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註冊公司指南】企業需遵守《個人數據保護法》的細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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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3-31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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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作為全球領先的國際金融中心，數據保護合規性已成為企業日常運營的關鍵部分。自2012年《個人數據保護法》（PDPA）實施以來，新加坡政府不斷增強對個人數據隱私的保護力度，確保數據處理活動的透明度和安全性。該法案不僅對企業如何處理個人數據設定了明確的要求，還賦予了個人對其數據的控制權，包括同意權、訪問權和更正權等。

**《個人數據保護法》（PDPA）簡介** 

隨著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新加坡對PDPA進行了多次修訂，以提升數據隱私保護的標準。2020年11月，新加坡對PDPA的最新修訂版於2021年2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一項重要變化是引入了強制性數據泄露通知制度。這一制度要求，一旦發生數據泄露事件，組織必須及時通知個人數據保護委員會（PDPC）及受影響的個人。

到了2024年，新加坡個人數據保護委員會再次強調企業任命數據保護官（DPO）的重要性。根據《2012年個人數據保護法》(PDPA) (2024年8月22日修訂)的第11(3)條和11(5)條，在新加坡設立的企業必須指定一名或多名數據保護官，並向公眾公開其業務聯繫信息。PDPC鼓勵企業在2024年9月30日前通過ACRA Bizfile+網站提交公司DPO的相關信息。以下是PDPA的概述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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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數據的定義：個人數據是指能夠直接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數據。

PDPA的目標：PDPA旨在平衡個人數據保護的需求與組織合法、合理使用個人數據的必要性。該法案旨在防止個人數據被濫用，維持個人對管理其數據的組織的信任，並通過規範個人數據流動，鞏固新加坡作為企業信賴中心的地位。

**PDPA的適用範圍** 

PDPA適用於電子和非電子格式存儲的個人數據，通常不適用於個人或家庭用途、組織員工、公共機構以及商業聯繫信息。

數據保護義務：組織開展涉及個人數據的活動時，需遵守以下義務：

問責義務：確保組織履行PDPA規定的義務，如指定DPO並向公眾提供業務聯繫信息。

通知義務：告知個人收集、使用或披露其個人數據的目的。

同意義務：僅在個人同意的情況下收集、使用或披露其個人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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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限制義務：僅用於個人同意的適當目的。

準確性義務：確保個人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保護義務：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個人數據。

保留限制義務：不再需要時停止保留個人數據。

轉讓限制義務：根據法律規定轉移個人數據。

訪問和更正義務：提供個人數據的訪問權限，並在必要時進行更正。

數據泄露通知義務：發生數據泄露時，及時通知PDPC和受影響的個人。

數據可移植性義務：根據個人要求，將個人數據傳輸給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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