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歲就性侵親姐！新加坡少年再犯被判入獄並受鞭刑，法官：寬容被他當成了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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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9-15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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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一名在13歲時就曾性侵親姐姐的少年，在少年之家度過幾年後返回家庭，卻在姐姐熟睡時再次對其進行猥褻。

儘管該名現年19歲的青年被認為適合接受感化訓練，但最終仍被判處**12個月監禁，並處以一鞭鞭刑**。

地區法官卡羅爾·林（Carol Ling）裁定，對於一名年輕罪犯而言，震懾犯罪的必要性高於對其進行康復治療的重點。

控方指出，該少年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因為他出於「宗教信仰」而克制與女友發生性關係，但卻選擇不對姐姐克制。

法庭還獲悉，該家庭在維持保護措施（如分開睡眠安排和監督）方面表現出「能力有限」。

目前，該少年正就其判決提出上訴，現處於保釋狀態。

## 案件詳情



由於有保護受害者身份的禁令，該罪犯不能透露姓名。

根據9月10日公布的判決書，他在13歲時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性侵併猥褻其姐姐。姐姐比他大一歲多。

當時，該少年收到了為期12個月的有條件警告。出於保護原因，他被送往福利院約三年，並被轉介至青少年性行為治療計劃（Positive Adolescent Sexuality Treatment Programme）。

2023年期間，他返回家中與受害者及其他家人同住。

他與受害者以及弟弟共用一間臥室，三人共用兩張床墊。

2025年2月，在他17至18歲期間，該少年多次在深夜趁姐姐熟睡時對其進行猥褻。

這種犯罪行為每周至少發生兩次。有時姐姐會醒來並轉身避開，或表現出憤怒。

2025年2月中旬，家裡購買了一張上下鋪床位並放在臥室里。該少年和弟弟睡在下鋪，姐姐睡在上鋪。

同月晚些時候，該少年在半夜醒來，趁姐姐在上鋪熟睡時再次對其猥褻。當時弟弟不在房間內。

受害者於2025年3月4日向警方報案。

現年19歲的該少年承認了兩項猥褻姐姐的罪名，另有三項指控被納入考慮範圍。

控方反對申請緩刑和感化訓練適用性報告，並要求判處監禁及鞭刑。

## 量刑辯論



副檢察官盧輝儀（Lu Huiyi）表示，鑒於該少年的頑固程度以及對姐姐所犯罪行的嚴重性，感化訓練是不合適的。

盧女士指出，該少年對同一受害者存在重複犯罪的模式，且控方認為他缺乏真正的悔意，甚至表達了對姐姐的恨意。

盧女士還提到，他試圖為自己的行為辯護，聲稱姐姐會「假裝允許」他的觸摸。她表示，他任何的悔意主要是針對其母親，而非受害者。

控方還指出，該家庭的保護環境糟糕，且罪犯選擇不使用他在對待女友時所表現出的自制力。

該被告由公共辯護辦公室（PDO）的Ashwin Ganapathy和Daniel Yeap律師代表。他們最初申請緩刑和感化訓練適用性報告，並在報告顯示其適用後，主張對其進行感化訓練。

PDO律師表示，其當事人是一名年輕罪犯，既非慣犯也非頑固之輩。他們認為，早前的犯罪行為僅導致了有條件警告而非定罪，因此不能被認定為頑固。

他們補充說，其當事人及其母親在 returning home 後已努力降低再次犯罪的風險。

律師辯稱，感化訓練將提供比12個月監禁更長且更結構化的干預。他將在感化訓練中心至少待滿12個月才能獲釋，而12個月的監禁在減刑後可能僅需服刑約8個月。

林法官承認對年輕罪犯康復治療的重視，但認為這被震懾犯罪的需求所取代。

她表示，在本次犯罪之前「僅發生過一次」事件並不能成為被告的減刑理由，因為針對親姐姐的性犯罪「一次就太多了」。

林法官說：「被告之前的性犯罪行為僅收到有條件警告而非法院起訴，這是當局給予他的寬容——但從他隨後的行為來看，他顯然將此視為理所當然。」

她補充說，該少年將目標鎖定在自己的姐姐身上，且其行為中帶有「某種報復心理」，這一點尤其令人不安。

法官表示，此前側重於康復的干預措施已經失敗。

上訴將在稍後日期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