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奇爾路與小印度一帶娛樂場所突襲行動，七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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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9-12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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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警方在洛瞿河路（Rochor Canal Road）及小印度一帶展開執法行動，共逮捕六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年齡介於16至44歲之間，涉及多項違法行為：

四名年齡介於24至44歲的男子，涉嫌為非法組織成員而被捕；

一名22歲男子因涉嫌故意傷害以阻撓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並對公職人員使用辱罵性言語而被捕；

一名16歲的女青少年因涉嫌使用偽造電子記錄，並在公共場所醉酒而被捕；

一名40歲男子因涉嫌毒品相關罪行被捕，案件已轉交中央肅毒局跟進。

此外，另有兩名分別為38歲與40歲的男子因涉及電子煙器相關違法行為被拘捕，現場共查獲五具電子煙器及相關組件。電子煙器違法案件已移交衛生科學局處理。

本次行動由中部警區主導，並獲刑事偵查局秘密組織調查組支援。警方在18個公眾娛樂場所對近100人展開突擊檢查，旨在打擊相關地點的非法組織活動。警方將持續監控局勢，並加強執法行動，以遏制威脅公共安全的幫派活動。

目前，相關調查仍在進行中。

各項違法行為的刑罰如下：

根據《1966年社團法令》第14(3)條，參與非法組織者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或判處三年以下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332條，故意傷害以阻撓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者，最高可判處七年以下監禁，並處罰款或鞭刑；

根據《2014年防止騷擾法令》第6(3)條，對公職人員使用辱罵性言語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或判處12個月以下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1871年刑法典》第471條結合第468條，以真實身份不誠實地使用偽造電子記錄者，最高可判處10年以下監禁，並處罰款，或兩者兼施；

根據《2015年酒類管制（供應與消費）法令》第14(1)條，在公共場所醉酒且無法自控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元，或判處一個月以下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1993年煙草（廣告與銷售管制）法令》，持有、使用或購買電子煙器者，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

中部警區指揮官、副總督察黃景和表示：「警方對任何威脅新加坡公共安全、社會安寧與良好秩序的非法組織活動持零容忍態度。我們將持續在公眾娛樂場所、夜生活熱點及人群聚集區域加強執法，以遏制危害公眾安全的幫派活動。對於違規經營的場所，以及任何選擇與非法組織有所關聯的個人，警方絕不姑息，必將依法嚴懲。」

被捕男子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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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檢查現場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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