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樓私人助理　專為外國客戶找獅城「掛名」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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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4-30
Source: 獅城新聞

![律師樓私人助理　專為外國客戶找獅城「掛名」擔保人 ](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43/17435216.avif?0)





（新加坡訊）律師樓私人助理兼做「特殊中介」，專門為惹上官司的外國客戶找獅城人當掛名擔保人，每尋得一人可賺至少1000新元外快，還會一步步教導「工作流程」，事後在法庭外完成「交易」。

《新明日報》報道，42歲被告卡丘艾哈邁德被指和一人達成協議，會豁免對方身為擔保人所需負的責任。他是一家律師樓旗下一名律師雷維的兼職私人助理。

根據判詞，2017年中，雷維告訴被告，若想賺外快，可以為他的外國客戶找獅城擔保人，這些外國客戶或是本身被控，或是親友面控。

雷維會先把涉案客戶介紹給被告，並提供保釋相關的必要信息，以及需要什麼形式的擔保金。他也會提供擔保書（bail bond）、涉案信息等。

被告每「招募」一名獅城擔保人，經協商後能賺取至少1000新元，雙方會在律師樓或新加坡國家法院外「交易」，保釋金則是另外支付。收到錢後，被告有權決定他要支付擔保人多少酬金。

除了涉案客戶給的錢，雷維也會給予一筆酬勞，數額一般上是根據找到的擔保人數量而定，介於300新元至500新元。

被告負責交代擔保人整個保釋流程，以及他們所需要背下的資料，以便將涉案客戶保釋出來。 

根據提控的控狀案情，2019年11月7日，被告找到一名擔人以5000新元保釋一名涉案客戶，雙方此事前並不認識，也沒有見過面。

擔保人和被告先在法庭外碰面，拿到一張寫有涉案客戶相關資料的字條再背下，然後在保釋中心根據字條上的答案回答一系列問題，並在法官面前簽下擔保書，結束後在法庭外從被告手中拿到了500新元酬勞。

調查披露，該擔保人於3月13日與11月4日，也為另兩名涉案客戶作擔保人。

2017年底開始，被告持續犯罪了兩年多，直到2020年1月7日才被逮捕，日前被判監6個星期，早前提出上訴。

**擔保人完成一宗再接一宗**

2018年2月下旬或3月上旬，被告還招了一名「助理」為他分攤工作，助理可以從中獲得700新元到750新元酬勞，這筆錢會和擔保人分。

調查顯示，被告與助理會與雷維溝通，將所有外國客戶的資料都作好記錄存檔，包括保釋金額、控狀、客戶資料，調查官聯絡等，好時刻跟進案件進度，擔保人一旦完成一起案件，就可擔任另一涉案客戶的擔保人。

案件結案後，法院將保釋金退還到擔保人的銀行帳戶後， 擔保人能獲得保釋金中的1000新元至3000新元，然後再把剩餘的保釋金轉給被告或助理，後者取走自己應得的酬金後，才將餘額還給涉案客戶的親友。

但若有擔保人擅自從保釋金中取走超過原定的酬金數額，則會被列入「黑名單」，被告和助理會展開「追債」行動。

**被充公的保釋金 由被告親友支付**

調查揭露，當涉案客戶棄保潛逃時，雷維會通知被告，後者隨即會聯絡涉案客戶，並讓擔保人也嘗試聯繫對方。

若48小時內還找不到人，雷維會建議被告和擔保人報警，並「教導」 他們應該在報案記錄中寫什麼，包括擔保人已經採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來找尋涉案客戶，但不果。

擔保人在這過程中，無需支付被充公的保釋金， 金錢形式的保釋金會由涉案客戶的親友支付。

對於非金錢形式的保釋金，擔保人會申請分期付款，後續則由被告與助理負責，使用所獲得的酬金共同支付。

**法官斥：衍生的司法後果顯著且久遠**

法官在判詞中強調，要正確執行保釋機制的首要原則，就是必須嚴正看待擔保人的義務，所以他不認為被告所犯的罪，僅僅是損害了司法權威的聲譽，隨之衍生的司法後果是顯著且久遠的。

他認為，針對法院的欺詐行為已經削弱刑事司法系統的完整性，進而侵蝕公眾對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擔保人的責任應是確保涉案者不會潛逃，然而此案中的行為卻違背了這樣的宗旨，進而使得該機制變得毫無意義。

律師藍國慶受訪時說，擔任擔保人的條件包括必須成年並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 是被控之人的親友，也必須是獅城人或永久居民，以及一名擔保人只能為一個被告做擔保。

「擔保人的責任是確保被控之人按時出庭，如果對方棄保潛逃，擔保人必須向法官證明他曾作出的相關努力，法官則會下令他最後被充公多少保釋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