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0621新政】員工冠上經理職銜不發加班費 職總建議修改僱傭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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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8-06-22
Source: 獅城新聞

有員工的月入少於2500元，卻因擁有經理職銜而不能獲加班費，這種現象疑是僱主走漏洞。

**全國職工總會對此表示關注，並建議人力部為僱傭法令中的「經理和執行員」等詞彙提供明確定義，或修訂僱傭法令，允許薪水不超過2500元的員工都享有加班費保障。**

在僱傭法令第四章下，月薪不超過2500元的非勞力工人能享有加班費保障，但經理與執行員不在其保護範圍內，因為他們的工作表現往往與實際成果掛鉤，與工作時間的關係較小。

根據人力部去年的數據，新加坡居民勞動隊伍當中有77萬名PME。職總估計，其中超過3萬人的月薪少於2500。

同時，被賦予監督角色的員工未必就是執行員，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所擁有的權力性質和多寡，及其他因素。

全國職工總會也敦促所有PME，尤其是月薪少於2500元者，重新審視自己的僱傭合同，及工作角色、範圍和權限等，了解自己是否有權享有加班費。

勞資政三方也可更好地闡明PME的法律定義。職總助理秘書長鄭德源就建議，人力部或許應更新其網站上對於經理和執行員的定義。受過高等教育或擁有專業知識者不應被自動列為經理和執行員，因為他們未必被安排從事管理或決策工作。

他寫道：「經理和執行員應擁有實質性的權威地位，包括享有聘任和解僱的權力、可負責業務單位及項目，或直接管理和經營生意。」

鄭德源也提出，另一個辦法是通過修訂僱傭法令第四章，讓所有薪水不超過2500元的員工，無論PME與否，都能享有加班費保障。

（信息來源：新加坡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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