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涉黑社會犯罪團伙被拘捕，將面臨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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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3-13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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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警方（SPF）近日逮捕一名66歲男子，該男子涉嫌為一個與本地有關聯的有組織犯罪集團（OCG）的頭目。

2018年10月24日，來自刑事偵查局、警察情報局、特種行動指揮部，以及女皇鎮、文禮和湯申警區的警員，在全島十餘個地點同步展開突擊行動，地點包括芽籠、盛港、勿洛和宏茂橋，行動中多人被捕。該名男子是當時因涉嫌經營芽籠14巷和16巷非法賭檔而被捕的19人之一。該犯罪團伙運作系統化，內部設有荷官、助手、推廣人員，並在關鍵區域部署望風人員以偵測警方動向。這19人已於2021年3月10日被控違反《共同賭博場所法令》（CGHA）。此外，該名66歲男子還被控違反《2015年有組織犯罪法令》（OCA）、《濫用毒品法令》（MDA）及《濫用毒品條例》（MDR）。

該名男子之後潛逃，未按時出庭應訊。國家法院遂對其發出逮捕令。2025年2月13日，新加坡警方接到馬來西亞皇家警察通報，該男子因移民罪在馬來西亞被捕，並被處以3000令吉罰款。

在馬來西亞當局的大力協助與合作下，該男子於2025年2月28日被移交給新加坡警方。他已於2025年3月1日出庭，面對未結控狀。

根據《有組織犯罪法令》，任何身為或充當與本地有關聯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者，一旦罪成，可被處以最高10萬新元罰款，或最長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共同賭博場所法令》，任何負責管理或協助經營非法賭場者，一旦罪成，可被處以5000至5萬新元罰款，並可兼處最長3年監禁。

根據《濫用毒品法令》，若有人因吸食特定毒品被定罪，且此前已有兩次同類定罪記錄，則可被判處5至7年監禁，並須接受3至6下鞭刑。

根據《濫用毒品條例》，任何處於監管令下卻未按時接受尿液檢測者，一旦罪成，可被處以最高1萬新元罰款，或最長4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3月13日 晚上9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