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獅城婦批評商家的留言被視為誹謗須賠償　專家教你如何發文不踩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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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9-18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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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律師認為，在網上留言或做評論時，須以事實或個人體驗為依據。（ALAMY） 

**作者 許耀泉**

「這麼丑的蔬菜也敢賣，實在讓人震驚！付了錢的人可真是倒霉！什麼「台灣有機蔬菜」，這根本是有毒蔬菜！他們是無知還是財迷心竅，才會要人們選出沒壞掉的蔬菜？一包（蔬菜）裡面有這麼多壞掉的部分就是有毒，還要顧客自己揀選——這簡直是草菅人命！老實說，我還去巴剎買菜的時候，攤主丟在地上喂兔子的菜都比這些好多了！」

根據新加坡法院9月9日發表的一份判決，一名家庭主婦於2022年3月在自己的臉書專頁上以英文發了以上這段文字後，被一家進口、銷售和批發台灣商品和農產品的企業起訴誹謗，結果罪名成立，須賠償2萬5000新元。

這類評語如何構成誹謗？留個差評，要如何避免被控誹謗？接獲索償信（Letter of Demand）的話又該怎麼辦？看接受媒體訪問的律師怎麼說。

問：社媒留言在什麼情況下會構成誹謗？

贏必勝法侓事務所副執行董事Darren Tan：如果留言不屬實、影響了某家公司在社會上的聲譽，以致其被人避開，或遭受怨恨、藐視或嘲笑，便能視為誹謗。

以上述評論為例，作者聲稱蔬菜有毒，便是在暗示該企業不僅售賣有毒蔬菜，還謊稱賣的是有機蔬菜，欺騙顧客。但這些都不是事實，評論也沒有事實根據。

值得注意的另一點是：

即使不點名而只是影射對象（innuendo），也就是讓人們能夠根據語境確認對象，也能構成誹謗。

以上述帖子為例，被告雖然沒有點出企業的名稱，但當另一名網友詢問是哪家公司售賣蔬菜時，被告提起了兩人與該企業之間早前發生的另一件事，從而讓網友知悉是同一家企業。

律師事務所BR Law Corporation董事西瓦古瑪：令讀者對某個企業感到不安的言論，可能視為誹謗，但相關言論必須針對某個特定企業或個人。

例如，如果一名網民留言說：「新加坡小販的食物都很難吃」，任何一名小販都不能單獨告他誹謗。

誹謗言論也必須公開發表（published），即使將言論限制在自己的朋友圈內，也算公開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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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社交媒體上的言論只限制在朋友圈裡面，也算是已經公開發表。（截圖）

問：人們還能給某個企業留下差評嗎？

西瓦古瑪：如果你的評論跟一件確實發生的事件有關，那便是絕對辯護理由（absolute defence），該企業無法起訴你，因為你的評論是事實的論述。

基於個人意見給出的差評，則能以公正評論（fair comment）做辯護。例如，如果一名顧客到某家餐館用餐後，留言表示食物不好吃，屬於個人意見，但如果顧客實際上沒有到該餐館用餐，就留言表示食物不好吃，就視為誹謗。

Darren Tan：網民在網上評論時，應該只寫事實，或描述自己的體驗。

Fortress Law董事Mark Yeo：網民應該避免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極端的詞彙，或草率地詆毀某家企業。評論時，應以自身體驗為根據，而不是道聽途說，也應避免空泛、籠統的陳述。

如果某家企業採取法律行動時，具體會發生什麼事？

西瓦古瑪：若接獲索償信，首先應該細讀其內容，了解發信人的要求，然後確認自己的留言是否有事實憑據。若有，可以據此回復表示堅持自己的立場，如果認為自己只是做出公正評論的話，也可以指出自己的評論完全是根據自己的真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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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貼在一家車行大門的索償信。（檔案照）

以誹謗案件來說，律師一般會建議被起訴人：除非能證實自己的言論屬實，對方也接受這點，否則不應入稟法院，以免承擔法律費用。雙方達致和解，或者通過仲裁解決，都是較理想的做法。

Darren Tan：多數誹謗案件都是庭外和解，對簿公堂未必值得。有時候，一些企業也會選擇針對負面評語發表媒體聲明，而不是將評論者告上法庭，以免事情惡化。一般來說，企業會要求評論者撤銷評論，也可能要求他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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