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知者無罪？新加坡的法律可不買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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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7-27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不同法令都闡明，不能靠「裝糊塗」來脫罪。 （王彥燕攝） 

**作者 黃俊賢**

**日**常生活中，我們雖然以「不知者無罪」為由，原諒一些無心之過，但在法律面前，情況就不一樣了：即便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毫不知情，其行為仍可能構成犯罪，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日，一名65歲的新加坡籍男子因屢次為中國籍妻子擔保申請簽證，即使表示對妻子使用假身份等事情「不知情」，還是成為移民法令新嚴格責任條文下首名被定罪的人，被法庭判處2000元罰款。

這也是移民法令第57（1）（ka）條文自2024年12月31日生效以來，首次有人在此條文下被定罪。根據該條文，在申請任何移民簽證或准證時，申請人或本地擔保人若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信息，即便聲稱對信息的虛假性毫不知情，也須承擔法律責任。 

**擔保人須負絕對責任** 



值得深思的是，為何要引入這一條文？答案很簡單：無論當事人是否真的不知情，法律的核心依舊是，無論是申請人或擔保人都必須承擔起核實信息真偽的絕對責任。

一個人簽署名字成為擔保人的時候，便意味著自己對資料的真實性做出法律上的承諾。因此，無論是真糊塗還是裝糊塗，都不能成為抗辯理由，更無法撼動其行為已造成法益侵害的事實。

同樣的原則也體現在新加坡其他多項法令中。儘管「不知情」在某種程度上或可作為辯護因素，但不少法令都設有「假定條文」，將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

以詐騙案為例，騙子現在不斷鑽漏洞，誘騙人們出賣或交出個人資料供他們使用。根據新加坡《濫用電腦法令》，若將Singpass資料交予他人，且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當中存有犯罪意圖、或為換取利益、或造成他人損失，又或未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對方身份及所在地，法律將假定其觸犯相關罪名。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1萬元，或監禁最長三年，或兩者兼施。

也正因如此，新加坡警察部隊和各個政府機構都不斷提醒公眾，千萬要小心，不要淪為詐騙團伙的同謀。

在這方面立法，倒不是因為政府或法律嚴格，而是要明確闡明立場和責任，避免遭人濫用，或者是鑽漏洞。

毒品也是一例。新加坡對毒品犯罪持零容忍立場，任何涉及毒品的案件，控方均會援引《濫用毒品法令》中的至少一項假定條文作為提控依據。這些條文載於法令第17節至第22節，其中第17節規定，若某人被證實持有特定毒品的重量超過法定最低標準（如超過2克海洛因），法律即假定其為販毒而持有該毒品。

這類條文有助於司法機構應對實際執法中的挑戰，避免嫌犯以「不知道自己攜帶毒品」為藉口脫罪。在毒品案件中，「不知是毒品」不僅是無效辯解，舉證責任也落在被告身上，須證明毒品並非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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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應該在做決定前做好相應的核查等，避免淪為犯罪同夥。（王彥燕攝）

## 公民義務高於主觀認知





綜觀新加坡法律體系，在移民、詐騙和毒品等多個領域所確立的嚴格責任或法律假定原則，都貫穿著同一個原理：在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秩序與國家利益等重要課題上，公民的義務高於個人的主觀認知。

日常生活中，不知者無罪或許尚有情理可言，話說開便無妨。但在法律面前，這既不能輕易成立，更無法成為免責理由。

法律不鼓勵「裝糊塗」，更不縱容「真疏忽」。它提醒每一位公民，在助人為樂或謀求便利之前，應首先審視自身的法律責任。

因為，新加坡的法治根基，需要將「核查」養成習慣，並且不接受以「不知情」做藉口的新加坡人一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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