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主管涉稅務及洗錢罪將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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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7-08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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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8歲的馬來西亞女子因涉嫌參與稅務及洗錢犯罪，將於2025年7月9日在法庭被提控。

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自2024年9月起對該女子展開調查，懷疑她設立多家商品與服務稅（GST）註冊實體，意圖向IRAS騙取虛假的GST退稅。調查顯示，這些GST註冊實體並無實質業務活動，無法支持其進項稅申報。在2017年8月至2024年10月期間，該女子及其所設立的實體涉嫌提交超過140萬新元的虛假GST進項稅申報。

由於案件存在洗錢犯罪跡象，IRAS隨即與商業事務局（CAD）緊密合作，迅速展開洗錢調查。據CAD調查發現，該女子在2019年12月至2024年5月期間，涉嫌轉移21.3萬新元，這些款項代表其犯罪所得，目的是將資金轉移出境，脫離司法管轄範圍。

該女子將在法庭面臨以下罪名控訴：

**稅務罪名**

87項在GST報稅表中提交虛假資料的罪名，違反《商品與服務稅法》（第117A章，2005年修訂版）第62(1)(b)條；

4項妨礙IRAS官員執行職務的罪名，違反《商品與服務稅法》第66條；

**洗錢罪名**

3項轉移代表其犯罪所得資產的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沒收）法》（第65A章，2000年修訂版）第47(1)(b)條；

3項轉移代表其犯罪所得資產的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沒收）法》（1992年）第54(1)(b)條；

虛假GST退稅申報的刑罰

蓄意通過提交虛假GST報稅表，少報銷項稅、多報進項稅、漏報應稅供應或虛增交易以逃避稅務，屬於嚴重犯罪。一經定罪，罪犯可被處以所漏稅款三倍的罰款，或最高1萬新元的罰款，或最高7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洗錢罪的刑罰

根據《防止賄賂、毒品販運及其他嚴重犯罪（利益沒收）法》，任何人若隱瞞、偽裝、轉換、轉移、移出司法管轄區、獲取、持有或使用犯罪所得利益，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處以最高50萬新元罰款，或最高10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新加坡對虛假GST退稅申報及相關洗錢活動採取嚴厲態度，將依法堅決執法，絕不姑息任何違法行為。

舉報不當行為 

企業或個人若發現自身存在不當行為，應立即舉報。IRAS在決定執法行動時，將把主動舉報視為減輕情節。有意舉報者可通過以下方式聯繫：

新加坡國內稅務局

調查與法務部

紐頓路55號，稅務大廈

新加坡 307987

電郵：ifd@iras.gov.sg

舉報者現金獎勵 

凡提供信息或文件，導致成功追回原本可能流失稅款者，將獲得相當於所追回稅款15%的獎勵，上限為10萬新元。所有獎勵由稅務局長酌情決定，並確保舉報者身份絕對保密。

 **警方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7月8日 下午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