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司機竟然是60家公司掛名董事！是否應該有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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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3-12-13
Source: 獅城新聞

一名私召車司機竟然是60家公司的掛名董事，但，他因未履行董事職責，被判罰款2.8萬新元。這位司機為什麼要擔任這麼多公司的掛名董事？他又有什麼責任和義務呢？掛名董事到底是什麼意思？誰可出任？一人又可擔任幾家公司的掛名董事？本文將為你解答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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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召車司機任60家公司掛名董事** 

根據新傳媒英文新聞網TODAY，46歲的私召車司機 Leonard Koh Meng Huat 是60家公司的掛名董事，並從中獲取5萬7009新元的酬勞，因玩忽職守，他的其中一個公司銀行戶頭被用來接收詐騙贓款。 

他共面對46項牴觸公司法令的控狀，他承認其中七項，餘項在法官下判時一併考慮在內，在審理這起案件時，正是新加坡爆發最大宗洗黑錢案之際。 

為了加強反洗黑錢效率，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正在探討限制個人掛名董事的名額，預計明年初向國會提呈企業服務供應商修正法案。 ACRA是商業登記、財務報告、公共會計師和企業服務提供商的國家監管機構。



**什麼是掛名董事？**



根據《公司法》規定，所有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公司在任何時候都必須有**至少一名董事**，董事必須是**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創業入境准證或就業准證持有人**。

持有其中一種准證並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可在新加坡創業或是擔任專業人員、經理和高管。

這也意味著，有意在新加坡註冊成立公司的外國創業者，必須委任新加坡居民出任董事一職，而這一職務，一般被稱為掛名董事。

掛名董事是指被委任為公司董事，但實際上並不參與公司的管理和運營的人， 他們通常是為了滿足法律要求，或者為了保護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隱私而出任這一角色。



**掛名董事有哪些職責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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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董事在滿足擁有常駐董事的法律要求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但通常是被動的作用，雖然不參與公司的決策和業務，但是他們仍然要承擔一定的職責和義務。

掛名董事必須做的重要任務之一是確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規，這包括處理文書工作，如提交年度報告和保持良好的財務記錄，以及遵守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的決議。他們還為公司提供國內地址並充當其在新加坡的代言人，他們可能需要代表公司簽署文件。

提名董事必須始終為公司及其所有者做正確的事情，如果有可能影響公司的個人利益，他們必須告訴董事會並避免就此做出決定。

最重要的是，如果提名董事沒有正確履行職責，他們可能會對任何問題或非法活動負責，例如違反信託義務、疏忽或欺詐。掛名董事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公司法》，董事違反職責的最高刑罰是最高 12 個月的監禁或最高 5,000 新元的罰款，或兩者兼施。

最後，掛名董事要保護公司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不得利用公司的資源或者信息進行私人利益，不得與公司存在利益衝突，不得泄露公司的機密或者商業秘密。

**擁有掛名董事與實際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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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會計學的麥元田教授指出：「在現時董事任命制度下，人們仍然可以在隱藏身份的同時，成立許多公司並任命他人為董事，這些人也可以通過這些公司轉移資金，而無需提名董事提出問題。

通過成立離岸公司，並將這些離岸公司用作新加坡註冊公司的股東，可以進一步隱藏這些公司背後的身份。「

監管機構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例如利用網絡分析來尋找公司和個人之間的關係。他們還可以調查控制擁有新加坡公司的離岸實體的最終受益股東。

最大的差距是企業服務提供者缺乏盡職調查，如確保公司所有董事都經過適當的篩選程序，當局可以為企業服務提供商引入行為準則，重點關注盡職調查並努力逐步執行。

新加坡非常清楚，我們不想讓這些企業服務提供商、董事，更重要的是，想要在這裡設立公司的公司感到繁重，如果規則太多，最終的輸家就是新加坡的經濟。

**一個人可以擔任多少個提名董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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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ra計劃明年初在議會提出一項法案，以加強其措施。擬議的變更包括限制一個人可以擔任的提名董事職位的數量，除非該人符合特定資格。

這是《企業服務提供商法案》的一部分，該法案還旨在加大對藐視反洗錢和反恐融資規則的企業服務提供商及其領導人的處罰力度。

麥教授表示，即使對提名董事職位的多少個有既定限制，也不一定意味著前面討論的差距或漏洞會被填補，「這意味著必須找到更多的人擔任提名董事，並增加必須支付給他們的金額，但如果被要求給出一個數字，我會說10個。」他說，並強調必須在每種情況下做出判斷，因為職責和董事職位是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麥教授表示，非上市公司（包括私人公司）的董事職位一般沒有限制。然而，對於許多國家的上市公司，他們規定了最多六個董事職位的限制，為提名董事職位的數量設定上限並不是一個「無懈可擊」的解決方案。

「Acra的舉動是對在揭露數十億美元洗錢案時浮出水面的董事問題進行全面審查，但除了查看年齡和居住狀況之外，還需要調查董事是否適合履行職責，因為《公司法》要求他們執行某些任務，例如財務報告等。」

**為什麼非上市公司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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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可以作為董事參與的公司數量沒有限制，《商業時報》在10月份報道稱，這符合國際基準。

麥教授表示，沒有限制，因為不同的公司可能需要不同的時間承諾。「例如，航運或房地產公司通常會為每艘船或物業設立一家單獨的公司，以降低風險。每家公司都需要董事。但在這種情況下，董事要做的事情比運營公司少得多，因為與運營公司不同，他們基本上是'紙面子公司'，董事會並沒有真正監督船舶或財產的管理。」

從商業角度來看，新加坡這個以全球商業中心而自豪的國家，必須讓企業家更容易在這裡設立公司，如果當局的措施使在這裡開展業務變得更加困難，該國的商業友好形象可能會受到損害。

如果人們必須跨越重重障礙才能在這裡開展業務，那麼新措施可能會使新加坡的損失大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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