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公司的股份分紅用上稅嗎？您了解股份印花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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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3-11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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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稅率只有17%，這對於很多想要把企業國際化的企業家來講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那麼新加坡公司股東從公司利潤部分獲得的分紅需要上繳個稅嗎？**

**股東分紅是根據公司所有權而獲得的利潤，可以以現金或實物的形式支付給股東的一筆額外酬勞。**

**01 股東分紅稅收處理**

根據新加坡一級企業稅收制度，2008年1月1日及其以後新加坡本地公司向公司股東支付的股東分紅，不再需要上繳個人所得稅。

**02 非納稅股東分紅**

一般來說，以下股東分紅不需徵收稅款：

2008年1月1日及其之後，根據新加坡一級企業稅收制度（不包括合作機構），新加坡本地公司支付的股東分紅；

2004年1月1日及其以後，新加坡居民個人收到的外國分紅不需納稅。如果新加坡居民是通過新加坡合夥關係收到的外國分紅，滿足一定條件下，此分紅仍不需納稅。詳情請參閱，「外國收入免稅」條例；

來自新加坡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分紅，除去個人通過新加坡合夥關係獲得的或從進行新加坡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貿易以及商務獲得的分紅部分，餘下分紅不需納稅。

**03 非納稅股東分紅舉例**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東分紅，即中央存管單位報表包含的公司；

通過特別交易櫃檯獲得的股票回購股東分紅；

新加坡本地私人公司股東分紅；

NTUC公平價格股息（通過合作社收到的股東分紅除外）；

新加坡CPF投資計劃代理銀行的股東分紅，即在年度股東分紅報表顯示的銀行；

來自信託公司的新加坡股東分紅。

**04 應納稅股東分紅**

以下股東分紅需繳納所得稅：

合作企業co-operatives支付的股東分紅；

個人通過新加坡合夥得到的外資股東分紅；

個人通過在新加坡的合夥關係衍生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分紅，或從進行房地產投資信託的貿易，以及商務獲得的分紅。

**05 報稅表中的股東分紅**

如果相關公司或機構在股東分紅券上表明將向新加坡稅務局提供相關股東分紅信息，則不需要在個人稅務表格中申報應納稅股東分紅。否則，需要在個人所得稅報稅表中「其他收入」選項下申報所有應納稅股東分紅。

在新加坡的朋友們，對「印花稅」這個名詞可能並不陌生，在進行房產買賣、轉讓時都會涉及到。但股份印花稅又是什麼意思呢？什麼時候需要交納股份印花稅？印花稅支付責任方又是誰呢？

印花稅指的是對新加坡不動產Immovableproperties、股票stock和股份Shares的應課稅文件的徵稅。

**有關股份轉讓應課稅文件包括**

股份買賣協議或股份轉讓文件 Saleand Purchase Agreementor Transfer Documents for Shares

這些是在購買或獲得股份時簽署的文件。印花稅按照股份的實際價格或凈資產值支付，以較高者為準。沒有文件支持的無紙股份scriplessshares轉讓，印花稅不予支付。

股份抵押 MortgagesforShares

當用股份抵押從銀行或金融機構獲得貸款而簽署的文件。貸款款項應支付印花稅。

**根據新加坡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支付責任方規定如下：**

**什麼時候繳納印花稅**

一般情況下，在簽署文件之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如果在以下時間內簽署了文件並繳納印花稅，也不會被徵收罰款：

-如果文件是在新加坡簽署的，在文件簽署後的14天內

-如果文件是在海外簽署的，新加坡收到文件後的30天內

**如何提交印花稅**

可以通過以下任何一種方式提交：e-stamp網站；服務局；新加坡稅務局網站

**不繳或遲繳印花稅**

如果在截止日期前沒有支付印花稅，可能需要支付相應罰款。累計4次（上限）處罰後，新加坡的政府有權對文件實施「未繳納印花稅，晚繳納印花稅或印花稅繳納不足」處理。沒有繳納印花稅的文件是不被新加坡法律承認和保護的。

**印花稅證明**

印花稅成功支付後，新加坡稅務局會提供「印花稅證明」MyStampCertificate

「印花稅證明」包含以下信息：

新加坡稅務局發行的文件編號；

新加坡稅務局發行的「印花稅證明」參考號碼；

文件說明；

物業地址（如適用）；

印花稅金額；

文件涉及人員名稱。

**印花稅豁免**

以下文件免徵印花稅：

任何由新加坡的政府簽署的相關文件（不適用於法定董事會和新加坡的政府所擁有的公司）；

任何在新加坡以外的物業出售，轉讓，租賃或抵押有關文件；

新加坡以外註冊成立的公司（即外國公司）轉讓股份文件，以及在新加坡以外的股票轉讓登記文件；

「新加坡合作社法」保護下的任何合作社，有支付文件印花稅義務時；

根據「新加坡交易控制法」（第99章），新加坡金融管理委員有支付文件印花稅義務時；

根據「新加坡土地徵用法」，與土地徵收者相關的文件；

根據「新加坡土地業權法」第125或126條提出的轉讓；

任何有利於破產人或官方受讓人的遺產文件；

2012年6月1日或之後執行的，根據公共租賃計劃直接從屋宇署租用單位的租賃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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