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律師能在新加坡執業嗎？新加坡律所設立流程、牌照申請、銀行開戶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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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1-12
Source: 獅城新聞

隨著新加坡法律培訓制度與律師資格政策改革，中國律所紛紛將目光投向新加坡市場。

無論是設立分所、註冊公司、申請牌照，還是招聘律師與管理團隊，了解當地法律環境、執業要求與運營流程，都是律所順利落地的關鍵。本篇將全面解析中國律所進駐新加坡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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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畢業即拿新加坡律師證？

**制度變革與人才培養新信號**

今年2月17日，新加坡法律學會（Law Society of Singapore）宣布將於5月推出「初級律師專業課程」（Junior Lawyers Professional Certificate Programme，簡稱 JLP）；

該培訓項目旨在為執業經驗少於五年的律師建立統一、結構化的技能培訓標準，覆蓋客戶與案件管理、公司法、爭議解決、科技創新、跨境文件起草等多個維度。

這一舉措反映出新加坡法律服務市場正在注重從「專業知識」向「法律技術＋商業敏銳＋跨境能力」轉型。

4月17日，新加坡又宣布調整律師培訓制度：

法律畢業生在通過畢業考試後即可獲取「非執業律師」資格（non-practitioner lawyer），毋須先完成傳統的培訓合約。該制度允許畢業生進入法律顧問、機構內法務、管理崗位等路徑。法務部強調，無論「執業律師」還是「非執業律師」，都被視為法庭官員，具有維護法治的角色。

這兩則新聞對中國律所考慮赴新加坡設立律所或分所，有兩方面重要啟示：

**一是人才培養與法律服務市場結構正在變化：**

年輕律師／法務人員技能結構提升、選擇多元化。對律所而言，僱傭、培養新加坡本地或赴新加坡的律師，應當考慮該背景變化。

**二是「律師」在新加坡並非單一路徑：**

既有「出庭執業律師」（advocate &amp; solicitor），也有「非執業律師」角色，分工和功能不同。

對於中國律所而言，若設立新加坡實體且希望開展當地法律服務，必須釐清其業務定位：是主要作為法律顧問／跨境服務角色，抑或出庭代表。前者可能配置為「非執業律師」＋服務網絡；後者則須滿足較嚴格的律所設立與律師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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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聯合早報，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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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加坡律師路徑：**

**讀大學到執業能力的關鍵節點**

**1、在新加坡讀法學／律師專業：背景與定位**

如果選擇在新加坡讀法律專業，通常可選擇如 新加坡國立大學（NUS）、新加坡管理大學（SMU）或 新加坡社會科學大學（SUSS）等開設法學（LLB）或法學碩士（JD）課程的院校。

畢業後若希望在新加坡成為「律師（出庭律師）」，必須滿足該國的律師入門資格。根據 新加坡法學教育學院（SILE）等規定，成為「合格人」（qualified person）是入門必要條件。

不過值得注意：即便在新加坡讀法律專業並畢業，也並不自動意味著「畢業即當出庭律師」。當前制度下有幾個關鍵門檻：

年齡、品行要求：達到21歲、具備良好品行。

學位背景：持有被認可的法律學位，若為海外學位還需滿足額外要求（如成績、排名）等。

實務培訓期（practice training period）或律師實習期：在部分制度下須完成一定時間的實習或受訓。

通過律師考試（Part A／Part B）等。

因此，對於中國律所考量派律師或招聘畢業於新加坡法學背景者，或者鼓勵律師赴新加坡深造，該路徑必須清晰理解其各環節。

**2、 「出庭律師」 vs 「非執業律師」的區別**

在新加坡最新調整的制度中，有一個重要變化：法律畢業生通過畢業考試即可取得「非執業律師」（lawyer (non-practitioner)）資格，無須完成傳統培訓合約。

據悉，這類非執業律師雖然不能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即不能作為出庭代表在法庭實際代理訴訟），但可擔任法務顧問、專家、機構內法務等職能。

