洋漢在這起事故中也受到了驚嚇，誰也沒想到騎個自行車還能把人給撞死！苦主的一條命就這麼沒了，還是讓人唏噓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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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法規不同！**

**在中國也曾發生過這樣的一起類似的事故！**

王某騎自行車沿某村道行駛，正變更行駛路線時，66歲的村民老高正好走出家門進入村道。由於車速較快，王某躲閃不及，與在村道上行走的老高發生碰撞，老高當場受傷倒地。

事發後，王某與老高家屬一起將老高送往醫院救治，並墊付了2萬元醫療費。不幸的是，老高並沒有被搶救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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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對這起事故作出認定**

認為王某在無交通信號的道路上騎自行車，未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行，致與行人發生碰撞，其過錯行為在事故發生中起決定性作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王某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老高不負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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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本起事故發生時，王某雖然駕駛的是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但是造成了被撞擊者死亡的重大後果，其行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1個月。

王某的行為違反了相關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經核准，原告5名家屬的合理損失為82萬多元，扣除王某之前墊付的2萬元醫療費，王某還需再賠償原告80多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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