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申請領養女兒未婚子 親生媽媽 變 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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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3-06-18
Source: 獅城新聞

（新加坡訊）少女18歲時和不同男子發生性關係而懷孕生子，她的父母親申請要領養她的孩子。但領養監護人反對，認為這麼做有違自然，指生母如今也同住，但孩子若稱外公外婆為「爸爸媽媽」，叫生母「姐姐」，將來會讓孩子混淆。

根據法庭文件，少女在18歲時因備考A水準考試倍感壓力，在本地和國外與不同男子性交以舒壓，不料卻懷孕。

她得知自己懷孕後，感到非常震驚，花了一周的時間才鼓起勇氣告訴父母。但由於多次和不同對象性交，也沒有與他們保持聯繫，因此不知道孩子生父是誰。男嬰出生後，報生紙上也沒有父親的名字。

孩子出世後，就一直由少女的父母照顧，而他們在孩子六個月大時，於2020年11月23日申請領養孩子。

受委為領養監護人（Guardian-in-Adoption）的福利總監（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進行了一年的調查後，認為若是批准申請，原有的家庭關係會發生根本性的扭曲，原本是外公外婆的申請人會變成孩子的父母，而生母則會變成孩子的姐姐，並指這有悖於自然規律，也有悖於孩子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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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未婚先孕，生下孩子後，由父母領養。（檔案示意圖） 

領養監護人也說，生母和申請人與孩子同住，在未來也能在孩子的生活中發揮積極作用，包括協助照顧和陪他玩耍。若是孩子叫申請人爸爸媽媽，叫生母姐姐，孩子在成長中誤認生母是他姐姐，當發現自己身世後，很可能造成他混亂，影響他的心理和情緒健康。

不過申請人反對此說法，並強調他們因遲遲未被允許領養，對女兒造成情緒影響，女兒早前也試圖自殺和自殘。

他們也說，由於孩子語音發展遲緩，還從未稱他們爸爸媽媽，或是稱生母姐姐，也堅稱他們不會隱瞞孩子身世，會在孩子年齡適當時告訴他。

孩子自出生就由外公婆照顧，生母除了一些互動外，並沒有負起母職，也確定自己和孩子沒有任何情感聯繫，明顯不想當孩子的母親。

生母在簽署同意書讓父母去領養孩子時，雖然只有20歲，不過在下達領養令（Adoption Order）之時，生母已經21歲。

生母確定自願選擇放棄孩子，並非被迫寫下同意聲明。她也確定自己對孩子沒有情感聯繫，不想成為孩子的母親，也沒有能力成為孩子的母親。

她也明白一旦把孩子交由父母領養，未來也不能換回母親的身份。

法官認為外公婆收養孩子對孩子來說是最好的福祉，所以批准申請。

領養監護人提出，若是領養不被批准，申請人能夠申請監護權。不過法官指出，批准領養，能讓申請人為孩子負全責和做所有決定，而不局限於指定的事物。另外，生母不知道生父是誰，無法結婚，生母也明確不願以單親媽媽的身份去養育孩子。

法官指出，總結所有情況，申請人是適合照顧孩子的看護人，他們也承諾將告訴孩子他的身世。此外，也沒有公共政策反對這樣的領養方式，因此批准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