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因逃避警察路障、危險駕駛及其他多項交通違法將被起訴，最高可處七年監禁與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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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2-25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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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4歲男子將於2026年2月26日出庭受審，面臨逃避警察路障、危險駕駛及其他多項交通違法行為的指控。

2026年2月17日凌晨約2時45分，警方在機場路通往加冷-帕亞樂柏高速公路路段設置路障進行例行檢查時，一輛紅色轎車拒不停車，高速衝過檢查點。警方立即展開追擊，在長達一小時的追逐過程中，該司機多次闖紅燈、高速變道，行為極其危險。最終，司機在埃德吉爾平原附近棄車逃跑，徒步逃離現場。

通過細緻的地面調查與閉路電視監控畫面的協助，交通警察於2026年2月24日成功鎖定並逮捕該名司機。初步調查發現，該男子駕駛的是一輛已註銷登記、懸掛偽造車牌且無有效駕照的車輛。

該男子將被控以下七項罪名：

**逃避警察路障**，依據《2004年警察部隊法》第26(5)條及第26(8)條規定，可處最高10,000新元罰款、七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危險駕駛**，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a)條，可處最高5,000新元罰款、十二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並吊銷其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資格；

**無有效駕照駕駛**，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可處最高10,000新元罰款、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並可能吊銷所有類別車輛駕駛資格；

**無保險覆蓋下使用機動車輛**，依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可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並可能吊銷駕駛資格；

**使用已註銷登記的車輛**，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條，可處最高2,000新元罰款、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無牌照使用車輛**，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5(a)條，可處最高2,000新元罰款；

**使用偽造車牌的車輛**，依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9(2)條，可處最高10,000新元罰款。

交通警察指揮官、高級助理警察總監丹尼爾·譚讚揚了警員們追蹤嫌犯的堅定決心。他表示，警方將不遺餘力地追究那些駕駛註銷車輛、無證上路或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駕駛員責任，此類魯莽且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威脅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警方將持續加強執法力度，對無視法律者採取堅決行動。

**附件**

交通警察已扣押的、發現於埃德吉爾平原附近的廢棄註銷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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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務部****新加坡警察部隊**2026年2月25日 下午4: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