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離婚,財產該如何分配

2018/11/18   •   6萬閱
離婚財產分配是離婚訴訟中常見且複雜的議題。本文探討法庭如何依據一般指導原則,對婚姻中所有資產進行公平的分配。內容涵蓋資產的定義、分配方式,例如財務貢獻與間接貢獻的考量,以及法庭在處理可能存在資產隱瞞情況下的應對策略。了解這些原則有助於你理解離婚財產分配的流程和可能出現的挑戰。

每個人都期待一場完美的愛情,從相識相愛到鼓起勇氣走進婚姻是最好不過的結局,然而總有人不得不中途下車,沒有相伴走完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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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在現代社會已經不再是難堪的事情,但是婚姻所有資產的分配在離婚案件中往往是個最具爭議性的問題,因為這可以影響到雙方在離婚後的生活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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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法庭會如何依據一般指導原則來分配婚姻中的所有資產,以確定資產分配的確切比例。

什麼是婚姻所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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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婦女憲章》第 112(10)條中,婚姻所有資產包括:

由一方或雙方在婚姻期間獲得的資產

由一方或雙方或其子女用於各種目的的資產

在結婚之前獲得的資產,但在婚姻期間其資產獲得顯著升值的資產

下列資產不被定義為婚姻所有資產︰

被贈與或繼承到的資產

被贈與或繼承到的資產沒有在婚姻期間獲得顯著升值的資產

婚姻所有資產的普遍例子包括家庭汽車、股票、儲蓄、夫妻的公積金存款額、企業和首飾。另一種婚姻所有資產就是婚姻居所,也就是在婚姻期間,夫妻及其子女們一起生活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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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配婚姻中的所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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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附屬事項審訊中,法庭會考慮《婦女憲章》第122(2)條的種種因素,在分配受爭議的資產的同時,取得公平的結果。所列因素為:

雙方對這些資產所做出的財務貢獻的多寡 – 法庭會考慮各方為取得、維持和增值資產所做出的貢獻的程度。

雙方對維持家庭福利所做出的非財務貢獻的多寡 – 這包括打理家庭所需和照顧家庭里任何年長人士或需要照顧的家庭成員。法庭也會考慮各方為對方能夠繼續他/她的事業而提供的支持的程度。

所欠債務 – 法庭會考慮債務人是為了雙方的共同利益、各自的利益、或子女的利益而欠下債務。

子女的需要 – 在決定子女的需要時,法庭會考慮到各方對子女提供的照顧和管制。

婚前協議中針對資產分配的任何條款。

各方在離婚後的財務獨立性 – 法庭會考慮各方的工作能力和學歷。

各方在離婚後的需要。

然而,必須指出的是法庭會依據個別情況決定婚姻中所有資產的分配比例,並沒有約定俗成的分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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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結構化方式決定分配比例

法庭擁有廣泛的自酌權,為了對資產做出公平和公正的分配,法庭設立了一套更「結構化」的處理方式。

法庭會先根據雙方對婚姻所有資產所做出的直接財務貢獻進行初步的比例分配。然後,法庭會根據雙方對維持家庭所做出的間接貢獻計算另一套比例。法庭會根據以上兩種比例的平均作為分配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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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如此,該計算法只不過是法庭對資產做出公平和公正的分配的參考數據。比起一般較注重財務貢獻的分配方式,通過這樣的方式,法庭對雙方對家庭做出的財務與非財務貢獻都能給予同等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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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以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衡量婚姻中財務和非財務的貢獻,然後給予一方更高的比重。法庭提出了可影響平均比例的許多因素:

婚姻的長短 – 在較長的婚姻中,間接貢獻一般更為重要。相對的,在短暫且不涉及到子女的婚姻中,間接貢獻就沒有那麼重要。

婚姻所有資產的多少 – 如果所累積的婚姻所有資產龐大,且有可能是僅由一方累積的,那直接貢獻就會得到較高的比重。

間接貢獻的程度和性質。

法庭認為不是所有的間接貢獻都持有相同的價值。例如,如果雙方有聘請女傭幫忙料理家務,那雙方或一方所做出的間接貢獻則較不重要。法庭也較重視把子女撫養長大至成年的貢獻、或為了家庭而犧牲工作發展機會留在家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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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可能會根據這些因素調整分配比例。以上所列的其它因素,如子女的需要,都會被考慮在內,然後再做出最終比例分配。

必須強調的是,這樣的結構化資產分配方式不意味著法庭將僅僅使用簡單的計算方式來決定婚姻所有資產的分配。這是因為在審訊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沒有被記錄、或不誠實的貢獻申報或相互矛盾的證據。因此,法官都需要考慮到每個案件的獨特實情和情況。法官也必須在評估各方所送達的書面證據時,對於證據的可信度做出明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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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配偶沒有披露所有資產該如何?

這是離婚過程中較為常見的情況,在離婚案件中針對婚姻所有資產分配的審訊中,雙方已經同意坦誠不公,並完全披露彼此所持有的資產。

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懷疑配偶沒有做到這一點,可以通過「證據開示」等程序,要求對方做出完整的披露;也可以通過質詢過程向配偶索取更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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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證據證明配偶隱藏其它資產,法庭可以批予無隱瞞方更多的婚姻所有資產。

資產分配訴訟程序

獲得了離婚中期判決後,法庭會安排就離婚附屬事宜進行審前會議(「APTC」)。

APTC由副司法常務官主持,是在審訊前對婚姻所有資產分配進行的會議。APTC在內廷進行,因此審訊不會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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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如果副司法常務官認為案件可以通過庭外和解的方式處理,他/她可以要求把案件轉交離婚調解和輔導服務部門處理。如果不可以通過庭外和解的方式處理,副司法常務官會要求雙方呈交能力和資產(償債)宣誓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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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便會就所有有爭議的離婚附屬事宜進行審訊。

離婚附屬事宜如婚姻所有資產的分配會在此時裁定。如果婚姻所有資產凈值總計不超過 S$ 150 萬,案件會在家事法庭審理。任何資產凈值總計超過 $ 150 萬的案件會交由高等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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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爭財產大概是曾經的愛人間最不堪的一幕。

離婚期間,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撕破臉皮,捏造是非,歪曲事實,和對方大吵大鬧的時候,只恨自己當初為什麼會選擇這樣的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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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自由,就可能需要放棄利益;

如果你要利益,就多付出你有限的幾年青春去打官司;

所謂的得與失,就看你追求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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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雜的不是離婚,而是人心。

最後祝:

幸福的人,珍惜擁有的幸福,並繼續幸福下去。

不幸的人,面對和解決不幸,早日爭取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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