**具體區別可歸納如下：**

**出庭律師（Advocate &amp; Solicitor）**：能夠在新加坡法庭出庭代理訴訟，須取得出庭律師資格、持有實習/培訓期、通過考試、獲得執業證書及持續更新註冊與執業許可證等。

**非執業律師（Non-Practitioner Lawyer）**：獲得資格後不能在律師事務所作為出庭代表，但具備法律顧問角色，可以在機構、企業、學術、法務團隊內工作。新聞中強調，「無論執業或非執業律師都被賦予法庭官員身份」。

從中國律所視角來看，若赴新加坡設立律所或分所，**有兩種業務定位：**

若主打「出庭／本地訴訟代理」服務，則必須配備符合出庭律師資格的律師，並設立具備新加坡本地執業資格的律所實體。

若主打「跨境法律顧問＋中國客戶服務＋新加坡法域或國際商事法務」服務，則可選擇雇用或註冊「非執業律師」或具備合適資格的本地律師／註冊外國律師，作為服務網絡的一環，而不一定需要完全出庭訴訟功能。

**3、對中國律所赴新加坡招聘法學背景人員的啟示**

若招聘新加坡畢業法律專業人員：需明確其資格是否能成為出庭律師，還是作為顧問角色。

若安排中國律師赴新加坡深造或執業，需了解其是否符合成為「合格人」、是否能夠申請出庭律師資格。

在設立律所或分所時，須明確團隊構成：既包括本地律師（合資格者）、也包括中國派駐律師，甚至非執業律師角色，從而在成本與功能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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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聯合早報，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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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律所牌照申請指南

**中國律所赴新加坡設立律所：公司註冊＋牌照申請＋銀行開戶＋員工僱傭的重要步驟：**

**1、選擇律所類型與牌照/licence分類**

在新加坡，律所實體及其經營法律服務的結構在 法律服務監管局（LSRA）下有多種類型：包括 「Singapore Law Practice (SLP)」、 「Foreign Law Practice (FLP)」、 「Joint Law Venture (JLV)」、 「Formal Law Alliance (FLA)」等。

首先，中國律所須確定其擬在新加坡開展的業務定位，是：

完全本地律所（SLP）— 可執業新加坡法律及服務本地客戶。

外國律所分支／註冊形式（e.g. FLP／RO／Representative Office）— 主要做外國法、跨境服務、或作為推廣/駐派辦公室。

合作律所結構（JLV ／ FLA）— 與本地律所合作設立合資或聯盟。

根據上述定位，牌照、註冊流程及團隊要求將有所不同。

**2、公司註冊（實體組建）**

無論上述哪種結構，公司實體註冊是前提。以下整理關鍵環節：

若以本地公司形式設立，可通過 會計與公司監管局（ACRA）在 BizFile 系統登記註冊。

若作為外國公司在新加坡設立分支／代表處（branch／representative office），可參照「Registering as a branch of a foreign company」指南。

註冊時，需任命至少一名新加坡本地居民（比如公民/永久居民或持有合適通行證者）作為公司負責人或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若以有限責任合夥（LLP）形式設立，外國合伙人須聘請一名本地居民作為經理（manager）或主管。

註冊流程概略如下：選擇實體形式 → 提交名稱審批 → 註冊公司並獲得 UEN（Unique Entity Number） → 更新至律所牌照申請（詳見下節）並完成其它合規。

**3、律所牌照申請／註冊流程**

在實體註冊同時或之後，律所必須向 LSRA 提交牌照或註冊申請。根據 MLAW 指南： 

具體步驟包括：

登錄 LSRA e-Services 使用 SingPass。

完成並提交 「新律所實體」牌照/註冊表格，繳交申請費。流程通常需約3至16周（視情況及資料完整度）。

在批准後，LSRA 發出「in-principle approval」 書。接著，實體須註冊於 ACRA（除某些類型外）。

註冊實體後，須更新 UEN 到LSRA 系統，上傳專業賠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文件，並繳牌照或註冊費。

