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涉30億美元反洗錢案的前銀行客戶經理獲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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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0-23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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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3日，時年28歲的中國籍男子王啟明（Wang Qiming）因犯下多項罪行，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4個月監禁。

兩項違反《刑法》第468條的偽造文件罪，目的是欺騙其任職銀行——花旗銀行新加坡分行（Citibank Singapore Limited，簡稱Citibank）；

一項違反《防止貪污、毒品交易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充公）條例》（CDSA）第47AA條的洗錢罪，涉案金額達48萬1,678新加坡元；以及

一項違反《刑法》第204A條的阻撓司法公正罪，因其曾刪除手機中的WhatsApp應用程式，試圖銷毀與花旗銀行客戶之間的通訊紀錄。

此外，另有六項控罪雖未正式起訴，但在判刑時已被納入考量：

兩項違反《刑法》第468條的偽造文件罪，目的同樣是欺騙花旗銀行；

一項違反《刑法》第468條與第109條的共謀罪，案中王啟明與蘇寶林共謀偽造貸款文件，企圖欺騙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簡稱SCB）；

兩項違反《刑法》第465條與第471條的詐欺罪，涉及偽造文件並冒充真實文件使用；以及

一項違反《刑法》第182條的作假證罪，案中王啟明在試圖經樟宜機場離境時，向移民與關卡局（ICA）官員謊稱其護照遺失。

**案件背景** 

經商業事務局（CAD）調查發現，王啟明曾是花旗銀行的客戶關係經理。其客戶包括蘇海金、蘇寶林（Su Baolin）及王樹明，三人皆是先前因洗錢及其他罪行被定罪的十名外籍人士之一1。

2020年12月8日前後，應蘇某要求，王啟明協助其透過第三方銷售代理，出售1,499,980單位的USDT加密貨幣，換取新加坡元。為使交易款項的存入更具說服力，王與蘇合謀，安排款項分批由一家匯款公司存入蘇在渣打銀行的帳戶。

首筆499,980單位USDT以65萬7,980新元售出，款項最終由一名叫「施亮」的第三方個人存入蘇的帳戶。王與蘇均不認識「施亮」。為掩飾資金來源，王與蘇共謀偽造一份「借貸協議」，企圖欺騙渣打銀行，謊稱該筆來自「施亮」的存款實為貸款還款，而王清楚此為虛構。此項偽造文件的控罪雖未起訴，但已納入判刑考量。

由於該筆款項並非透過蘇所指定的匯款公司，而是由個人「施亮」存入，蘇遂要求王取消剩餘加密貨幣的交易。然而，當時第二筆36萬4,908單位的USDT已售出。蘇其後指示王於2020年12月15日代其收取48萬1,678新元的現金款項。儘管交易過程存在明顯可疑之處，王仍於當日代為收取該筆現金。對於這筆48萬1,678新元的現金來源，王無法提供合理解釋，且該款項極可能涉及蘇某透過非法遠程賭博所得的犯罪收益。

此外，王於2021年2月16日至7月4日期間，偽造了三張匯款收據，企圖讓花旗銀行誤信其客戶帳戶收到的存款（金額介於99萬9,980至199萬9,980新元）皆有真實匯款文件佐證。偽造完成後，王更將這些假收據提交給花旗銀行的反洗錢小組，以掩飾資金來源。

2021年10月12日，警方剛與王啟明建立聯繫進行調查，僅幾分鐘後，王便刻意刪除手機中的WhatsApp應用程式，試圖阻止警方取得對其不利的訊息證據。

商業事務局局長周德文（David Chew）表示：「我們對金融從業人員及中介者採取零容忍態度，若他們明知故犯，協助客戶濫用新加坡金融體系進行犯罪或洗錢，必將嚴懲不貸。銀行作為金融體系的重要守門人，有責任辨識並拒絕可疑資金。我們尤其倚賴銀行人員及客戶經理的職業操守，因他們是客戶與金融系統之間的關鍵橋樑。若有金融守門人濫用專業知識，協助客戶規避銀行盡職審查程序或清洗犯罪所得，我們必將果斷執法。」

1相關案情詳見警方於2024年4月4日、4月29日及5月14日發布的新聞稿。蘇海金、蘇寶林及王樹明均已服刑完畢，分別於2024年5月28日、5月25日及6月1日遭遣返出境，並被永久禁止再次入境新加坡。

 **公共事務部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0月23日 上午11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