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傭獎金（Bonus）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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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05-26
Source: 獅城新聞

對僱傭獎金的徵稅總原則

對雇員來說，獎金是就業收入的一部分。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0(1)(b)條的規定，任何在新加坡產生的或來自新加坡的或在新加坡收到的來自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個人就業收入應被徵稅。

對僱主來說，獎金是公司的費用。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4(1) 條的規定，任何人在任何時期內根據本法應課稅的任何來源的收入，應扣除該期間符合條件（完全和獨家」 Wholly and Exclusively」）的所有支出和費用後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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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獎金

(a) 合同獎金

按照服務合同的條款支付的獎金或者僱主採用的獎金計劃，僱主不得擅自取消的獎金計劃，如取消需承擔法律責任。合同獎金的一個例子是第13個月的工資，每年的工資補貼。合同獎金計劃通常被僱主稱為 「遞延獎金計劃」 或 「留用獎金計劃」 。

(b) 非合同獎金

僱主可在實際支付獎金前的任何時間取消該獎金而不產生任何法律責任。

對雇員獎金的課稅規定

對於非合同獎金，員工在獎金髮放之日就有權獲得此類獎金。例如，僱主在2011年12月1日通知雇員，他決定在2012年2月1日支付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年度非合同獎金。在2012年2月1日支付獎金時，員工有權獲得非合同獎金。那麼雇員應在YA2013納稅年年申報該獎金收入。

對於合同獎金，雇員有權在合同或獎金計劃規定的年度獲得此類獎金，這通常是雇員提供服務的年份，那麼雇員應在該年申報該獎金收入。但是，如果僱主支付獎金的責任取決於將來滿足的條件，雇員在滿足條件時才有權獲得獎金。例如，在獎金計劃中規定，在2011年12月31日結束的年度合同獎金將在年終後90天內支付。但是，如果雇員在付款日期前遞交辭呈，則不獲發。只有符合條件後，雇員才有資格獲得獎金。在滿足以下條件(雇員未在付款日期前發出辭職通知)之前，不存在支付獎金的合同義務。所以如果員工繼續在公司工作，那麼他應在YA2012納稅年申報他的收入。

在某些合同中，雇員在與僱主訂立合同時，在未達到符合規定的條件之前，便有權按合同規定獲得獎金，例如誘導獎金。如果這些條件後來沒有得到滿足，雇員根據合同有義務全額或部分退還獎金。提前支付的有條件的獎金，在支付日視為員工的收入。如果雇員隨後全部或部分退還獎金，退還的金額將被視為在退還當年的收入調整。例如，根據合同規定，僱主必須在2011年1月1日向雇員支付誘導獎金，條件是，如果雇員在2013年12月31日前離職，將按比例返還獎金。在這種情況下，獎金被認為是員工2011年的收入。如果員工在2012年返還50%的誘導獎金，則其返還的金額將從其2012年的就業收入中扣除。

對僱主僱傭獎金作為可扣除費用的課稅規定

根據一般的稅務原則，開支只有在發生時(即產生支付該開支的責任時)才可扣除。因此，只有當公司支付這些獎金的責任真正出現時 （即變成公司的債務時），公司才能把獎金變為成可扣除費用。

在實踐中，IRAS通常會允許根據一般會計原則在公司財務帳戶中適當確定並作為支出費用的非合同獎金做為可扣稅費用。例如，非合同獎金在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財務帳戶中確定並應計為費用，但在年底後不久宣布並支付的，通常可作為截至2011年12月31日（即2012會計年）的可扣除費用。

待批准的非合同獎金，只有預計在財務帳目內的應計款項後不久支付的情況下，才可作為該年度的可扣除開支。一般情況下，應付金額一般應在費用記帳的會計年度的一年內支付。

不允許扣除或累積獎金的情況

如雇員獎金的金額及/或發放時間未能妥善確定，則有關費用項目不得在該年度內扣除。這種情況的例子包括: 一個會計年度內應計的非合同獎金數額沒有在該會計年度的一年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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