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眼替已逝受害者「說話」 男子打人後逃走判監5周 法官怒斥被告「占死人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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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2-10-29
Source: 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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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俱樂部電眼畫面雖無法顯示雙方容貌，但仍可從人物體型分辨出被告（左）和受害者。（取自早報網） 

（新加坡訊）房屋經紀開車時突然切換車道，導致後方汽車不滿鳴笛閃大燈。氣不過的他過後下車打傷對方，跟著逃之夭夭。

但他事後不承認打人，並稱因其他原因逝世的受害者無法上庭指證他，因此他不應該被定罪，被法官怒斥他毫無悔意，還試圖「占死人的便宜」。

《聯合早報》報道，這名房屋經紀哈林（46歲），面對一項蓄意傷人的控狀。他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判罪成和監禁5個星期。被告不服所判，提出上訴。

根據新加坡國家法院判詞，被告在2020年2月1日清晨5時許，在快速公路上開車時，突然切換到受害者黃靖恆（譯音）的車道，導致後者鳴笛和閃大燈。

被告隨後在山景民眾俱樂部前的路段，下車找受害者理論。過程中，被告突然對受害者拳打腳踢，導致受害者臉部和手部受傷。

受害者則出示一份文件告訴被告自己有案在身，因此始終沒有還手。

一名德士司機經過現場時，停下車與受害者交談，被告此時趕緊跳上車。

儘管德士司機試圖用德士「擋住」被告的去路，受害者也嘗試踢打被告的車子，試圖阻止被告開走，但被告最終揚長而去。

受害者逝世前已錄下口供 

受害者後來請德士司機幫忙報警備案，在附近值勤的民眾俱樂部保安人員目擊了事發經過，民眾俱樂部的電眼也拍下了事發過程。

受害者後來因其他原因逝世，因此無法上庭供證，但他生前已錄下口供。

被告在庭上否認襲擊受害者，並指受害者無法上庭供證指認他就是襲擊者。

被告也稱，受害者從一開始就咄咄逼人，自己只是出於正當防衛，才會還手，還稱自己才是「受害者」。

辯護律師也指受害者有案在身，顯然有撒謊動機，企圖將責任推給被告。不過，法官認為受害者雖面對刑事案件，但與本案無關，而律師的說法似乎在詆毀受害者的人格。

法官也說，就算沒有受害者的口供，已有足夠的證據確認被告身份，以及他動手打人的事實。

法官譴責被告態度狡猾且投機取巧，試圖利用受害者「死無對證」，為自己的罪行開脫。雖然受害者事發時緊隨被告車後，但被告明顯先動手打人，而且受害者的口供也與電眼畫面吻合。

法官也說，被告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毫無悔意，一度否認自己就是電眼畫面中的其中一人，甚至試圖以電眼畫面無法清晰辨別樣貌為由，把自己偽裝成被打傷的那方，但他的身形和案發時的穿著卻讓他的謊言「不攻自破」。

據《聯合早報》了解，黃靖恆從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一年多來用各種平台不斷發信息騷擾「前情人」，甚至恐嚇要活活燒死她全家和朋友，結果面對15項控狀，包括盯梢、恐嚇、蓄意傷人和惡作劇。

他2021年6月認罪後，被判監禁18個月以及罰款3000元（新幣）。

判詞沒提及受害者何時過世，以及過世的原因。
