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了新加坡信託、開曼信託、BVI信託、澤西島信託之後,大家對於這些信託裡面的私人信託公司比較感興趣,最近很多朋友來私聊我讓我專門出一期關於私人信託公司的介紹,那麼,今天我們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私人信託公司。

什麼是私人信託公司
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簡稱PTC)是一種僅為有限數量信託服務的信託公司,通常限制信託與家族集團有關聯,常見於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的規劃結構中,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擔任某個或數個特定信託的受託人。
與普通的私人有限公司一樣,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註冊成立,只是公司的唯一宗旨是擔任家族信託的受託人,私人信託公司和公司的董事會通常由家族成員和信賴的顧問組成。其優勢在於它讓家族成員積極參與信託基金的管理,另外在股權的安排上也具有相當的靈活性。
私人信託公司在家族財富管理結構中一般會結合家庭基金會,以家族會議等模式,處理包括家族慈善事業、房地產投資、一般投資、創業活動、創業資金業務及其他商業項目。而這些事務都可以通過相關資產控股公司及其他特別目的投資工具(SPV)進行。
私人信託公司不收取信託商業費用,通常情況下無需公司設立管轄區頒發的信託執照,或滿足持牌信託公司在當地的資本總額要求,因為私人信託公司不視作信託機構。
私人信託公司的架構可由多個信託組合而成。轄下信託可持有不同性質的資產以供不同的受益人享有:例如家族企業信託、子女教育信託等。此外,容易折舊降值的資產如遊艇飛機,通常不被體制受託人納入於傳統信託內。
由於 PTC 及董事局對受益人肩負著信託的責任,一般建議委託人邀請至少一位擁有國際信託管理經驗和專業資格人士出任董事,以協助董事局作出較客觀的商業決策。

私人信託公司的優勢
控制權
私人信託公司允許家族成員作為家族信託的公司受託人,擔任私人信託公司的董事職位,對私人信託公司進行一定程度的有效控制;受家族信任的專業顧問也可擔任董事職務。由於私人信託公司應集中控制和管理,通常情況下,需要管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董事會成員;
保密性
私人信託公司所設家族內信託,保證了只有家族成員或其顧問才能接觸到資產信息;
節約成本
在家族辦公室的結構下,成立以及管理一家私人信託公司的費用遠低於採用傳統信託模式;
回應速度
由於無需外聘服務公司,私人信託公司得以對家族事務做出更為迅速的決定;
靈活性
私人信託公司可以持有多種不同種類的資產,從證券,股權到紅酒,家私;
避免託管變更
私人信託公司避免了未來託管變更的需要。相反,只需終止 PTC 與許可管理員之間的管理協議並簽訂新協議。
長期存續
PTC具有長期存續的優勢,BVI法律規定PTC可存續360年,且到期後通過簡單程序即可繼續存續。PTC的長期存續避免了機構擔任受託人面臨的解散或變更管理人等風險,滿足了委託人對受託人穩定性的要求。

設立PTC的基本要求
需要具備合法的公司名稱
與一般持牌信託公司不同的是,離岸中心對私人信託公司的名稱有特殊要求,在決定設立PTC之前,應該先了解設立PTC所在地的法律。例如BVI和開曼島規定PTC的名稱中必須包含「私人信託公司」或其英文縮寫「PTC」的字樣。
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
不同法域對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不同,有些允許設立PTC的離岸中心,對PTC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比較寬鬆,甚至對最低註冊資本沒有要求,而有些地區可能會有一定要求,所以在設立之前應該提前了解當地的法律法規。
需要設置註冊辦公室
PTC註冊辦公室的功能在於保存法律規定的文件資料。大部分的離岸中心都規定,設立PTC需要在當地設置註冊辦公室,並且該註冊辦公室必須要真實存在,不能用郵箱等形式替代,而且在PTC存續期間,該辦公室需要一直存在。

哪些地區允許設立私人信託公司PTC?
目前允許設立私人信託公司的離岸中心有新加坡、開曼島、BVI、澤西島、根西島、曼島、庫克群島、英屬維爾京、百慕達。在這裡主要介紹一下新加坡私人信託公司,如果您對其他地區信託感興趣,可以查看我們前幾期的文章,文章後面附連結,您可以點擊文章連結閱讀。

新加坡私人信託公司
私人家庭信託是新加坡私人信託公司的一種,新加坡私人家庭信託通常旨在幫助高凈值個人進行財產保護以及向後代的傳承。私人家庭信託必須要確定三個要素:委託人必須要有創建信託的自主意向;可明確識別的信託資產;明確的受益人。這三個要素缺一不可,如果缺少一項,則信託無效。
新加坡私人信託公司採用了新加坡公司的形式和實質內容,新加坡私人信託公司無需持有信託營業執照。該豁免的原則是,新加坡私人信託公司只向家族信託及其相關信託提供信託服務,不向公眾招攬信託業務,也不向公眾提供信託服務。
除了對新加坡公司的法定要求外,新加坡私人信託公司還必須聘請一家持牌信託公司進行信託管理服務,以便進行必要的檢查,確保遵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出的任何關於防洗錢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書面指示。

私人信託公司的經營
由於私人信託公司與一般的持牌信託公司不同,所以私人信託公司的經營範圍具有限定性。
首先,私人信託公司只能在所屬地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信託任務,一般情況下,私人信託公司只能經營指定人設立的信託及委託人關聯人設立的相關信託,不得面向公眾經營信託業務。
其次,私人信託公司能管理的信託數量是有限的,大多數國家對於私人信託公司能管理的信託數量進行限制;
最後,私人信託公司不得從事「限定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

私人信託公司的治理
股東和股東會制度 股東負責任命及解僱私人信託公司的董事,一般情況下, 私人信託公司是由自然人、公司。目的信託或者基金會單一持股,大多數的離岸中心對於股東會的設立沒有強制要求,因此,私人信託公司可以只設置股東,不設置股東會。

董事和董事會制度
私人信託公司的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一般情況下,董事會是真正負責信託管理的主體,負責公司管理、運營及章程的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