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理健康議題雖漸受關注　精神狀況未必就是嫌犯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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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8-12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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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新加坡發生了一起駭人命案。

一名男子在武吉知馬一個遊樂場附近的溝渠，殺害年僅11歲、患有自閉症的雙胞胎兒子。男子事後在庭上認罪，去年8月被判入獄14年。

這起案件除了引起看護者在照料特需孩童時是否得到足夠關懷和幫助的討論，也反映出被告若有精神障礙，在審訊過程中會否有一定的影響。

被告原本面對兩項謀殺罪名，但案件過堂時，控方由於被告被診斷出在案發時患有中等程度的嚴重抑鬱症，改控被告誤殺。

即便如此，控方當時仍要求法官判處被告14年至20年監禁。

控方說，雖然被告的精神狀態在評定判決時應納入考量，但其病況卻不能成為他所作所為的藉口，尤其考慮到他造成兩名年輕受害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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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葉俊宏（紅衣者）承認誤殺罪，被判坐牢14年。圖為他被警方帶回案發現場進行還原案情。（海峽時報）

心理健康議題在本地社會日漸受到關注，是否意味著被告的精神狀況，會在法官審理案件和下判時同樣成為日漸重要的考慮因素？

不是每一名嫌犯都得接受精神評估

許多人或許認為，一名被告如果患有精神障礙，被定罪後定可獲輕判。

接受媒體訪問的專家表示，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首先，不是每個被控上庭的人都必須接受精神評估，只有涉嫌犯下死罪的嫌犯，一旦被捕就得接受評估。

其他被告一般上在兩種情況下，才需要接受精神評估：

被告意識到相信自己有精神問題；

被告在庭上出現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跡象，如行為怪異或不理解問題或法庭程序。

若遇到第二種情況，控方或辯方可向法庭申請讓被告接受精神評估，再交由心理衛生學院的精神科醫生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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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庭上出現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跡象，控方或辯方可向法庭申請讓被告接受精神評估，之後轉介心理衛生學院。（聯合早報）

涉嫌謀殺或性侵等較嚴重或暴力罪行的嫌犯，不能轉介到心理衛生學院，得在獄中接受評估。

測試以問卷或要求被告進行一些活動的形式進行，平均半天或18小時內就能完成，醫生再從中得出相關的定量數據，擬定精神報告。

被告的精神報告呈堂時，法官將做出決定，屆時同樣會有兩種情況：

被告若被診斷出精神健全，法庭程序就恢復如常；反之，如果被告精神不穩定，且無法自行辯護，那法庭程序可能會暫緩。

值得一提的是，報告中註明被告精神健全，不代表他沒有任何精神狀況，只能證明他的情況不足以影響他進行辯護。

案發時有無精神障礙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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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案發時被告精神失常，就必須在庭上證明精神狀態和犯罪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聯合早報示意圖）

被告的精神狀況，又會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審理案件的過程？

這取決於被告犯罪時當下的精神狀況。也就是說，即便一個人患有心理健康問題，案發時的行為卻沒受精神狀態左右，就不會影響案件的結果。

比方說，一個人可能患有強迫症，但他犯的是偷竊罪，兩者就沒有任何關聯。

倘若案發時被告精神失常，就必須在庭上證明當時的精神狀態和犯罪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心理衛生學院司法精神科代理主任兼高級顧問石清順醫生日前在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被告精神狀況的嚴重性必須對下列其中一項構成影響，才能成為求情或減刑的考量因素：

對犯罪行為性質的認知；

對犯罪行為不法性的認知；

被告在犯罪的當下有沒有自我控制的能力

如同辯方提出的其他求情因素一樣，被告的精神狀況應該給予多少權重，最終還須由法官裁定。

當法庭以被告精神報告的結論或診斷作為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時，任何一方若認為法庭的裁決是錯誤的，都能提出上訴。

律師可拒絕將客戶精神狀況列為求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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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謀殺或蓄意重傷他人等案件中，法庭執行裁決時不會考慮強制治療令。（聯合早報示意圖）

石清順醫生也透露，相比10年前，心理衛生學院如今確實進行更多精神評估測試。

其中一個原因是法令的改變，例如從2011年開始實施的強制治療令（mandatory treatment order，簡稱MTO）原本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現在則擴展至某些民事案件。

數據顯示，2011年至2021年，法庭共發出759個強制治療令。它通常只涵蓋較輕的罪行。

如蓄意重傷他人、非禮、性侵、強姦、謀殺等嚴重罪行，法庭執行裁決時不會考慮強制治療令。

接受強制治療的罪犯無需坐牢，完成治療後也不會留有案底，因此會不會有被告藉此試圖「脫罪」的問題，曾在坊間引起爭議。

對此，有專家指出，法庭決定判強制治療令，並不單憑罪犯自稱患有心理疾病，或私人醫生的意見，而是經過多重鑑定才做出這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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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嫌犯會向醫生求助「證明自己有抑鬱症」，望能得到更輕的刑罰，有時甚至未徵求律師的意見就這麼做。（海峽時報）

另外，精神評估測試案例增加，也因更多律師提交精神障礙辯護的申請。

據本地社企The Therapy Room董事兼臨床心理學家陳端琳博士觀察，上門要求進行精神評估的案例，過去幾年基本上維持不變。

不過，有些人會向醫生求助「證明自己有抑鬱症」，望能減輕刑罰，有時甚至還未徵求律師的意見就這麼做。

有本地律師說，被告可自行聘請心理醫生評估自身的情況，但如果辯方不覺得精神評估報告能起到作用，他們未必會將它列入求情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