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6年驚覺長子非親生 富商撤銷930萬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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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4-27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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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訊）商人與妻子離婚，原本答應分女方930萬元的婚姻資產，怎料男方在離婚六年後發現兩人的第一個孩子並非他親生，入稟法院要求法官擱置原判的財產分配，後續更是因為兩人的其他官司，要求法官裁定用哪個時間點來評估婚姻資產。

根據高庭判詞，64歲的男方是家生產精密金屬加工零件公司的創辦人兼執行董事。女方（56歲）曾在他的公司上班，如今無業。

兩人於1994年7月27日結婚，育有兩名孩子，分別已23歲和25歲。女方於2013年底要求離婚，兩人隔年4月3日簽下離婚文件，同年4月15日申請離婚，7月10日獲得臨時離婚令（Interim Judgment）。

根據臨時離婚令，雙方需平分婚姻資產，因此男方被令給予女方她分配到的930萬元。同年10月30日，雙方和睦地正式離婚，雙方後來也各自再嫁娶。

約六年後，雙方於2020年因公司事宜展開民事訴訟。同年5月，男方發現兩人的第一名孩子並非他親生，因此申請擱置他得給女方930萬元婚姻資產的離婚條款，指女方隱瞞孩子非他親生的一事。

女方則否認隱瞞，稱早就告訴男方，但法官不買帳，批准了男方的申請。雙方於2023年10月24日重新呈交針對婚姻資產的宣誓書。

去年1月，女方申請讓男方交出2012年到2022年的財務報告，但男方指雙方2014年就已離婚，無需查到2022年。

為此，男方要求高庭法官裁定雙方以什麼日期為標準，來評估以及計算雙方的婚姻資產。

男方指有了這日期，往後的程序就能省時省事；女方則認為這要求過早，指男方有意掩蓋他轉移婚姻資產的證據。

**法官定評估資產時間點 為臨時離婚令下達當天**

男方認為日期應定在法庭發出臨時離婚令的那一天，女方則認為日期不該早過2020年3月，因為那是雙方鬧翻且男方「逼」她離開公司的時候。

男方認為，2014年7月10日是兩人拿到臨時離婚令的日子，他們約3個月後就正式離婚，因此婚姻資產沒有多大的變化，也沒有理由選擇離婚六年後的日子，畢竟雙方離婚不久後就各自嫁娶。

女方則稱兩人離婚後關係仍融洽，直到2019年底，兩人仍因生意和家庭仍緊密聯繫。女方指日期應該定在2020年3月之後，因為那是兩人翻臉的時間點。

法官不認同女方的看法，指兩人的婚姻的確於2014年走到終點，女方甚至在隔年4月1日再婚，男方則在2017年5月再娶，雙方都已經有各自的新家庭。兩人為了孩子和生意繼續和睦相處，並不能代表兩人仍維持著夫妻關係。

法官最終將評估與計算雙方婚姻資產的時間點定在臨時離婚令下達的那天，即2014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