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敞開國門 ，旅居新加坡的中國人飛回國可帶多少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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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3-01-28
Source: 獅城新聞

封閉近三年的中國自2023年1月8日開放邊境以來，不少旅居新加坡的中國人開啟了瘋狂飛回國狀態，迫不及待與許久未見的家人團聚。

從8日起，入境中國的人不必進行核酸檢測或集中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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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帶上新加坡的銀行卡，那麼我們可以攜帶多少現金回國呢？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8號《關於調整國家貨幣出入境限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對外往來實際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調整國家貨幣出入境限額。**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限額為20000元。**

攜帶外幣出境：

1.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2.攜帶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

3.攜帶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攜帶外幣入境：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印發《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外幣（對外掛牌收兌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海關予以放行；攜帶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外幣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另建議如果有大額支付項目最好選擇信用卡、儲蓄卡等交易方式。確需攜帶超出限額的大量現鈔的，應事先到外匯管理部門或相關銀行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 除了攜帶現金出入境有限額規定外，瀕危動植物、活體動物、文物等的出入境也都有著明確要求。如象牙、硨磲等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在沒有國家瀕管部門出具的允許進出口證書的情況下，禁止貿易、攜帶、郵寄瀕危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境；燕窩、魚翅、海參、種子等動植物產品屬於禁止攜帶入境的物品。還有各式各樣的古董文物。 此外，針對旅客關心的涉稅物品攜帶進出境，根據海關規定，居民旅客境外獲取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予以免稅放行。

**相關拓展：**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方便出入境人員的對外交往，規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外幣」是指中國境內銀行對外掛牌收兌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見附件1)；

「現鈔」是指外幣的紙幣及鑄幣；

「銀行」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或備案，經營結售匯業務或外幣兌換、外幣儲蓄業務的中資銀行及分支機構和外資銀行及分支機構；

「出、入境人員」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

「當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內出境或入境超過一次；

「短期內多次往返」是指15天內出境或入境超過一次。

**第三條** **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第四條** 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凡不超過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申報外幣現鈔數額的，不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見附件2)，海關憑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的外幣現鈔申報數額記錄驗放。

**第五條** 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按以下規定驗放：

一、**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

三、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第六條** 「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按以下規定驗放：

一、當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當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當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二、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15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15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10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第七條** 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也可以按規定通過從銀行匯出或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將外幣攜出境外，但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第八條** 出境人員向銀行申領《攜帶證》，攜帶從自有或直系親屬外匯存款中提取外幣現鈔出境的，應當持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注，存款證明向存款銀行申請；購匯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的，應當持規定的購匯憑證，向購匯銀行申請。

銀行審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上述材料複印件5年備查。

**第九條** 銀行向出境人員核發《攜帶證》時，不得超過本行存款證明的金額或購匯金額核發《攜帶證》，銀行核發的《攜帶證》每張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於5000美元。

**第十條** 出境人員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的，應當持書面申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簽證或簽注，銀行存款證明，確需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外幣現鈔出境的證明材料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外匯局審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書面申請及其他材料的複印件5年備查。

**第十一條** 《攜帶證》應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匯出境核准章」或「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並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一次使用有效。

**第十二條** 《攜帶證》一式三聯。原《攜帶證》是由銀行簽發的，第一聯由攜帶人交海關驗存，第二聯由簽發銀行按月交當地外匯局留存，第三聯由簽發銀行留存。原《攜帶證》是由外匯局簽發的，第一聯由攜帶人交海關驗存，第二、三聯由簽發外匯局留存。

**第十三條** 出境人員遺失《攜帶證》，原《攜帶證》是由銀行簽發的，應當在出境前持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到原簽發銀行申請補辦，原簽發銀行應當審核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無誤後，向其出具《補辦證明》(見附件3)，出入境人員憑銀行出具的《補辦證明》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補辦《攜帶證》，銀行應當在補辦的《攜帶證》上加註「補辦」字樣；原《攜帶證》是由外匯局簽發的，應當在出境前，持補辦申請以及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向原簽發外匯局申請，外匯局應當審核出入境人員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無誤後，為其補辦《攜帶證》，並在補辦的《攜帶證》上加註「補辦」字樣。禁止外匯局和銀行在出入境人員出境後為其補辦《攜帶證》。

**第十四條** 銀行應當在每月終了5日內，將上月簽發《攜帶證》的情況，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統計表》(見附件4)報送所在地外匯局。

**第十五條** 各外匯局應當匯總轄區內外匯局和銀行簽發《攜帶證》的情況，並在每月終了10日內以《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統計表》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十六條** 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出入境人員核發《攜帶證》，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由外匯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直至取消其簽發《攜帶證》資格的處罰。

**第十七條** 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出入境人員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外幣支付憑證以及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有價證券出入境，海關暫不予以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開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1997年2月10日開始施行的《關於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1999年6月1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1999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於啟用新版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施行的《關於啟用新版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施行的《關於加強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