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部門聯合執法行動取得重大成果：194人落網，4人正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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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2-02
Source: 獅城新聞

![多部門聯合執法行動取得重大成果：194人落網，4人正接受調查](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3610.avif?0)





新加坡警方在2024年11月25日至30日展開的跨部門聯合執法行動中，共逮捕194人，包括54名男性和140名女性，年齡介於18至72歲。這些人涉嫌多項罪名，包括無有效工作準證務工、涉嫌濫用和持有受管制毒品、持有攻擊性武器，以及違反《1961年婦女憲章》等。此外，另有1名男子和3名女子，年齡介於16至20歲，正被調查涉嫌偽造文件及冒用身份的罪行。

此次為期六天的聯合執法行動，重點打擊牛車水、小印度、駁船碼頭及武吉士一帶的非法按摩院、公共娛樂場所、私人住宅及酒店內的不法活動。行動由中部警區主導，並獲刑事偵查局、交通警察、中央肅毒局及新加坡民防部隊人員支援。

在11月30日針對店屋及商業單位展開的反風化行動中，警方首次出動搭載熱成像傳感器的無人機支援突擊行動，成功逮捕7名年齡介於23至61歲的男子，涉嫌參與風化活動。此次無人機的部署被證實能有效輔助城市執法行動。

在一系列針對公共娛樂熱點的檢查中，發現兩家場所因容許未成年人在持牌場所飲酒，違反酒牌規定。檢查過程中，另有4人被發現通過手機數碼篡改身份證明文件，或出示不屬於自己的證件，正被調查涉嫌偽造文件及冒用身份罪。此外，另有4名年齡介於18至30歲的男子因涉嫌參與非法社團而被捕。

另有五家公共娛樂場所被發現違反公共娛樂執照條件。其中一家場所超出允許的容納人數，其餘四家則存在消防安全違規問題。

在另一次針對酒店的突擊行動中，警方逮捕4名年齡介於37至43歲的男子，涉嫌違反《1973年濫用毒品法令》。執法人員在突擊的酒店房間內起獲疑似受管制毒品及相關吸毒工具。其中一名男子亦正被調查涉嫌持有攻擊性武器。

此次跨部門聯合執法行動是中部警區持續打擊該區域非法活動及監管違規行為的一部分。更多執法行動現場照片及所起獲物品，可參閱<a>附件A</a>。

有關被捕或被調查人員所涉罪行，以及娛樂場所所涉違規行為的刑罰詳情，可參閱<a>附件B</a>。

 **附件A – 執法行動及所起獲物品照片▼** **![多部門聯合執法行動取得重大成果：194人落網，4人正接受調查](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3611.avif?0)**





**![多部門聯合執法行動取得重大成果：194人落網，4人正接受調查](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3612.avif?0)**





反風化行動中被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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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支援反風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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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受管制毒品及吸毒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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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娛樂場所反毒品行動中使用的唾液檢測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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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繳獲的攻擊性武器及電子煙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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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行動中被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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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擊公共娛樂場所行動中被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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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 各項罪行刑罰**

**《1990年外勞僱傭法令》** 

**雇用無有效工作準證的外勞**，違反《1990年外勞僱傭法令》第5(1)條，可被處以5000至30000元罰款，或最高一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無有效工作準證務工**，違反《1990年外勞僱傭法令》第5(2)條，可被處以最高20000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1871年刑法典》** 

**冒用身份欺詐**，違反《1871年刑法典》第416條，可被處以罰款或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使用偽造文件**，違反《1871年刑法典》第471條，可被處以罰款或最高四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1973年濫用毒品法令》** 

**濫用受管制毒品**，違反《1973年濫用毒品法令》第8(b)條，可被處以最高20000元罰款，或一至十年監禁，或兩者兼施；再犯者最低監禁三年。



**持有受管制毒品**，違反《1973年濫用毒品法令》第8(a)條，可被處以最高20000元罰款，或最高十年監禁，或兩者兼施；再犯者最低監禁兩年。



**持有吸毒用具**，違反《1973年濫用毒品法令》第9條，可被處以最高10000元罰款，或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1958年腐蝕性與爆炸性物質及攻擊性武器法令》** 

**在公共場所攜帶攻擊性武器**，違反《1958年腐蝕性與爆炸性物質及攻擊性武器法令》第6(1)條，可被處以最高三年監禁及不少於六下鞭刑。

**《2022年賭博管制法令》** 

**非法經營博彩、賭博或彩票業務**，違反《2022年賭博管制法令》第18(2)條，可被處以最高50萬元罰款及最高七年監禁。



**向無牌賭博服務提供者賭博，或在非法賭博場所賭博**，違反《2022年賭博管制法令》第20(1)及20(2)條，可被處以最高10000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擁有供非法賭博使用的場所**，違反《2022年賭博管制法令》第23(1)(b)條，可被處以最高50萬元罰款及最高七年監禁。

**《1961年婦女憲章》** 

**經營、管理或協助管理賣淫場所**，違反《1961年婦女憲章》第147(1)條，可被處以最高10萬元罰款，或最高五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2015年酒類管制法令》** 

**在非營業時間供應酒類**，違反《2015年酒類管制法令》第6(1)條，可被處以最高10000元罰款。

**在持牌場所供應酒類或容許他人飲用**，違反《2015年酒類管制條例》第11(1)(b)及11(2)條，可被處以最高10000元罰款。

**《1993年煙草（廣告及銷售管制）法令》** 

持有、使用或購買電子煙，最高可被處以2000元罰款。

**《1993年消防安全法令》** 

一旦發現火患，民防部隊將根據《1993年消防安全法令》第28條，向責任方發出《火患消除通知書》（FHAN），作為書面警告，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消除火患。若未整改，將發出《罪行通知書》（NOO），通知責任方在收到復合罰款前糾正違規行為。

若火患性質嚴重（如切斷整棟大樓的消防喉供水），民防部隊可直接發出NOO。整改後，可對責任方處以最高5000元的復合罰款；若未按NOO要求整改，可能面臨檢控。相關罪行最高可被處以10000元罰款或六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屬持續違規，定罪後每日可追加最高1000元罰款。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4年12月2日 下午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