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打擊網絡兒童性剝削行動：435人被捕，109人被調查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zh-hant/v/GJ6NB
Published: 2025-04-04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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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警方（SPF）與香港警方（HKPF）、日本警察廳（JNPA）、韓國國家警察廳（KNPA）、馬來西亞皇家警察（RMP）及泰國皇家警察（RTP）展開為期五周的跨境聯合執法行動，針對網上兒童性剝削活動進行打擊。行動自2025年2月24日起至3月28日止，共拘捕435人，另有109人正協助警方調查。被捕人士共計525名男性及19名女性，年齡介於13至68歲之間。

行動期間，新加坡刑事調查局特別罪案組人員聯同上述五地警方，在新加坡、香港、日本、馬來西亞、韓國及泰國共搜查269個地點，查獲電子設備，包括84台電腦、279部手機、32部平板、150個儲存裝置及9部路由器，並繳獲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AI）工具製作的兒童性虐待材料。

在新加坡，共有21名年齡介於23至61歲的男子因涉嫌以下罪行被捕：

涉嫌違反《刑法》第377BG至377BK條，涉及製作、持有、取得存取權及散布兒童性虐待材料；

涉嫌違反《刑法》第376A(2)條，涉及非自願性侵性行為；

涉嫌違反《刑法》第377BE條，威脅散布他人私密影像或錄音；

涉嫌違反《刑法》第376EB條，與未成年人進行性溝通；

涉嫌違反《刑法》第292(1)(a)條，傳輸及販賣淫穢物品

此外，他們亦正被調查是否違反《1981年電影法》第30條，涉嫌持有淫穢影片。初步調查顯示，一名43歲男子涉嫌多年來向一名海外年輕女性受害者付款，以換取其直播性行為；另有一名24歲男子涉嫌與另一名海外年輕女性受害者進行性溝通，並互相交換私密照片。該名男子更涉嫌威脅，若對方不繼續提供更多私密內容，便將照片上傳至網絡。警方已確認兩名受害者均為身處海外的外籍人士。

上述各項罪行的懲罰詳載於**附件A**。

在新加坡被捕人士中，有11人已轉介至內政團隊社區協助與轉介計劃（HT CARES），由社工（即CARES人員）進行社會分級評估，以判斷是否需進一步介入。

刑事調查局副局長兼高級助理警察總監楊義泉表示，感謝所有參與行動的新加坡警方、通訊及資訊部、香港警方、日本警察廳、韓國國家警察廳、馬來西亞及泰國皇家警察人員的專業與堅毅。他強調：「針對兒童的罪行絕不能容忍，必須積極防範。隨著網際網路及科技快速發展，兒童性虐待材料的傳播速度更快、範圍更廣，且日益匿名化。執法部門必須持續採取強硬且協調的跨境執法行動，以瓦解網上兒童性剝削網絡，打斷其犯罪活動。打擊此類罪行極需公私合作，因相關材料透過網絡平台傳播，部分罪犯甚至付款以取得存取權。此次新加坡警方與外國執法機構及私人單位的合作，成功拯救兒童並拘捕罪犯。新加坡對兒童性剝削與虐待行為持嚴厲立場，將不遺餘力保護兒童免受傷害。任何涉案者必將依法嚴懲。」

**執法部門行動照片

新加坡警方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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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警察廳照片 **▼**** **![跨境打擊網絡兒童性剝削行動：435人被捕，109人被調查](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3073.avi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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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國家警察廳照片 **▼**** **![跨境打擊網絡兒童性剝削行動：435人被捕，109人被調查](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3075.avi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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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國皇家警察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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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 各項罪行懲罰**

根據《1871年刑法》第377BK(1)條，任何人持有或取得存取權的兒童虐待材料，且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該材料屬兒童虐待材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長五年監禁，並可罰款或笞刑。

根據《1871年刑法》第377BI(1)條，任何人散布、販賣、要約出售兒童虐待材料，或為此目的而持有該材料，且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該材料屬兒童虐待材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長七年監禁，並可罰款或笞刑。

根據《1871年刑法》第376A(2)條，任何人非經同意或對未滿14歲人士實施涉及性侵的性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長20年監禁，並可罰款或笞刑。

根據《1871年刑法》第377BE(1)條，任何人威脅在未經同意下散布他人私密影像或錄音，且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該威脅將或可能導致對方蒙羞、驚惶或困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長五年監禁，或罰款，或笞刑，或以上任何組合。若受害者未滿14歲，罪犯一經定罪，可處最長五年監禁，並可罰款或笞刑。

根據《1871年刑法》第376EB(1)條，任何年滿18歲人士，為從未滿16歲人士取得性滿足而與其進行具性質的溝通，即屬犯罪。若受害者未滿14歲，可處最長三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其他情況下，可處最長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

根據《1871年刑法》第292(1)(a)條，任何人販賣、出租、散布、以電子方式傳輸、公開展示或以任何方式流通，或為販賣、出租、散布、傳輸、公開展示或流通之目的而製作、生產或持有任何淫穢書籍、小冊、文件、圖畫、繪畫、影像或任何其他淫穢物品，可處最長三個月監禁，或罰款，或兩者並罰。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方 

2025年4月4日 上午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