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有新加坡僱傭簽證（EP） 我還需要在中國交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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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02-29
Source: 獅城新聞

由於其優惠的稅收政策、領先的教育與醫療條件、發達的經濟和金融環境，新加坡吸引了大量中國公民前來學習、就職、居住、甚至移民，這也意味著：**大量中國公民持續在新加坡獲取收入。**

在獲取新加坡公民身份之前，大部分中國公民都會經歷兩種身份的過渡：1. 工作簽證（work pass）持有；2. 永久居民（PR）持有。在這個過渡階段，仍然保留中國公民身份的情況下，**持有新加坡工作簽證或永久居民身份，在新加坡獲得的收入是否能夠免除在中國的納稅義務呢？**

具有"雙重稅務居民身份"的個人是否需要繳納兩重的稅務呢？ 在新加坡獲得的收入是否需要按照國內的稅率向中國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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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雙重徵稅以及防止偷稅漏稅，新加坡與中國在2007年簽署了：《新加坡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你究竟是哪國的「稅務居民」？**

要判斷個人海外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國納稅，需要先確認你最終屬於哪一個國家的「全面稅務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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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中國的稅務居民包括：**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並未在中國大陸定居的同胞； 

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港澳台同胞；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案有關新加坡稅收居民的法律定義，**符合以下任一標準的個人視為新加坡稅收居民：** 

1個公曆年內在新加坡實際停留或工作\*不少於183 天，則在該公曆年內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連續在新加坡境內無間斷停留或工作跨3個公曆年（例如2017年12月-2019年1月），則在這三個公曆年內均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連續在新加坡境內任職跨兩個公曆年，並且這兩年內在新加坡連續停留時間超過183天（例如2018年11月-2019年7月），則在這兩個公曆年內均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駐新加坡工作時間也包括周末、公共假期，以及海外假期、商業旅行等暫時性出國。例如，工作時間2019年1月-2019年10月，其中3-8月在海外出差並未入境新加坡，該年度內仍被視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人有可能同時為中國和新加坡稅務居民。**

比如：A先生在中國具有永久住所，但同時持有新加坡EP，並一年內在新加坡居住超過183天。在此類情況下，為了避免雙重身份導致的重複徵稅，該《協定》詳細規定了：**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個人，其最終納稅意義下的居民身份應按以下規則確定：** （一）在哪個國家具有永久居所就是哪個國家的應納稅居民； 

（二）如果在雙方同時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與其個人和經濟關係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的居民；

（三）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無法確定，或者在締約國任何一方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應按照其習慣性居處所在國來判斷。

（四）如果其在雙方國家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居處，應認為僅是其國民所屬締約國的居民；

（五）在其他任何情況下，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協商解決。

從以上規則來看，國民身份並不是判斷稅務居民身份的首要標準。也就是說，**即便是中國公民，如果你在新加坡具有永久居所，並且大部分的經濟關係（收入、日常開支）都是在新加坡產生，那麼你仍然會被判定為新加坡的稅務居民，不需要對新加坡收入向中國稅務局納稅。** 

**我在中國有名下房產，在新加坡仍為租房狀態，但是主要經濟關係在新加坡，我屬於哪國居民？** 根據《協定》關於判定居民身份的幾大標準，首先需要確定在哪國具有永久性居所。

雖然你在中國有房產，但是你在新加坡的租房其實也屬於永久性房產。很多人會對「永久性居所「有誤解，認為必須是購買的居所才屬於」永久性「。但是《協定》中明確有規定：「永久性住所包括個人租用的住宅或房間等，但該住所必須具有永久性，即個人已安排長期居住，而不是臨時逗留。」因此，你在新加坡的租房，如果是長期居住，也是屬於「永久性住所」範圍之內。

如果在雙方同時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與其個人和經濟關係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的居民。

因此，在問題中的情況下，即使你在新加坡沒有購置住房，仍然是被判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 

**如果我被劃分為新加坡稅務居民，那麼我需要向中國稅務局繳納稅務嗎？**

不用！ 如果在上面的條件基礎上被判定為**新加坡稅務居民，那麼即使你是中國公民身份，仍然不需要向中國稅務局繳納稅務。**當然，如果你在中國境內仍有應納稅收入產生，那麼這一部分中國境內的收入仍然需要按照《協定》向中國稅務局繳納相應稅務。 

**根據《協定》屬於中國居民，在新加坡的收入是否向新加坡納稅？**

需要！ 首先，**非新加坡居民個人應就其在新加坡境內提供服務獲得的受僱所得納稅，無論酬金是在新加坡境內還是境外支付。**而且非本地居民的個人稅率與新加坡居民的稅率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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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中國居民赴新加坡投資稅收指南》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需要就新加坡收入向新加坡稅務局納稅：**如果非新加坡居民個人在一個日曆年中在新加坡就業不超過 60 天的，對其受僱所得中來源於新加坡的部分，免徵所得稅**（這種免稅不適用於公司董事、公眾藝人或者從事專業工作的人員）。而且非新加坡居民個人在新加坡境內取得的外國來源的收入也明確免稅。 

**如果我被劃分為中國稅務居民，新加坡收入豈不是需要向中國稅務局重複納稅？**

上一個問題中提到過，在新加坡獲取的收入，無論是否新加坡稅務居民，都需要向新加坡稅務局納稅，同時中國又規定海外收入在國內也需包稅，那麼是否意味著中國稅務居民需要針對新加坡收入在雙方重複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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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重複納稅！ 中國政府承認中國居民來源於新加坡的某些所得由新加坡優先行使徵稅權，但並不承認其獨占，即**中國還要行使居民管轄權對本國居民從新加坡取得的所得徵稅，但允許該居民在新加坡所繳稅額從其應向中國繳納的稅額中抵免。**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中國稅法和規章計算的中國稅收數額。

案例：2019年3月-7月，中國稅務居民-B小姐持有短期僱傭簽證在新加坡工作，獲得工資收入30000新幣。B小姐具有在新加坡的納稅義務，她總共為新加坡稅務局繳納450新幣所得稅。B小姐的收入在換算成人民幣收入之後在中國需要繳納總共6500人民幣，那麼根據該《協定》，**B小姐在新加坡繳納的450新幣（約2250人民幣）可以在中國的稅務中抵扣。**因為B小姐在中國總共納稅額為4250人民幣。 註：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所得，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溫馨提醒：金融帳戶涉稅信息交換（CRS）實施的背景下，所有與中國簽署CRS的國家，都會通過本地銀行等金融機構將中國居民的海外收入信息交換回國內。海外中國居民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就海外收入向中國稅務局誠實申報、按時繳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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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engaCo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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