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是如何反腐敗的？【新加坡百問百答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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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4-07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自1965年獨立以來，從彈丸小國發展成為世界上最富裕的國家之一，這一成就的取得並非輕而易舉。更難能可貴的，是與經濟成就相匹配的廉政程度。儘管近年來新加坡也不斷曝出腐敗醜聞，但不可否認新加坡的廉潔指數依然高企，並對新加坡的經濟發展有極大的穩定和推動作用。由國際反貪組織「透明國際」發布的2023年度廉潔指數中，，新加坡位列全球第5，是亞洲唯一上榜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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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光耀領導的人民行動黨1959年登台執政之前，新加坡和其他多數東南亞國家一樣貪污盛行，嚴重影響了該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舉起「掃除貪污」旗號的人民行動黨由此贏取了民心，大選獲勝。該黨在之後的執政中相繼採取一系列措施反貪治腐，延續並鞏固了其優秀的廉政面貌。

總結新加坡的反腐敗經驗，其成功主要歸功於其強有力的法律制度、獨立的反貪機構、嚴格的公務員監管、以及全民參與的反腐文化。

1. 法律制度：新加坡反腐敗法律是全球最嚴厲的之一，主要有《預防貪污法》、《受賄罪法》、《貪污行為法》、《有利可圖的犯罪法》、《彩票和邦德盤有關罪行法》等。這些法律以具有高效率的執法為基礎，通過對政治家、公務員、企業家、媒體、公民等所有成員的嚴格監管來實現反腐敗的目的。

《預防貪污法》是新加坡反貪污的主要法律，它規定了賄賂罪、受賄罪、行賄罪、行賄索賄罪等罪名，以及相應的刑罰和處罰。該法律對腐敗做了最狹窄意義上的定義，任何形式的報酬，如「任何禮品、借款」、「任何職位，僱傭和合同」、「任何贈與、關於報酬的任何保證與許諾」都被視為賄賂。

《貪污行為法》則規定了貪污調查局的職責和權力，以及對於涉嫌貪污的人員進行調查和起訴的程序等方面的內容。

2. 獨立反貪機構：新加坡貪污調查局（Corrupt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 CPIB）是新加坡政府機構，負責調查和檢控公共和私營部門貪污行為，最早由英國殖民政府於1952年設立，是亞洲區首家反貪機構，亦是歷史悠久的亞洲反貪污機構。CPIB擁有廣泛的權力進行調查，包括無證搜查、逮捕、查封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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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直接隸屬於內閣總理，是全國防止貪污賄賂的最高機關。局長和副局長由總理任命，並可根據具體情況任命若干局長助理和特別偵查員。局長只對總理負責，不受其他任何人士的指揮和管轄。

1991年新加坡通過了「民選總統法令」，據此法令，即使總理不同意貪污調查局局長對有關部長展開調查，總統還是可以授權貪污調查局局長對有關部長進行調查。由此更加凸顯了貪污調查局高度的獨立性和自主性。

貪污調查局依調查難度把案件分成三級，要求那些報案時證據確鑿的案件以最短時間完成調查。在接到公眾檢舉的貪污投訴後，須在一星期內對書面投訴者給予答覆，對親自上門者則須當場回復。一旦決定調查，貪污調查局須在委定查案官員後48小時內展開調查行動。除非案情複雜，需要更長時間調查，否則所有的貪污投訴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調查。這種極高的行動效率對案件的偵破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3. 公務員監管：新加坡高級公務員薪酬較高，以減少他們從事腐敗行為的動機，但同時新加坡對公務員的監管非常嚴格，包括財產申報制度、公務日記制度、定期輪崗等，以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公務員守則和紀律條例》，對觸犯條例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革職、降級、警告、強制退休處罰。公務員在收到任何禮物，即使價值微不足道，也必須向貪污調查局報告，並且只能保留來自公共服務獎或類似官方渠道的禮物。

公務員一旦被發現有貪腐行為，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包括罰款、監禁、開除公職，甚至沒收全部公積金，且不得再擔任任何公職。近日，新加坡前交通部長易華仁就由於涉嫌貪腐，被法庭判處12個月的監禁。易華仁是新加坡獨立以來，首名因向有公務關係者索取，並接受貴重物品而被治罪的新加坡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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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新加坡先後頒布《公務員法》《公務員守則和紀律條例》《財產申報法》等法規，形成了完善的反腐敗法制體系，尤其是被稱為「陽光法」的《財產申報法》，它的出台把所有人與合理收入不符的財產變動都置於陽光之下，使貪污無處可藏。

根據「陽光法」，公務員及其擔保人或家庭成員的各類財產不僅在聘用前要申報，任職期間也要每年申報；還要實施公務日記制度，要求公務員詳細記錄公務行為，由本部門常務秘書負責定期詳細審查，發現問題必須送交貪污調查局處理。

4. 全民參與：新加坡政府鼓勵民眾參與反腐，確保了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對於民眾的有關貪腐的任何舉報，貪污調查局都積極受理。

5. 廉政文化：新加坡政府通過教育和宣傳，培養了一種以廉潔和道德規範為榮的文化，這種文化成為了反腐的重要支撐。

6. 國際合作：新加坡還積極參與國際反腐合作，通過法律和司法協助，共同打擊跨國腐敗行為。

新加坡的反腐模式證明了反腐不僅是可能的，而且可以通過一系列綜合措施實現。這些措施包括強有力的政治意願、腐敗零容忍的法律和政策、獨立而有力的反腐機構、轉變政府職能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行政改革、培養選拔精英公務人員的績優官僚制，以及反腐廉政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