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經營必讀】企業可能涉及的常見違規行為(一)

2024年09月09日   •   684次閱讀

在新加坡,企業註冊和運營需嚴格遵守法律和規定。由於法律知識的不足,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可能會無意間觸犯法律,這不僅對企業自身造成影響,還可能導致企業主和相關責任人面臨法律責任。了解新加坡企業常見的違法和違規行為,有助於企業主和管理者識別並規避這些潛在風險,確保業務合法合規。

《1967年公司法》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

1. 未註冊辦公地址: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應在新加坡境內擁有註冊辦事處,並確保該地址在正常營業時間內每天向公眾開放不少於3小時(周六、周日和公共假日除外)。違反此規定即屬違法。

2. 未通知註冊處地址和辦公時間變更:公司必須在註冊辦事處的地址、辦公時間和開放天數發生變更後14天內,以規定格式向註冊處提交通知。未提交通知即屬違法。

3. 未公布公司名稱和註冊號碼:公司名稱和註冊號碼應以清晰可讀的形式出現在公司印章、商業信函、帳單、發票、正式通知、出版物等上。違反此規定即屬違法。

4. 公司需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每家公司應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

5. 因破產被取消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任何未解除破產的人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除非獲得法院許可或官方受讓人的書面許可。違反此規定可被處以罰款或監禁。

6. 因某些罪行被定罪後,被取消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若犯有涉及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的罪行、觸犯《證券及期貨法》第XII部分的罪行,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法》第232條受到民事處罰,將被取消擔任董事的資格。

7. 因持續未提交文件而被取消擔任董事的資格:若長期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發起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或參與公司管理。違反此規定可被處以罰款或監禁。

8. 未通知註冊處董事、經理、秘書和審計師登記冊的變更:公司應在相關變更發生後14天內向註冊處提供通知。違反此規定即屬違法。

9. 未按規定時間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公司必須遵守規定的時間召開年度股東大會。違反此規定即屬違法。

《2005年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法》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

1. 合伙人數量不足:每個有限責任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2名合伙人。若合伙人少於2人,且經營時間超過2年,則任何人都應對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在2年後經營期間產生的任何債務承擔個人責任,並與該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2. 缺少經理:每個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應確保其至少擁有一名經理,該經理是自然人;已年滿18歲並具有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並通常居住在新加坡。

3. 註冊辦事處缺失:每個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應在新加坡境內設有註冊辦事處,所有通信和通知均可發送至該辦事處。

4. 變更登記細節未更新:任何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的登記細節發生變更時,該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應當在變更後14天內,或者註冊處根據申請允許的更長時間內,向註冊處提交一份聲明,說明變更的性質和日期,並包含規定的其他信息。

5. 年度償付能力或破產聲明未提交:每個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必須向註冊處提交一份由其一名經理人提出的聲明,聲明該經理人認為,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可以償還到期債務,或截至該日,該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如果未能在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內提交該聲明,則該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可被處以不超過5000新元的罰款。

《2008年有限合夥法》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

1. 變更登記詳情未通知註冊處:每當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細節發生變更時,普通合伙人應在變更後的14天內,或註冊處根據申請允許的更長時間內,向註冊處提交一份聲明,說明變更的性質和日期,並包含規定的其他信息。如果某人不再是有限合夥企業的合伙人或當地經理,並且有合理理由相信普通合伙人不會向註冊處提交聲明,則該人可根據相關條款向註冊處提交聲明。

2. 停止營業未通知註冊處:根據《2008年有限合夥法》登記的任何有限合夥企業停止營業時,普通合伙人應向註冊處提交一份通知,告知註冊處該有限合夥企業已停止營業。

3. 破產人擔任經理的限制:任何未解除破產的人士(無論是由新加坡法院還是有破產管轄權的外國法院裁定破產),未經高等法院許可或法定受讓人書面許可,直接或間接參與或涉及須登記的任何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以不超過1萬新元的罰款或不超過2年的監禁,或兩者並處。

《2014年商業名稱註冊法》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

1. 登記詳情變更未通知註冊處:任何人士在登記詳情或其所經營的業務的登記詳情發生變更後,未能在14天內通知註冊處。

2. 破產人參與管理:未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未經高等法院許可或法定代表人書面許可,直接或間接參與或涉及任何根據《2014年商業名稱註冊法》需要登記的人員所經營的業務的管理。

3. 未經註冊繼續營業:需要註冊的個人業主在新加坡開展業務時,未經註冊而繼續營業;使用與其註冊商業名稱不同的商業名稱在新加坡開展業務;或在商業名稱的註冊被取消或終止後,仍以該商業名稱開展業務。

4. 提供虛假信息:任何人根據《2014年商業名稱註冊法》規定向註冊處作出任何聲明或提供任何信息,而該聲明或信息在任何重要細節上是虛假的,或由於遺漏了任何重要細節而屬虛假的,並且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該聲明或信息是虛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