在「牌照有效期」內（例如5 年）成立辦公室並開展業務。

此外，如律所內含有外國律師或外資合伙人，還需額外申請：如外國律師註冊、合伙人持股審批、外律師實踐 Singapore law 的範圍控制等。

**4、銀行開戶與資金管理**

實體設立後的銀行開戶，是開展業務的重要環節。雖然律所銀行開戶並無律所專屬指南，此處提幾點實務建議：

選擇在新加坡具有良好服務企業帳戶且支持跨境業務的銀行。

準備公司註冊資料（公司簡介、董事/合伙人名單）、律所牌照相關文件、合規證明、資金來源說明等。

若有外籍派駐律師或員工，需考慮外匯／跨境資金流動審查。

建議設立專門律師信託/客戶款項帳戶（若在新加坡接受本地客戶款項），並確保合規客戶資金隔離機制。

儘管本地公開資料中未詳列「律所客戶信託帳戶」設立條例，但從合規角度，應參考律所常規做法及銀行要求。

**5、員工招聘與移民通道**

律所（或分所）在新加坡運營，需考慮本地員工招聘、外籍律師/員工派駐以及所需工作準證。關鍵如下：

本地律師：若聘任新加坡註冊律師，應當其已獲出庭律師資格（Advocate &amp; Solicitor）或註冊外國律師，並加入 Law Society of Singapore。

外籍律師/員工：若中國律所擬從總部派遣律師至新加坡，需申請新加坡 新加坡人力部（MOM）工作準證（如 EP、S Pass等），並注意其職責、薪資、資格等符合當地規定。

外國律師註冊：若外籍律師擬在新加坡從事實務，須通過 LSRA 註冊為 「foreign practitioner」 或註冊於 SICC （如擬參與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承認。

僱傭合同及專業培訓：鑒於新加坡法律服務市場正在重視初級律師培訓（如 JLP項目），律所可考慮將新聘律師納入該類培訓，為提升質量、減員工流失做準備。

**6、運營與合規事項**

律所必須為所有執業律師申請及續領「 practising certificate 」。

律所需購買專業賠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並上傳至 LSRA 系統。

律所應確保其名稱、廣告、服務內容合規：如不能誤導、與已有律所名稱重複等。

若從事訴訟代理（出庭律師服務），須嚴格遵守新加坡律師專業操守、紀律制度。

若主要提供跨境顧問服務（而非出庭本地訴訟服務），仍應注意列明服務範圍、是否涉及本地法律意見、客戶合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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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聯合早報，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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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國律所設立「分所」** 

**在新加坡的策略與準備**

設立「分所」（branch）或代表處，與設立新的律所實體稍有不同。以下從策略、準備、實施三個維度展開：

**1、分所定位與功能設計**

中國律所在新加坡設立分所，應首先明確其定位：

是作為總部中國律所在新加坡的駐點，主要負責接洽客戶、市場拓展、跨境法律服務、與總部協同？

或是設立一個獨立運營的律所實體，直接提供新加坡法律服務、聘請本地律師？

分所如主要為中國客戶服務（例如中國-東南亞、或中國-新加坡跨境交易、併購、合規），則可更側重「跨境顧問服務」；若希望提供新加坡本土訴訟或本地客戶服務，則需按「律所實體」模式準備。

在定位明確後，分所的註冊方式可選擇：

總部中國公司在新加坡註冊「外國公司分支」或「代表處」模式。

或成立新加坡本地實體（如有限公司／律師合夥／LLP）並註明為「分所」身份。

**2、分所準備的關鍵事項**

針對「分所」模式，建議如下準備事項：

①公司實體與註冊

總部海外律所應核查是否允許以母公司名義註冊新加坡分支或代表處。

在 ACRA 登記後，確保分所有新加坡本地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以符合本地監管要求。

