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強防空壕監管與消防執法 政府修訂兩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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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8-05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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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庇護所法令》修訂法案加強對民防防空壕產品的監管。

政府在國會提呈《民防庇護所法令》（Civil Defence Shelter Act）修訂法案，以及《消防法（雜項修訂）法案》（Fire Safety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Bill），分別加強對民防防空壕（civil defence shelter）產品的監管，以及優化消防安全監管制度。

加強防空壕產品監管 

根據《民防庇護所法令》修訂法案，民防部隊將獲賦予更大權力，對不符合標準的防空壕產品採取執法行動。

目前，民防部隊負責制定防空壕產品的規格、技術守則及標準，但現行法令未賦予當局足夠權力，對供應鏈中涉及不符合標準產品的相關方採取行動。

修法後，若民防部隊有合理理由相信受管制的防空壕產品不符合適用標準，可要求產品接受檢測，並向供應鏈相關單位發出指示。新措施適用於住宅防空壕門及樓層防空壕門等受管制產品，以確保安裝於防空壕的產品符合安全要求。

優化消防安全監管制度 

另一方面，《消防法（雜項修訂）法案》建議為風險較低的石油及易燃物（Petroleum and Flammable Materials）活動推行類別執照（Class Licensing）制度。

首階段將適用於建築工地、加油站、部分實驗室，以及僅儲存柴油供緊急發電機使用的建築物等。符合條件的業者今後無須申請個別執照，但仍須遵守類別執照規定及消防安全要求。至於高風險石油及易燃物活動，則繼續實行個別執照制度。

法案也建議將《消防法》下執照及准證的最長有效期，由三年延長至五年，以配合政府減少企業合規負擔的整體措施。類別執照則不設有效期限。

此外，民防部隊將獲得授權，得以委任輔助執法人員（Supplementary Enforcement Officers），負責石油及易燃物運輸活動的合規檢查，讓民防部隊人員集中處理較複雜的調查及執法工作。法案也擬議賦予內政部長更大彈性，決定消防安全工程師調查委員會及註冊檢查員調查委員會成員任期，並廢除《2019年化學武器（禁止）（修正）法令》。

內政部表示，兩項法案均不涉及重大政策調整，主要為技術性修訂，一方面加強民防及消防安全監管，另一方面精簡監管程序，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時，營造更有利營商的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