確定分所使用的法律服務類型（外國法服務、國際商事、中英法律顧問等）並選擇適用的律所類型（如 FLP／RO）。

②牌照／註冊手續

即便作為分所，若提供法律服務，可能仍須在 LSRA 註冊或獲得許可。可參考「how do we set up a law practice」流程。

注意：「代表處（RO）」一般僅用於推廣／聯絡／市場拓展，不可提供實質法律服務。若分所擬真正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理，則須為「合同內」或「註冊律所」模式。

③銀行帳戶與資金布局

分所可設立銀行帳戶，用於管理新加坡客戶款項、人員薪資、運營費用。

若接受客戶款項或交付法律服務費用，應考慮新加坡反洗錢（AML）／反恐融資（CFT）合規要求。

建議與一家熟悉跨境律師／專業服務收費結構的銀行開戶，並設立專門信託或客戶款項帳戶（若適用）以增強信任。

④人力資源部署

本地招聘：可招聘新加坡本地律師或法務顧問，以便具備本地市場理解及服務能力。

派駐團隊：中國總部可派律師或合伙人至新加坡，該團隊需辦理EP或相關工作準證。

培訓機制：考慮將新聘律師或人員納入如 JLP 等本地培訓項目，以提升團隊能力與本地市場溝通。

管理制度：分所需有明確的治理架構、報告機制、安全合規制度（比如客戶數據保密、職業責任保險等）。

**3、分所設立的實施步驟建議流程**

下面以一個中國律所設立新加坡分所為例，建議實施流程如下：

**戰略定位與可行性分析**：明確市場目標（例如服務中國公司在新加坡設立、跨境併購、新加坡法域合同審查等）；分析是否需要新加坡本地出庭能力或僅顧問角色。

**選擇註冊形式**：如果主要為跨境顧問，考慮註冊為外國公司分支或代表處；如果需要本地訴訟代理，考慮註冊本地實體律所。

**註冊公司實體**：在 ACRA 通過 BizFile 提交申請，獲得 UEN ；同時任命本地經理或授權代表。參考「Registering as a branch of a foreign company」。 

**牌照申請／律所註冊**：根據服務類型，在 LSRA 提交申請。若設為本地律所實體，需申請 SLP/FLP 等牌照。參考「Apply for a licence or registration for a new law practice entity」。 

**銀行開戶與資金架構**：選擇銀行開戶，設立運營帳戶與客戶款項帳戶（如適用），建立跨境收費機制。

**招聘與團隊組建**：招聘合適的新加坡律師或法務顧問，或派駐中國總部律師；辦理工作準證、簽訂合同、明確責任分工。

**培訓與合規制度建設**：為團隊安排本地律師專業培訓（如 JLP）、組織本所及分所之間的知識共享；構建客戶數據保密、智慧財產權、反洗錢、職業責任保險、客戶信託款管理制度。

**開啟運營與市場推廣**：分所可舉辦開業活動、參與跨境併購論壇、與本地律所/商會建立網絡，並明確服務定位和客戶溝通機制。

**持續合規與年度審查**：注意律所牌照續期、律師執業證書更新、實務投訴與紀律機制、客戶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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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聯合早報，示意圖

結語：

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律師若希望在新加坡「出庭」執業，則必須滿足成為出庭律師的資格門檻；如果只是擔任顧問或在律所中作為項目律師，則可考慮「非執業律師」或跨境律師安排。

總體來看，新加坡作為區域法律服務中心，擁有優良法治環境、英語溝通優勢、連接中國與東南亞的地理及制度優勢。

中國律所在此設立基地，既是搶占區域法律服務機遇，也是提升品牌國際化的重要一步。但同時，必須以制度合規、人才策略、服務定位為基石，而非簡單複製國內業務模式。

\*參考資料來源於：新加坡律師公會，新加坡NUS法學院，SMU，SUSS，ACRA，GoBusiness、MOM，ICA，聯合早報，綜合新聞報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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